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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非注冊

發布時間: 2020-12-23 20:39:45

❶ 民辦非學歷的北京現狀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
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
設備總值應不少於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於10000冊。按照不低於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 2013年5月9日,北京市教委下發通知,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校名進行規范,要求所有民辦非學歷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和「國際」等字樣。市教委表示,此次改名旨在准確體現學校辦學類別、辦學層次,明確區分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實施學歷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稱。按照規定,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名稱可以為「**進修(專修、培訓、自修、補習)學院或中心」,不稱「大學」,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和「國際」等字樣。
截至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內,在校名中仍用「大學」「中國」「國際」等字樣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近30所,如北京人文大學、中國建設大學、北京民族大學、北京中國駐顏美容學院 等。根據北京市教委規定,各校將以現有的辦學許可證有限期限為標准,作為學校變更名稱的最後期限 。 山東省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佔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校捨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
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辦學注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兩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 設置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開設衛生、保安、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型大小。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准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
招生時,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
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學校在兩年內未達到《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

❷ 想問一下!在北京民政局申請辦理一個民辦非經營性質的社團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手續~麻煩知道人告訴我

社會團體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核發(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動地域、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分: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聯合性四類。民辦非企業分:教育事業、勞動事業、體育事業、民政事業、衛生事業、文化事業、科技事業、社會中介服務業、法律服務業、其他。
一、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二、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1)籌備成立申請書;
(2)<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申請表>(州民政局領取);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籌備成立文件;
(4)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由會計師審計機構出具);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
(6)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7)會員名單。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2、成立社會團體登記應提交以下村料:
(1)申請成立的申請報告;
2、報送個人或單位花名冊.
(3)專職工作人員證明、秘書長一般要求專職。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5)報送管理機關發給的正式成立的有關表格。(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會員大會通過的團體章程及章程核准表、機構印章備案表、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備案表、辦事機構備案表、帳戶備案表)。
三、申請民辦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業務主管單位並經其審杳同意。(2)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5)有必要的場所。上述五項是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必備條件,民辦非企業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辦理程序
申請社會團體的主要程序:(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呈送籌建社會團體的相關文件。(2)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機關批准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召開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3)備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向登記機關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公布成立公告。
申請民辦非企業的主要程序:(1)由發起人或發起組織負責起草登記申請書,章程等文件,辦好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等材料。已具備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各項條件後,報請業務主管單位核查。(2)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擬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認真的審查,認為情況屬實,並符合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條件,可簽發同意成立文件。(3)持業務主管單位簽發的同意成立的文件,連同其他文件和證明,一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經審核批准成立的,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辦理程序:1、只有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才有資格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2、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要符合該社會團體的章程,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審議的內容應包括設立哪些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負責人的人選、辦公場所、業務分工等項。3、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簽發批准文件。4、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所需要的各項文件。5、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發給批准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❸ 民辦非企業單位 學校怎麼網站備案,icp叫我去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可人家說只用有文憑證書的才能去他那辦理

可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證書,用社團名義備案。

希望對您 有幫助。(53dns)

❹ 北京區民非企業社會組織可以跨區志願服務嗎

北京區民非企業社會組織。這種應該是不可以跨區志願服務的。

❺ 想在北京民政局申請民辦非經營性質的社團機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 籌備申請書;(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五) 章程草案。

❻ 非統招民辦高校的本科學位可以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嗎

  1. 要看你的工作時間、工作經歷、是否有具體住所等等。

  2.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
    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為其聘用員工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集成電路企業、駐京研發機構、金融企業、文化創意企
    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單位申請;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人。

  3.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辦理條件、范圍等的明確規定,所學專業或崗位屬於本市急需專業或崗位,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一是符合規定條件的申報單位連續聘用滿6個月以上;二是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三是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四是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中央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辦理北京的工作居住證。

  4. 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程序:申請人向聘用單位申請,由聘用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合格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批;市人力社保局審批通過後由區縣人力社保局製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❼ 我想在北京市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請告訴我具體的程序,越具體越好,

不懂你說的是什麼?

❽ 北京民非組織可以在其他省市開展分中心嗎

這個要求必須是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的全國性民間組織,才可以在其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

❾ 北京民辦非企業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要交什麼稅

一、民辦學校為什麼要在章程中明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民辦學校的章程,是學校舉辦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規章制定的,規范學校組織與活動規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學校按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是一項重要的權利。章程不僅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最重要的自律性文件,也是審批部門檢查、監督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的章程中必須包含八項內容,其中第六款就是「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實施條例》第六章第44條也表明,出資人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必備的前提,就是要在學校的章程里,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有明確的規定。
所以,在換發辦學許可證的過程中,合理回報問題已經無可迴避地擺在面前,每一所學校,每一位出資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里,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做出選擇,並且要明確寫入修改後的章程。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民辦教育,就領域而言,大致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二是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合作辦學;三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民辦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對前兩者作了排除性規定。也就是說,《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范圍,不適用前兩種辦學行為。
盡管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又進一步把這些公益性的民辦學校細分為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等三類。對這三類學校,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但是,一經選擇決定,非經批准不得改變。如果舉辦者選擇的是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那就不存在取得回報的問題,因為在捐資實現以後,你的財產權已經徹底進行了不可逆性的轉移;如果是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則學校不論是否有辦學結余,也不能取得回報;只有在章程中明確要求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出資人才能從辦學節余中取得回報。如果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而取得了回報的,屬於擅自取得回報,依據《條例》有關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必須明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給出資人「合理回報」,是國家給民辦學校出資人的一種鼓勵、獎勵措施。所以,合理回報的內容,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是放在「扶持與獎勵」的第七章而不是放在「資產與財務管理」的第五章。這就明確了「合理回報」的性質。這是我國立法者從中國國情出發而不同於其他國家的一個創意。決策者主要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間資本尚不雄厚,缺乏各種公益性社會基金,相關政策也不配套,現階段政府也不可能像西方一些國家那樣給民辦教育以資金的資助,要吸引民間資金辦學,就得採取一些特殊政策,「合理回報」就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
這里還涉及到產權歸屬問題。如果說,我出資,我辦學,這個學校的產權本身就是我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我再給我自己扶持和獎勵,這不是很矛盾么?
有一件令民辦教育界很尷尬的事。和教育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聯想集團與新東方親密接觸,但最終5000萬的資金沒有投到最需要資金的實用英語學院,卻去了新成立的網路教育機構——新東方教育在線,原因是新東方的主體部分產權不明,沒人敢投資,而網路公司這部分,可以做到產權明晰。當年俞敏洪拎著糨糊桶在街上刷招生廣告發展而來的新東方,至今已具有相當規模,但一直沒有花錢去購買固定的校舍,關鍵,是產權問題。俞敏洪的心病是所有民辦教育的心病。這種心病的存在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民辦教育的緩慢前進以及由此而來的社會成本的巨大增加。
民辦學校曾被人稱為「長不大的孩子」。因為從1997年《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財產不得轉讓或用於擔保;學校解散後,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分上交教育主管部門,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許多民辦學校舉辦者因此不敢讓其長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時,草案初審稿曾提出了「誰投入誰所有」的產權認定模式,規定: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屬於舉辦者所有,民辦學校中國有資產投入部分屬於國家所有,民辦學校受贈的資產屬於學校所有,校產增值部分除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外歸學校所有。對此,有的委員又提出,民辦學校的財產不可能一部分歸舉辦者所有,一部分歸國家所有,一部分歸學校所有。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財產應該歸學校所有,不得撤回其投資。國家撥款也應歸學校所有,學校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
《民辦教育促進法》最終採用了「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的觀點,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對民辦學校終止後剩餘財產的處理,考慮到此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已有原則規定,並且實際情況比較復雜,該法最終表述為:「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人財產制度,又叫法人獨立財產制。我國法人獨立財產制的基本法律淵源,是《民法通則》。根據法人獨立財產制,民辦學校對其產權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涵義:
1、民辦學校法人的財產,來源於舉辦者的投入、社會捐贈、國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權還是歸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獨立財產制並沒有改變原所有者對投入財產的所有權。
2、民辦學校對其財產擁有獨立的支配權,也就是說,對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民辦學校根據學校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決定,為履行教育教學活動的職責,有權獨立地、自主地支配其校產。
3、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校產的原投入者,不能因擁有對其投入資產的所有權,而隨意從校產中撤回資產的投入。
4、舉辦者個人的資產,與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相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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