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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21 22:25:22

『壹』 抵押人能自行轉讓抵押物嗎

一、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我國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但抵押物轉讓行為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抵押物哪些情況轉讓無效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於《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隨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由於《擔保法》第49條明確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並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應確認無效。
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相當於《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的「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三) 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並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於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而抵押人拒絕或未能提供擔保,則抵押權人可依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貳』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是否有效

您好,結合《物權法》第191條,並對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可知: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物權法》第191條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規定,由原來的通知抵押權人變化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叄』 抵押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

抵押權的轉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抵押權的轉讓須與主債權的轉讓同時進行。抵押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的發生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相對於主債權來說,抵押權又是一種從權利。

抵押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予以轉讓,抵押權人也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擔保的債權。此時抵押權單獨轉讓會因違反了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而無效。

2、抵押權與債權一同轉讓時,須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這也是各國立法通例。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應遵循物權公示原則。因此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3)抵押物的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肆』 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的權利如何行使

該轉讓行為無效。第三人應該了解物權狀況,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伍』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現實問題

何某因急需用錢,於是把汽車抵押給顧某借了6萬元。後何某又把這部汽專車賣屬給了榮某。何某與顧某簽訂的抵押合同到期時,顧某才知道汽車已被何某賣掉了。顧某認為,汽車抵押在先,這種買賣是無效的。可榮某認為自己花錢買的汽車,堅決不同意把汽車退還,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並且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就不能轉讓,強制轉讓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在這里有一種情形是例外的,即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則抵押權消滅。因此,本案中,如果榮某願意替何某償還6萬元借款,這筆交易是被允許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陸』 抵押物 轉讓

1、《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回,應當將答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轉讓抵押物,無論是已辦理登記的還是未辦理登記的,都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二者並不存在不平等的區別。
2、當然不是不合理。規定抵押登記,正是為了公示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人未辦理登記,應認定為其本身就存在一定過錯,這個過錯是否會導致的抵押物被抵押人處分而使其抵押權消滅的結果,是一種風險,抵押權人不辦理登記,就意味著他願意承擔這個風險。

『柒』 抵押的物品可以轉讓嗎

司法拍賣被抵押的物品能買嗎

[最佳答案] 可以.只要原來被執行人是有房產證的,買後可以過戶的.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

問問2018-04-27

『捌』 請問抵押物能否轉讓

一、《擔保法》第49條規定未賦予抵押權追及效力:1.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未履行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之義務的情形下,轉讓行為無效;
2.不得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實際價值且未應抵押權人的請求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
3.轉讓行為有效:
A.抵押人只要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和告知受讓人的義務,就可以處分抵押物;
B.經通知和告知的抵押物轉讓,抵押權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將抵押物的價金優先向其清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抵押權。
二、《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以承認抵押權追及效力的基礎上,允許抵押權物自由轉讓:
1.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A.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B.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2.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改變了擔保法所確立的通知主義(以物權法規定為准):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權人的同意:
A.僅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權追及之要件;
B.不構成對抵押物轉讓行為效力的獨立影響.
(2)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無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3)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提存;(4)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A.轉讓行為並不因為欠缺抵押權人的同意而無效;
B.只是受讓人所取得的是具有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C.受讓人可以通過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

『玖』 已抵押房屋如何轉讓

轉讓抵押物應當適用於《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即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9)抵押物的轉讓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拾』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10)抵押物的轉讓擴展閱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准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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