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轉讓
A. 已經離婚的夫妻,公司股權變更該怎麼操作
夫妻離婚時,協議分割分配公司股權,需要經過公司股東的同意。如果約定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B. 夫妻離婚後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什麼
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你們可以自由約定該股權的歸屬及分配。但女方要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還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約定和限制。
C. 離婚 股權轉讓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沒有離婚股權變更給妻子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如果單純從個人所得稅法的角版度,是要繳權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賣出價格-成本)×20%
你們交易雙方是直系親屬關系,辦理平價轉讓,稅務機關一般可以通過的。
如果是平價轉讓,只需要交納印花稅,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稅務機關不接受平價轉讓,會讓你進行資產評估,用(評估價格-成本)×20%就是你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D. 離婚後公司股權轉讓要上稅嗎
需要上稅的,至少需要交納印花稅。
如果公司股權轉讓存。在溢價,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溢價部分的20%
E. 離婚前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須徵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對共專有財屬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人賠償。
在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那麼如果一方擅自轉讓,應徵得另一方同意。如果沒有得到同意,那就是擅自轉讓,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這是夫妻雙方關系惡化可能會離婚、不知道轉讓人是惡意、支付了合理對價,這樣的話,這筆錢也是追不回來的,是被受讓人善意取得股權所有權。
F. 離婚時牽扯到公司股權轉讓應該辦理哪些手續
請問您是在深圳嗎?股權轉讓要做很多資料,股東決議,章程修正案,等。要到見證處去做,如果在深圳可能以咨詢我,我以前做過幾個股權轉讓的
G. 婚內股權轉讓的財產離婚怎麼分
應該本著屬於共有復財產平均分配製的原則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H. 離婚前股份轉讓出去了怎麼追回來
離婚訴訟前或離婚訴訟過程中,在公司擁有股權的夫妻一方轉移股權,將股權轉移給親友或其他人,另一方應該怎麼辦?採取什麼法律措施才能盡量挽回損失?【律師解答】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將股權轉讓給親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宣告股權轉讓無效。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且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償的方式取得股權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權轉讓款。
一、離婚時將股權轉讓給親友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宣告股權轉讓無效上海專業離婚律師王寅翼介紹,離婚時持有公司股權的一方經常會將股權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自己的親友,意圖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少分給對方,這樣的股權轉讓行為應屬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夫妻一方以現金出資設立公司的,作為出資的現金,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設立後,出資就轉變為公司的股權,因此婚後以出資設立所取得的股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生活中,還會出現以下情況:夫妻一方在婚後從公司取得股權期權或者股票期權,根據婚姻法的精神,這種收入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工資性收入,因此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簡單的說,夫妻一方在婚後不管是以出資設立公司取得的股權還是通過股權期權取得的股權,通常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對於股權的轉讓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持有股權的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股權;擅自轉讓股權的,則屬於無處分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行為的效力,應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即只有當股權的受讓人以善意、合理有償的方式取得股權的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離婚時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的親友的,親友明知股權是在夫妻婚後取得的,且夫妻雙方正發生離婚糾紛,其取得股權的行為不能視為善意;如果夫妻一方離婚時將股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自己的親友的,則違背了「合理有償」的原則。因此,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將股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親友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宣告股權轉讓無效。
二、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償的方式取得股權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權轉讓款【律師提醒】上海專業離婚律師王寅翼提醒,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可能會轉移股權的,另一方應盡量在股權轉移前提起離婚訴訟、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就可以在一次訴訟中解決相關的股權糾紛。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已經轉移股權的,則另一方必須要另行起訴,要求法院宣告股權轉讓無效,這必然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I. 在離婚訴訟期間,原告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被告嗎
夫妻之間離婚訴訟期間是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但如果對外轉讓屬於轉移財產,要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