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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書

發布時間: 2020-12-20 06:39:52

⑴ 固定資產轉讓協議該怎麼寫

貸款帳號: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號文批準的_______引進項目,所需資金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金額:_______萬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包括應付利息______萬美元。
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為______(復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要寫明)。
第四條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於支付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應付利息部分限於用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條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第六條用款計劃:根據項目進度,本項貸款提款期為_____年至______年,每年用款計劃如下:____年_____萬美元;_____年_____萬美元:_____年_____萬美元。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貸款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第七條貸款償還:借款人以項目新增匯和利潤、折舊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____年_____萬美元;____年_____萬美元;_____萬美元。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年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在年底前提出調整還款計劃,並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日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罰息。為了有利於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准備金帳戶,將用於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外匯額度落實後再結匯償還貸款。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第八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並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第九條保險事項:為避免貸款期間可能因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借款人應向有關保險機構投保貸款項下進口設備外匯財產保險,並將保險權益轉歸貸款人名下,直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止,保險費用可在本貸款項下支付。
第十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轉賣用本貸款購置的設備。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 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並追回貸款。 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採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計劃下達機關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 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________(蓋章)貸款人:________(蓋章)企業負責人:______(簽章)銀行負責人:______(簽章)財務負責人:______(簽章)經辦人員:_______(簽章)簽約日期: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

⑵ 資產轉讓協議民事糾紛 屬於什麼案由

轉讓雙方之間的資產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資產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

這類糾紛主要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同時個案審理也要兼顧修改後的《公司法>上的特別規定及原則。

⑶ 如果本人在財產轉讓書上簽了字,他人是不是就能憑這份轉讓書把資產轉到他人名

不良資產轉讓後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時間:2010-01-21 00:49 我要評論(0) 大家都在問(33,018人參與)

【找法網 借貸擔保】2003年12月30日交通銀行福州分行三山支行(以下簡稱三山交行)與福建東南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南網路公司)簽訂榕交銀借貸2003年三山貸字043號、044號、045號三份《借款合同》。三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400萬元,借款利率為4。779%,按季結息,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等;三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從2004年2月18日分別至2004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5日。同日,深圳市鴻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鴻基公司)與三山交行分別簽訂榕交銀2003年三山保字061號、062號、063號三份《借款保證合同》,分別為東南網路公司三份借款合同項下的三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三山交行於20e04年2月18日依據三份借款合同向東南網路公司實際發放了一筆1350萬元、兩筆1400萬元,合計4150萬元的貸款。2004年6月7日,三山交行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福州辦)簽訂了第23號《債權轉讓協議》,三山交行將前述對東南網路公司的三筆借款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信達公司福州辦。2004年8月25日,信達公司福州辦與交通銀行福州分行共同在《福建日報》刊登《債權轉讓公告》,履行了債權轉讓及擔保權利轉讓的通知義務。三山交行轉讓三筆借款債權時,三筆借款均未到期,其中榕交銀2003年三山貸字第043號1350萬元、榕交銀223年三山貸字044號1400萬元、榕交銀2003年三山貸字045號1400萬元分別是2004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5日到期。信達公司福州辦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4萬元。
2005年3月16日,信達公司福州辦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東南網路公司歸還借款本金415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及律師費用由東南網路公司承擔,深鴻基公司對東南網路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三山交行與東南網路公司簽訂的043號、044號、045號借款合同及三山交行與深鴻基公司簽訂的三份借款保證合同以及三山交行與信達公司福州辦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均應為有效合同。信達公司福州辦接受的債權本金4150萬元是東南網路公司與三山交行簽訂的三份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信達公司福州辦接收債權後告知了東南網路公司和深鴻基公司。信達公司福州辦受讓債權後成為新的債權人,取代三山交行的債權人地位。該債權轉讓協議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後,即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各項權利。原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規定,信達公司福州辦作為債權人有權依照原合同約定主張相關權利。信達公司福州辦主張的借款利、息和罰息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東南網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並支付信達公司福州辦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律師費,深鴻基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判決:一、東南網路公司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信達公司福州辦借款本金415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計算至該判決生效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二、東南網路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信達公司福州辦律師費4萬元。三、深鴻基公司對東南網路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深鴻基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後有權向東南網路公司追償。一審案件受理費225 010元、訴訟保全費215000元,由東南網路公司負擔,深鴻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深鴻基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被轉讓的債權不屬於不良資產。2004年6月7日,三山交行轉讓債務人東南網路公司4150萬元債權給信達公司福州辦時,借款合同正在履行,截至2004年3月20日該借款的利息余額為零。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三山交行轉讓東南網路公司4150萬元債權予信達公司福州辦,受讓人未依《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履行通知程序,該轉讓對深鴻基公司不發生效力,信達公司福州辦不能取得對深鴻基公司的合法請求權。(3)原審法院判決東南網路公司承擔借款利息、律師費及要求深鴻基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也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深鴻基公司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上訴人信達公司福州辦答辯稱:(1)貸款是否屬於不良資產,由銀行根據貸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決定。本案東南網路公司的三筆貸款始於2002年,因東南公司未按期歸還,經2002年、2003年兩次轉貸形成,債權轉讓時東南網路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斷惡化。信達公司福州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財政部確認接受三山交行該債權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為審理涉及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而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2)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信達公司福州辦與交通銀行福州分行聯名在《福建日報》上刊登《債權轉讓公告》,向東南網路公司及深鴻基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信達公福州辦取得該筆債權後,即取得了原債權人三山交行的各項合同權利,東南網路公司應向信達公司福州辦償還借款本息,深鴻基公司對此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三筆貸款於2004年9月到期後東南網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為追索債權,信達公司福州辦實際支出大量實現債權的費用,原審判決按《借款合同》和《借;擔保合同》的約定,判決東南網路公司支付4萬元律師費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深鴻基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三、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二審法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東南網路公司與三山交行分別於2002年3月19日、4月9日、5月14日簽訂榕交銀〔2002〕三山貨字013、014、021號借款合同,每筆合同借款金額均為1400萬元,共計4200萬元。三山交行依約向東南網路公司發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後,東南網路公司未償還。雙方協商簽訂借新還舊的借款合同,於2003年6月17日簽訂榕交銀(2003〕三山貸字024、025、026號借款合同,共計借款金額仍為4200萬元。借款到期後,東南網路公司償還50萬元,雙方再次簽訂了借新還舊的借款合同,即本案榕交銀〔2003〕三山貸字043、044、045號三份借款合同。對東南網路公司上述2002年3月至5月、2002年6月的歷次借款,深鴻基公司均提供了最高額為42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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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協議書

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地訂立。

鑒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的股權,該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並且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 公司股東會及甲方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鑒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鑒於 股東會也同意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基於上述條款,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價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號評估報告所列的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為依據,以 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在向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鑒證前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前向甲方支付剩餘的 %的價款。

第二條 保證(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其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在被轉讓企業的 %的股權於 年 月 日向 作質押,但現在甲方已徵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按本合同的規定轉讓給乙方。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作為保證,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視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

第三條 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合同生效後,若發現屬於本次股權轉讓前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被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墊付,最終應由甲方承受。

第四條 職工安置條款(100%股權轉讓時適用)

(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被轉讓企業職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

第五條 產權交接方式

(雙方當事人應約定股權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第六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與本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由 公司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則除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外,每遲延一天,應按遲延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或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或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經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雙方合法代表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鑒證後,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有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其他報有關部門備案。

轉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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