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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和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21 21:19:50

A. 林權證流轉和轉讓有什麼不同

林權證可以流轉,但不能轉讓。

林地流轉必須遵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07〕33號)規定:

(一)林權登記發證的申請

  1. 依法獲得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由國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請林權登記;未確定使用權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不發放林權證書

  2. 2.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採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請;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請;未發包的,由集體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國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體使用者申請。

  3. 3.實施退耕還林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申請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4. 4.經依法處理的林權爭議,明確林權歸屬的,由林權權利人申請。

(二)林權登記發證的申請材料

  1. 林權權利人申請林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授權書,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2. 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林權登記申請表、原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同時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把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作為林權登記審查的重點。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因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當事人申請林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時,對於以下幾種情形應當不予登記:

1採取轉讓或互換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方未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受讓方直接申請登記的。

2.採取轉包或出租方式對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原承包關系不變,受轉包方和承租方申請登記的。

3.沒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

4.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農戶,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轉讓給非農戶,受讓方申請登記的。

5.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林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該承包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證明文件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請登記的。

6.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採用其他方式承包後,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其林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受流轉方申請登記的。 7.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申請林權登記條件的。

國有森林資源的流轉,在國務院未制定頒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受讓方申請林權登記的,暫不予以登記。

B. 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和轉讓有什麼區別

您好,土抄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C. 轉讓是什麼意思,和出售有什麼區別

轉讓和出售在交易類別上屬於相似類,但是本質上有著很大的差別:

1. 轉讓一般用於熟人或親友間的物品轉移,這種交易的特點是不用交交易稅。也不用對物品進行第三方價格評估,雙方商定,就可以辦理轉移手續。

2.出售需要經第三方對物品進行價值評估,交易雙方以第三方評估的價格作為交易依據,而且,這種交易是需要收取交易稅的。

3. 通俗點講,轉讓包含贈送,半贈予的意思,而出售是純粹的買賣關系。

D. 轉讓和轉租有什麼區別

轉讓和轉租的區別:

一、轉讓和轉租的定義不同:

1、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產權即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這里指的產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財產、權利或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一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一方。

2、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並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二、轉讓和轉租的條件不同:

轉讓的條件:

1、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的流轉方式。通過轉讓,原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由於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的農民在較長時期內還得依靠承包經營的土地為生,不能因隨意轉讓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

2、土地承包法對轉讓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即轉讓方)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受讓方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農戶;第三,須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產權即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這里指的產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財產、權利或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一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一方。

房屋轉租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流轉和轉讓擴展閱讀:


轉讓的類型:

產權轉讓:

1、指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讓予,一般是指有償讓予。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由所有制實現形式所決定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反映不同利益主體對某一財產的佔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債權轉讓:

1、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2、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

3、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資產轉讓:

1、指資產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產而對部分資產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於資產的優化配置。

2、通過市場組織,適時地調劑和處理陳舊、老化和報廢的資產以及因技術進步和產品、工藝調整而閑置不需用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總體產出效益。

E. 土地流轉和土地轉讓有什麼區別

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是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徵,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於前者。

(三)兩種行為運行機制上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運行機制體現為壟斷競爭性。其壟斷性表現為國家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競爭性表現在土地使用權的需求方多樣性,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靈活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運行機制則是限制競爭性,因為這一層次的土地使用權的流動及價格的形成受市場機制的影響較為明顯,如果管理失控,極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投機現象的發生。其限制性表現在,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具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國家可以採取最高限價或稅收加以干預。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的開發、利用,否則不允許轉讓。

(四)兩種行為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後,須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取得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出讓合同的要求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若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對於未按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的,將受到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限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轉讓人便不再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由轉讓行為中的新的受讓人繼承尚未履行的義務。同時,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轉移土地使用權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F. 土地流轉合同和轉讓合同有啥區別

流轉是轉讓、轉包、出租、入股的總稱,轉讓合同是指把土地經營權轉讓的合同,轉包合同是回轉使用權答不轉經營權,轉包期滿後土地經營權還是轉包方的,不是受讓方的。所以簽流轉合同必須明確是轉讓還是轉包等,合同標題明確是轉讓、轉包或出租等,不能寫成流轉合同。

G. 請問土地流轉和轉讓從法律上講有什麼區別

土地流轉是土地轉讓的上位概念,土地流轉包括土地轉讓。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可以采專取轉包、出租、屬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所以應根據具體的買賣土地內容,確認合同性質,如其實質是完全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都是國家的),那最好還是使用土地轉讓合同,進行明確,更好的保障購買土地方的權益。

H. 土地流轉和轉讓有啥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借用、互換、轉讓、入股等。土地轉讓是實現土地流轉的一種方式。

I. 土地流轉和租讓有什麼區別

1、表示的概念不同。土地流轉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的轉讓、轉包、租賃、互換、入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流轉等情形。土地租讓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行為主體不同。土地流轉主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而土地租賃的主體一般為租賃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

3、使用期限不同。土地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無效;而土地流轉合同則不一定,而受到《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限制。

(9)流轉和轉讓擴展閱讀

流轉特點

1、流轉速度加快,漸具規模。自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以來,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呈逐年遞增之勢,流轉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所涉農戶不斷增多。至目前為止,流轉的土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例少則5%,多則15%以上,平均比例為8%左右,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數約占總農戶數的26%。

2、流轉類型多樣,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標准,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

一以流轉主體為標准,可分農戶與村委會之間的流轉和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其中以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為主,流轉面積約占總流轉面積的90%。

二以流轉對象為標准,可為責任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動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三荒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以責任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96%。

三以流轉方式為標准,可分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投股或參與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轉。其中以轉包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70%以上。轉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經商農戶,將土地轉包給親友或本村其他農戶居多。此外,還有農戶將土地轉包給種植、養殖大戶以及集體向農戶反租轉包等形式。

四以流轉是否簽訂協議為標准,可分為協議流轉和無協議流轉。

兩種租賃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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