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書
㈠ 請問林權證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書
XX縣林改辦:
我家因房屋失火,林權證被燒掉,特申請補辦林權證,望林改辦給予辦理為盼。
此致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讓村委會證明「情況屬實」)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准。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1961年至196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范、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復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復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范、不統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范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准。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鑒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㈢ 具有林權證書的土地以何種方式進行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㈣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因當初分山時沒人認識字,導至人家管理山林至今」,這個理由不成立,分的時候村幹部需要光明正大的告訴當事人分得了山林以及邊界。
㈤ 林權證申請書樣本
下面有個實抄例:
申 請
勐海縣林權管理服務中心:
茲有雲南省勐海縣勐海鎮沿河路41號5棟4單元102號,殷存鳳,在2011年11月1日承包勐海勐海鎮曼襖村委會曼先村民小組18號岩扁的個人林地。用於從事種植業,面積合計為17.8畝,承包期限從2011年11月1日至2061年11月1日止。現申請辦理相關權證,並自願承擔相關費用,望勐海縣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給予審批辦理為謝!
林業站意見:
鄉政府意見:
申請人:
年 月 日
㈥ 請問林權證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書
XX縣林改辦:
我家因房屋失火,林權證被燒掉,特申請補辦林權證,望林改辦版給予辦理為盼。權
此致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讓村委會證明「情況屬實」)
㈦ 如何辦理林權證
辦理林權證的方法步驟:
1.申請
首先是由林權權利人對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說是林權變更、注銷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供林權變更的相關材料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7)林權證書擴展閱讀
個人林權包括范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於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㈧ 林權證申請書怎麼寫
下面是申請的例子:
勐海縣林權管理服務中心:
茲有XX省XX市XX(家庭住址),XXX(姓名),在XX年XX月XX日承包專XXXX的個人林地。用屬於從事種植業,面積合計為XX畝,承包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現申請辦理相關權證,並自願承擔相關費用,望XXX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給予審批辦理為謝!
林業站意見:
鄉政府意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㈨ 林權證和土地證如何區分
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
林權證
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㈩ 林權證申請書樣本
根據有關林業政策規定,個人想承包荒山進行育林要辦理林權證。具體到縣林業專要素市場辦理,首先由屬責任山權利人到要素市場申請變更;待變更公示一個月無異議後,由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承包人提出林地林木權屬初始登記申請,然後由林業技術人員進行林權勘測,經所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簽批同意,提供原荒山所有者的林權證明材料,包括原山林權證、合同、身份證、《林權證領取單》,以荒山承包協議作為附件,到縣林業要素市場辦理林權證,需要收取林權勘測費和林權證工本費每本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