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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注冊資本

發布時間: 2020-12-17 23:10:08

1. 外資企業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

中國對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企業或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有明確規定。 *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根據不同行業的性質有不同的規定,其中,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能低於50萬元人民幣;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能低於50萬元人民幣;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不能低於30萬元人民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能低於10萬元人民幣;以及其它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人民幣。 根據目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某些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有如下的要求: 1. 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其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投資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 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其注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投資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3.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5. 合資旅行社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6. 從事廣告業的合資企業,其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美元; 7. 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8. 國際貨運代理合資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9. 印刷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10. 電信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跨省區基礎電信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外資;經營跨省區增值電信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區內增值電信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11. 外商投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12.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13. 外商設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人民幣。 *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1.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對出資期限的規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准,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准登記注冊。 根據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分?兩種類型:一種是一次性繳清出資,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繳清。另一種是分期繳付出資。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能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其餘出資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繳清。具體規定如下: 1. 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 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 注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 注冊資本在三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e. 注冊資本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在合同經審批後,如果確實因?

2. 外商投資企業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有什麼關系

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企業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為投資方認內繳的出容資總額之和。注冊資本是投資者對本企業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的依據。
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中除注冊資本之外,還包括借入資金。
也就是: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借款。
因為注冊資本才是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實際匯入的外匯資金,如果某個企業的投資總額非常大,但是注冊資本卻很少的話,即注冊資本與投資比例沒有符合對應的比例,那麼大於比例的那部分「投資總額」就相當於是憑空多出來的,是沒有注冊資本作依據的;是在用中國的錢在進行經營,這與引進外資的初衷是相違背的。所以必須符合一定的比例限制,給投資總額規定一個上限。

3. 外資企業注冊資金的標准有那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回規定:1、中答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4. 注冊外資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
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資公司注冊的審核事項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取消一般行業外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2010年,外資公司市開始嘗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2013年9月,自貿區掛牌後率先開始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制;2014年2月27日,國務院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全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終將注冊資本認繳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其適用范圍仍僅限於內資企業。《通知》的出台將注冊認繳制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外資公司,是我國進一步改革企業監管制度,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又一舉措。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根據此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資公司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能造成資本閑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資公司,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資公司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準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

5. 外資企業注冊資金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回比例,應當遵守如下答規定: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6. 法律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如何規定的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2014
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的審核事項作出重大改
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取消一般行業外商投
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
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
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能造成資本閑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
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
準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
及融資方式。

7. 外資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注冊資本有哪些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版守如下規定權: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8. 外資公司注冊資金多少

理論上,一般外資企業最低注冊資本摺合人民幣10萬元即可。但對於金融、保險、房地產、增值電信等特殊行業的外資企業,其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

9.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根據投資總額的不同,比例也不同的 1,投資總額小於內等於3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容的7/10 2, 投資總額大於300萬美元小於等於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金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210萬美元。
3,投資金額大於1000萬美元小於等於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優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 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以上給你參考,不一定非常正確!

10. 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互幫互助的關系。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

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一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直接審批,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相關文件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與否。

(10)外資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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