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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

發布時間: 2020-12-16 03:45:12

『壹』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快到期了怎麼辦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版為權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網上申報:你先登錄這個網址: http://register.nrcc.com.cn/
然後輸入你的用戶名、密碼和驗證碼(因你是換證,你單位以前應該在登記中心注冊了用戶名),進入下一頁面,根據提示完成申報表表格填寫、申報,再把你所填報的表格列印輸出,加蓋你單位公章後,到你單位所在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進行申報(你單位所在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地址、電話請你到你單位所在地的安監部門查詢)。
關於標簽可以在網上查詢,選擇合適的進行修改,確定為自己產品的標簽。但一定按照編制規范進行。

『貳』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換證現在能換嗎 我是使用單位,原來的證到期了。

根據新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使用單位將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也就是說不需要換證了。如果不放心,可以向負責登記的部門請示。(備註:新的化學品管理條例於12月1日實施)

『叄』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換證

呵呵,來你的《登記證》還沒有辦完啊自?你需要准備以下材料:(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託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託書;(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肆』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與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的。呀。
危險化學品登記,在各省登記中中登記。在省安監局網站上有登記系統入口。
經營單位不需要登記。
生產單位,只有在取得登記證以後。才可以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伍』 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換證

你先登錄這個網址: http://register.nrcc.com.cn/然後輸入你的用戶名、密碼和驗證碼(因你是換證,專你單位以前應該在登記屬中心注冊了用戶名),進入下一頁面,根據提示完成申報表表格填寫、申報,再把你所填報的表格列印輸出,加蓋你單位公章後,到你單位所在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進行申報(你單位所在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地址、電話請你到你單位所在地的安監部門查詢)。

『陸』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幾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6)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柒』 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多少年

三年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7)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捌』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什麼不同..請高人分別解釋以下..

您好!

那是兩個不同的發證機構。

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家安監部門頒發。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是由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頒發。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你一定要辦理登記。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登記證樣本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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