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轉讓
耕地所有所和使用權都不能轉讓,一切轉讓行為都是違法的,只能轉讓承包經營權專。根據農村土地屬管理法的規定,如果在村委會直接承包的,一輪承包期是30年,在農戶手流轉的,以該農戶剩餘承包期為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耕地是不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私自建設行為會受到處罰,並且會被強制拆除。
⑵ 農村耕地轉讓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合同應無效。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第37條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權利。
2、轉讓與轉包、出租、互換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其他方式流轉的,無需發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是一種審批權,是實質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權利,不經審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必須以發包方的明示為依據。
二、最高法《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
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正確理解上述的「法定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41條的規定,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法定理由一般應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
2、轉讓合同不符合平等、自願、有償原則。
3、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受讓方。
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合同應無效。
⑶ 農田可以轉讓么
土地不可以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你可以將該土地進行轉讓取得收益。
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村民或者農村集體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對土地進行流轉,變更土地使用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拓展資料:
土地買賣是把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是自然物,不是勞動的產品,因此土地本身並不具有價值。土地藉以買賣的基礎是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所有權時,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購買價格。土地購買者購買土地,實際上是購買取得地租收入的權利。
⑷ 農村耕地轉讓條件
農村土地轉讓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轉讓必須符合相應規定,並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⑸ 農村的耕地 可以賣或者轉讓嗎
不可以買賣。
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本身不可以買賣,但供銷社的房屋可以作為住宅買下來,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還有一點應注意:戶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無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戶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無住宅的子女的名義購買。
1、《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可在本集體內轉讓,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房。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2、《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條規定隱含著國家允許農村住房進行轉讓的內容,但僅限於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
3、 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⑹ 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土地的出讓轉讓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甚至認為這是竟然是同一個概念,其實不然土地出讓和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轉移條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
出讓即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轉讓即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出售和贈與。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是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來說:出讓是他物權設定;轉讓是他物權轉移。
(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的條件是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和繳出讓金,就可以辦證;轉讓條件是有限制,轉讓時須經申請、審批或者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就可以登記過戶。
(四)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是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的;轉讓是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自由轉讓的。
如果您對為土地出讓轉讓還有其他疑問,不妨直接向律師咨詢,他們會針對當地具體情況,為您做出詳細的解答,相信您也會受益匪淺。
⑺ 農田轉讓(改變用途)是否合法
我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改變用途,但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的第二款規定:「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⑻ 農民的耕地可以永久性轉讓嗎
好像是可以永久性轉讓的,不過這個要到你們當地的政府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