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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7 00:39:43

1. 注冊會計師享受哪些社會權利和義務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明確鑒證業務的目標和要素,確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分別簡稱審計准則、審閱准則和其他鑒證業務准則)適用的鑒證業務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鑒證業務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
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遵守本准則以及依據本准則制定的審計准則、審閱准則和其他鑒證業務准則。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有時也指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准則所稱鑒證業務要素,是指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鑒證對象、標准、證據和鑒證報告。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簡稱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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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鑒證業務的定義和目標
第五條 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鑒證對象信息是按照標准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如責任方按照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標准)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財務報表(鑒證對象信息)。
第六條 鑒證對象信息應當恰當反映既定標准運用於鑒證對象的情況。如果沒有按照既定標准恰當反映鑒證對象的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存在錯報,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錯報。
第七條 鑒證業務分為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
在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責任方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信息以責任方認定的形式為預期使用者獲取。如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責任方)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評價或計量)而形成的財務報表(鑒證對象信息)即為責任方的認定,該財務報表可為預期報表使用者獲取,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這種業務屬於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直接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或者從責任方獲取對鑒證對象評價或計量的認定,而該認定無法為預期使用者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鑒證對象信息。如在內部控制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從管理層(責任方)獲取其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報告(責任方認定),或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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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該報告,但預期使用者無法獲取該報告,注冊會計師直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並出具鑒證報告,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該鑒證報告獲得內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鑒證對象信息)。這種業務屬於直接報告業務。
第八條 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
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為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如在歷史財務信息審計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對審計後的歷史財務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證(合理保證),在審計報告中對歷史財務信息採用積極方式提出結論。這種業務屬於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
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為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如在歷史財務信息審閱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將審閱風險降至該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於歷史財務信息審計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對審閱後的歷史財務信息提供低於高水平的保證(有限保證),在審閱報告中對歷史財務信息採用消極方式提出結論。這種業務屬於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
第三章 業 務 承 接
第九條 在接受委託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
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徵、使用的標准、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徵,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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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等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在初步了解業務環境後,只有認為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並且擬承接的業務具備下列所有特徵,注冊會計師才能將其作為鑒證業務予以承接:
(一)鑒證對象適當;
(二)使用的標准適當且預期使用者能夠獲取該標准;
(三)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四)注冊會計師的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所提供的保證程度相適應;
(五)該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鑒證業務的工作范圍受到重大限制,或委託人試圖將注冊會計師的名字和鑒證對象不適當地聯系在一起,則該業務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條 當擬承接的業務不具備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鑒證業務的所有特徵,不能將其作為鑒證業務予以承接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提請委託人將其作為非鑒證業務(如商定程序、代編財務信息、管理咨詢、稅務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以滿足預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條 如果某項鑒證業務採用的標准不適當,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將其作為一項新的鑒證業務:
(一)委託人能夠確認鑒證對象的某個方面適用於所採用的標准,注冊會計師可以針對該方面執行鑒證業務,但在鑒證報告中應當說明該報告的內容並非針對鑒證對象整體;
(二)能夠選擇或設計適用於鑒證對象的其他標准。
第十三條 對已承接的鑒證業務,如果沒有合理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將該項業務變更為非鑒證業務,或將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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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
當業務環境變化影響到預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預期使用者對該項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應委託人的要求,考慮同意變更該項業務。如果發生變更,注冊會計師不應忽視變更前獲取的證據。
第四章 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
第十四條 鑒證業務涉及的三方關系人包括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
責任方與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的各類鑒證業務。
如果鑒證業務涉及的特殊知識和技能超出了注冊會計師的能力,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專家協助執行鑒證業務。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包括專家在內的項目組整體已具備執行該項鑒證業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並充分參與該項鑒證業務和了解專家所承擔的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方是指下列組織或人員:
(一)在直接報告業務中,對鑒證對象負責的組織或人員;
(二)在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對鑒證對象信息負責並可能同時對鑒證對象負責的組織或人員。
責任方可能是鑒證業務的委託人,也可能不是委託人。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提請責任方提供書面聲明,表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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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已按照既定標准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無論該聲明是否能為預期使用者獲取。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當委託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時,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獲取此類書面聲明。
第十八條 預期使用者是指預期使用鑒證報告的組織或人員。責任方可能是預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預期使用者。
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識別使用鑒證報告的所有組織和人員,尤其在各種可能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識別預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況下,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明確為所有的預期使用者。
第十九條 在可行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預期使用者或其代表,與注冊會計師和責任方(如果委託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還包括委託人)共同確定鑒證業務約定條款。
無論其他人員是否參與,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負責確定鑒證業務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並對鑒證業務中發現的、可能導致對鑒證對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問題進行跟蹤。
第二十條 當鑒證業務服務於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鑒證報告中註明該報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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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鑒 證 對 象
第二十一條 鑒證對象與鑒證對象信息具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
(一)當鑒證對象為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歷史或預測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信息是財務報表;
(二)當鑒證對象為非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企業的運營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關鍵指標;
(三)當鑒證對象為物理特徵時(如設備的生產能力),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有關鑒證對象物理特徵的說明文件;
(四)當鑒證對象為某種系統和過程時(如企業的內部控制或信息技術系統),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關於其有效性的認定;
(五)當鑒證對象為一種行為時(如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對法律法規遵守情況或執行效果的聲明。
第二十二條 鑒證對象具有不同特徵,可能表現為定性或定量、客觀或主觀、歷史或預測、時點或期間。這些特徵將對下列方面產生影響:
(一)按照標准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的准確性;
(二)證據的說服力。
鑒證報告應當說明與預期使用者特別相關的鑒證對象特徵。
第二十三條 適當的鑒證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鑒證對象可以識別;
(二)不同的組織或人員對鑒證對象按照既定標准進行評價或計量的結果合理一致; 7
(三)注冊會計師能夠收集與鑒證對象有關的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提出適當的鑒證結論。
第六章 標 准
第二十四條 標準是指用於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的基準,當涉及列報時,還包括列報的基準。
標准可以是正式的規定,如編制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規定,如單位內部制定的行為准則或確定的績效水平。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需要有適當的標准。
適當的標准應當具備下列所有特徵:
(一)相關性:相關的標准有助於得出結論,便於預期使用者作出決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標准不應忽略業務環境中可能影響得出結論的相關因素,當涉及列報時,還包括列報的基準;
(三)可靠性:可靠的標准能夠使能力相近的注冊會計師在相似的業務環境中,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標准有助於得出無偏向的結論;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標准有助於得出清晰、易於理解、不會產生重大歧義的結論。
注冊會計師基於自身的預期、判斷和個人經驗對鑒證對象進行的評價和計量,不構成適當的標准。 8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運用於具體業務的標準是否具備本准則第二十五條所述的特徵,以評價該標准對此項業務的適用性。在具體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評價標准各項特徵的相對重要程度,需要運用職業判斷。
標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門或國家認可的專業團體依照公開、適當的程序發布的,也可能是專門制定的。採用標準的類型不同,注冊會計師為評價該標准對於具體鑒證業務的適用性所需執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條 標准應當能夠為預期使用者獲取,以使預期使用者了解鑒證對象的評價或計量過程。標准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供預期使用者獲取:
(一)公開發布;
(二)在陳述鑒證對象信息時以明確的方式表述;
(三)在鑒證報告中以明確的方式表述;
(四)常識理解,如計量時間的標準是小時或分鍾。
如果確定的標准僅能為特定的預期使用者獲取,或僅與特定目的相關,鑒證報告的使用也應限於這些特定的預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證 據
第一節 總 體 要 求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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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尤其在確定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重要性、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第二節 職業懷疑態度
第三十條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證據的有效性,並對相互矛盾的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記錄或責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證據保持警覺。
第三十一條 鑒證業務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但應當考慮用作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慮與信息生成和維護相關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第三節 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三十二條 證據的充分性是對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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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即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所需證據的數量受鑒證對象信息重大錯報風險的影響,即風險越大,可能需要的證據數量越多;所需證據的數量也受證據質量的影響,即證據質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證據數量越少。
盡管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相關,但如果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條 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證據的具體環境。
注冊會計師通常按照下列原則考慮證據的可靠性:
(一)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二)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證據更可靠;
(三)直接獲取的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更可靠;
(四)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證據更可靠;
(五)從原件獲取的證據比從傳真或復印件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在運用本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原則評價證據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可能出現的重大例外情況。
第三十四條 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與該項認定相關的證據通常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如果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證據不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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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表明某項證據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三十五條 針對一個期間的鑒證對象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通常要比針對一個時點的鑒證對象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更困難。
針對過程提出的結論通常限於鑒證業務涵蓋的期間,注冊會計師不應對該過程是否在未來以特定方式繼續發揮作用提出結論。
第三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僅以獲取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以支持鑒證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並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第四節 重 要 性
第三十七條 在確定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評估鑒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在考慮重要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並評估哪些因素可能會影響預期使用者的決策。
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在具體業務中評估重要性以及數量和性質因素的相對重要程度,需要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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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鑒證業務風險
第三十八條 鑒證業務風險是指在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提出不恰當結論的可能性。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鑒證對象信息僅體現在注冊會計師的結論中,鑒證業務風險包括注冊會計師不恰當地提出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標準的結論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條 在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具體業務環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獲取合理保證,作為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在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中,由於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與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不同,其風險水平高於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但注冊會計師實施的證據收集程序至少應當足以獲取有意義的保證水平,作為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的基礎。
當注冊會計師獲取的保證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時,這種保證水平是有意義的保證水平。
第四十條 鑒證業務風險通常體現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鑒證對象信息在鑒證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考慮受具體業務環境的影響,特別受鑒證對象性質,以及所執行的是合理保證鑒證業務還
是有限保證鑒證業務的影響。
第六節 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四十一條 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因業務的不同而不同。注冊會計師應當清楚表達證據收集程序,並以適當的形式運用於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
第四十二條 在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中,為了能夠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下列不斷修正的、系統化的執業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一)了解鑒證對象及其他的業務環境事項,在適用的情況下包括了解內部控制;
(二)在了解鑒證對象及其他的業務環境事項的基礎上,評估鑒證對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應對評估的風險,包括制定總體應對措施以及確定進一步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四)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實施進一步程序,包括實施實質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時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五)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四十三條 合理保證提供的保證水平低於絕對保證。由於下列因素的存在,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零幾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一)選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14
(三)大多數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在獲取和評價證據以及由此得出結論時涉及大量判斷;
(五)在某些情況下鑒證對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條 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都需要運用鑒證技術和方法,收集充分、適當的證據。與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相比,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在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等方面是有意識地加以限制的。
無論是合理保證還是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如果注意到某事項可能導致對鑒證對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產生疑問,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其他足夠的程序,追蹤這一事項,以支持鑒證結論。
第七節 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十五條 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一)鑒證對象和鑒證對象信息的特徵;
(二)業務環境中除鑒證對象特徵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對任何類型的鑒證業務,如果下列情形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范圍構成重大限制,阻礙注冊會計師獲取所需要的證據,注冊會計師提出無保留結論是不恰當的:
(一)客觀環境阻礙注冊會計師獲取所需要的證據,無法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適當水平;
(二)責任方或委託人施加限制,阻礙注冊會計師獲取所需要的證據,無法將鑒證業務風險降至適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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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記 錄
第四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重大事項,以提供證據支持鑒證報告,並證明其已按照鑒證業務准則的規定執行業務。
第四十八條 對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的所有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
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進行判斷,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
第四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鑒證過程中考慮的所有重大事項記錄於工作底稿。
在運用職業判斷確定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保存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使未曾接觸該項鑒證業務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了解實施的鑒證程序,以及作出重大決策的依據。
第八章 鑒 證 報 告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含有鑒證結論的書面報告,該鑒證結論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就鑒證對象信息獲取的保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他報告責任,包括在適當時與治理層溝通。
第五十一條 在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的鑒證結論可以採用下列兩種表述形式:
(一)明確提及責任方認定,如「我們認為,責任方作出的『根據×標准,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16
(二)直接提及鑒證對象和標准,如「我們認為,根據×標准,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明確提及鑒證對象和標准。
第五十二條 在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結論,如「我們認為,根據×標准,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們認為,責任方作出的『根據×標准,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證的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如「基於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根據×標准,×系統在任何重大方面是無效的」或「基於本報告所述的工作,我們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責任方作出的『根據×標准,×系統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這一認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條 當存在本准則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所述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影響程度作出判斷。如果這些情況影響重大,注冊會計師不能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報告。
第五十四條 對任何類型的鑒證業務,如果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受到限制的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其影響的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的報告:
(一)注冊會計師的結論提及責任方的認定,且該認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達;
(二)注冊會計師的結論直接提及鑒證對象和標准,且鑒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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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在重大錯報。
第五十六條 在承接業務後,如果發現標准或鑒證對象不適當,可能誤導預期使用者,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其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結論或否定結論的報告。
如果發現標准或鑒證對象不適當,造成工作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受到限制的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報告。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十七條 當注冊會計師針對鑒證對象信息出具報告,或同意將其姓名與鑒證對象聯系在一起時,則注冊會計師與該鑒證對象發生了關聯。
如果獲知他人不恰當地將其姓名與鑒證對象相關聯,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其停止這種行為,並考慮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將不恰當使用注冊會計師姓名這一情況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詢法律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定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五十九條 某些業務可能符合本准則第五條鑒證業務的定義,使用者可能從業務報告的意見、觀點或措辭中推測出某種程度的保證,但如果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注冊會計師執行這些業務不必遵守本准則: 18
(一)注冊會計師的意見、觀點或措辭對整個業務而言僅是附帶性的;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書面報告被明確限定為僅供報告中所提及的使用者使用;
(三)與特定預期使用者達成的書面協議中,該業務未被確認為鑒證業務;
(四)在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中,該業務未被稱為鑒證業務。
第六十條 本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 ,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審核和審閱等鑒證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遵守獨立審計准則等職業規范,勤勉盡責。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獨 立 性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保持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八條 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因素包括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系和外界壓力等。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與鑒證客戶存在專業服務收費以外的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的間接經濟利益;
(二) 收費主要來源於某一鑒證客戶;
(三) 過分擔心失去某項業務;
(四) 與鑒證客戶存在密切的經營關系;
(五) 對鑒證業務採取或有收費的方式;
(六) 可能與鑒證客戶發生僱傭關系。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鑒證小組成員曾是鑒證客

2.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有哪些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擔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時期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兩種。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准則的要求。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准則或沒有按專業准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三)欺詐欺詐

又稱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徵,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託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 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渝鈦白

注冊會計師的職能主要如下:
1.獨立審計
主要承辦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內報告,容出具審計報告。
(2)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驗資
3.管理咨詢
注冊會計師所進行的管理咨詢,其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設計會計制度、稅務代理和稅務咨詢、資產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經濟評價、企業改制及股票發行與上市咨詢、代理工商企業注冊登記、代理記賬、企業財務診斷、培訓財務會計人員等。隨著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注冊會計師事業的不斷發展,管理咨詢的服務范圍將越來越廣。。。。。。。。。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

中注協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內注冊會計容師注冊;

(二)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對會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六)組織、推動會員培訓和行業人才建設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八)開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代表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中國的注冊會計師職業組織,成立於1988年。

1995年「中國注冊審計師協會」並入,組成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實行強制會員制,即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加入注冊會計師協會,前者為團體會員,而後者則為個人會員。出版雜志《中國注冊會計師》

5. 會計師的主要工作職責

會計具有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項基本職能,還具有預測經濟前景、參與經濟決策、評價經營業績等拓展職能。

基本職能:

第一,核算職能

會計的核算職能,是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會計核算貫穿於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是會計最基本的職能。會計核算的內容主要包括:

(1)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 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 資本、基金的增減;

(5)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 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二,監督職能

會計的監督職能,是指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1、真實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會計核算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

2、合法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以杜絕違法亂紀行為。

3、合理性審查,是指檢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及經營管理方面的要求,保證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特定的財務收支計劃,實現預算目標。

(5)注冊會計師的職責擴展閱讀:

會計其他職能:管理會計職能

1、做好企業當前經營和長期規劃的經濟前景預測。一個企業只有對當前和長遠目標作出客觀的預測,才能為企業決策者提供第一手信息。管理會計要對企業經濟規模、投入產出、現金流量、市場調研等經濟指標作出較為實際的預測,供企業決策者參考。

2、建立經濟指標體系、落實經濟責任制控制經營全過程。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分別落實到各部門。採用比價采購、倒推目標成本等方法,具體下達經濟責任指標。

3、做好資金籌集工作,加強現金流量管理。資金是企業的血液。管理會計應選擇低風險、低成本的最優融資方案,為企業注入新鮮血液。。

4、建立嚴謹的核算議價體系,加大獎懲力度。現代企業管理十分注重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從而貫徹落實企業經濟目標。

5、參與企業經濟決策。決策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中心,也是各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怎樣為企業決策者提供准確的決策信息,是各職能管理部門的中心工作之一。

6. 注冊會計師的主要工作職責

1.獨立審計。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注冊會計師主要承辦以下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這是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主要部分。在審計財務報告時,注冊會計師要對形成財務報告各項目數據的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業務進行審計;為了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還需對與生成財務報告密切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研究和評價,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注冊會計師在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完成了預定的審計程序,取得了相應的審計證據後,應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表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無須任何部門或單位的審定。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企業在合並、分立或終止清算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編制合並時或分立時的財務報告以及清算財務報告。為了幫助財務報告使用人確定對這些報告的依賴程度,企業需要委託注冊會計師對其編制的報告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其審計、報告同樣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承辦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前述兩項審計業務,基本是以財務報告為直接審計對象,其審計目的是對財務報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貫性表示審計意見。這些業務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主要內容,因此,常將這類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稱為一般目的審計業務。在實際工作中,注冊會計師還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委託對財務報告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包括對按照特殊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對財務報告的組成部分進行審計,對法規、合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對按照法規或者合約編報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對簡要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等。這種特定事項的審計,通常稱為特殊目的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辦理特殊目的審計業務,也需要出具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同樣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驗資。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驗證。企業申請開業,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這是企業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為了保證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企業籌集的資本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以此作為投資人繳納出資的證明,同時也是界定企業產權關系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有效手段。
3.管理咨詢。管理咨詢,是注冊會計師的一項重要業務。注冊會計師所進行的管理咨詢,是憑借其專業優勢,受託或主動服務於經營者或經濟管理者,為其在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經營診斷、建立電算系統、組織人員培訓以及對重大經濟決策和重要項目的實施進行論證、評價等方面提供咨詢服務管理咨詢的積極作用主要在於:為客戶提供政策咨詢,促進客戶依法經營;為客戶提供業務咨詢,幫助客戶提高經濟效益;為客戶提供信息咨詢,增強客戶的競爭力。

注冊會計師所進行的管理咨詢,其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設計會計制度、稅務代理和稅務咨詢、資產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經濟評價、企業改制及股票發行與上市咨詢、代理工商企業注冊登記、代理記賬、企業財務診斷、培訓財務會計人員等。隨著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注冊會計師事業的不斷發展,管理咨詢的服務范圍將越來越廣。

7.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7)注冊會計師的職責擴展閱讀: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8. 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

CPA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因工作疏忽。過失或違約給第三回人造成財產答損失,應給予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以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險標的,以第三人請求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為保險事故,其保險金額即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向第三人所賠償的損失的價值。這里的第三人是指審計委託方以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利害關系人。
CPA職業責任保險所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約責任即合同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義務造成審計委託方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審計一方違反規定的義務造成審計報告利害關系人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是明確審計責任與義務的標志。違約責任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是指審計人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責任也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
積極推行職業責任保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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