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前
1. 股權轉讓前存在欠逃稅由誰承擔
首先,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如騰訊眾創空間在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是轉讓方,新股東是受讓方,而公司則是 標的企業,被轉讓的股權為標的物,公司和股東是完全不同的主體,不能 混淆。同樣,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 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 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以本案為例,煤氣費和相應的滯 納金是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公司自己承擔,而不是股東承擔,股東的變化 也不影響公司的存在和債務債權的承擔,因此,由公司向外支付煤氣費和 相應滯納金。同時,另一方面,基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轉讓方自願承 擔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巳經形成的潛在債務,那麼轉讓方就必須按照合同 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前巳經發生的煤氣費和滯納金。法院的判決認定得相 當清楚。
其次,股權轉讓行為中的各方,為了更大范圍主張自己的債權,更大限 度保護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時候,對於特別重要的 事項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作為履約的保障。比如本案中,對於承擔股權轉讓 前標的公司巳經形成的「潛在債務」,受讓方要求各個原股東承擔連帶保證責 任,這種做法給受讓方在違約情形出現時的責任追究提供了保障和便利。我 們注意到,本案中三個股權出讓方均有承擔「潛在債務」的責任,但原告 只起訴了0公司一家,法律上的依據是,法律允許債權人在連帶共同保證 中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原告單獨選 擇了被告來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原因有可能是其他兩個股東為外國或 台灣地區公司,在中國內地的經營和資產情況不明,甚至可能巳被注銷或 吊銷或下落不明、無從查證等,加為被告對於判決後的執行沒有幫助,同 時對訴訟中的送達等程序又有影響,而被告0公司的經營和資產情況都相 對良好。可見,合理選擇連帶保證責任中的一方對訴訟、仲裁和有效實現 債權有著重要意義。
最後,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我們除了對轉讓價款、 資產移交、變更登記等重要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之外,對於一些容易被忽略 但卻直接影響到雙方利益的問題應當有所約定。比如不同時期內產生債權債 務的承擔問題和公司盈虧承擔問題等。在實際操作股杈轉讓的過程中,對於 股權受讓方來說,因為其並不了解公司所存在的潛在問題,存在較大的風險。 因此,在簽訂股杈轉讓協議前和確定股杈對價前,股權受讓方既要充分了解 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對公司的資產和經營虧損進行全面評估,從而 確定其購買股權的價格,同時也應當對於公司股權變更前的債務、虧損的承 擔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分清權責。
2. 股份轉讓前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規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轉讓人與受讓人為確定股權價值,往往在簽約前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進行審計評估以確定股權的實際價款。在審判實務中,目標公司的債務既有轉讓人已明確知道存在的現實債務,也有轉讓人應當知道或不知道、無法預料到的擔保債務、侵權債務等潛在、隱性債務。為防止轉讓人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債務以提高公司資產的價值進而獲得虛高的股權轉讓款,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往往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設定目標公司債務風險負擔或擔保條款,約定轉讓人負責償還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前的債務。
一、股權轉讓並不影響公司對外負債的承擔,轉讓前後的公司債務都應由公司對外承擔。
鑒於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規定,股東作為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並不會減少公司財產,也不影響公司的持續存在。
對債權人而言,目標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獨立於股東而依法承擔債務,與股東的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通俗的講,不管股東是否轉讓股權,公司的負債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擔,與股東無涉,與股權轉讓與否無涉。
二、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有如實充分披露公司債務的義務。
雖然公司債務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但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當本著誠信的原則,區分公司債務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置。出讓方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如實披露目標公司債務的相關信息,讓受讓方充分預判風險,作出受讓與否及合理價值判斷的選擇。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應當注意與出讓方明確約定債務分擔問題。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仍應十分重視與出讓方明確約定公司債務分擔問題。一旦發生此類糾紛,股權轉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將成為受讓方追償的制勝法寶。
如上所述,雖然股權轉讓本身並不改變目標公司債務的對外承擔問題,但是,如果出讓方隱瞞債務,受讓方有權依法向出讓方進行追索,因為該債務隱瞞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價值有直接的影響。
3. 股份轉讓前會計處理
戊的股份應該是3萬元(10%)。
公司以前沒有經營,可能也沒有報稅,法律版規定應該零申報的。
轉讓前的權報表應該有數據的,如果30萬是繳了的,應該有銀行存款、實收資本,認繳而沒有到位,但印章費等開辦費呢?損益表上也應該有期間費用的。
地稅專管員說的是沒有報稅的問題,因為你說的沒有經營無從考證。實事求是寫一個報告,把事情說清楚,交一點罰款即可。
4. 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
在股抄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襲往往不會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擔保等事項。股權轉讓完成後,出讓方就不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不承擔股東義務。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而股權轉讓以後,以公司名義對外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然要由公司來承擔,不受股東變換的影響。顯然,若公司承擔了「或有債務」,會致使公司債務增加,從而影響股東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未經股東會批准設立的擔保,一般認定為有效。盡管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該條法律調整的是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關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為為理由來對抗債權人,公司蓋章行為對外應視為公司同意對外提供擔保,應承擔保證責任。
合理設置付款時間和違約責任。對於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建議分次支付轉讓款,以應對轉讓以後出現的「或有債務」。另外,建議約定若出現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明的債務,出讓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要求出讓方提供擔保。對於股權轉讓,要求出讓方對出讓股權提供擔保,也至關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個有實力的人給甲方提供擔保,丙方的權利實現起來就會容易的多。
5. 股權轉讓時,前股東的資本公積如何處置
資本公積中可享用的:股權溢價、股票投資後的資產溢價等,可一並根據擬轉讓股權比例來扣除
6. 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的時間是在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嗎
按規定股權轉讓不一定要股東會決議,如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實際登記中大多數地方是用股東會決議來代替上述材料的,優點是簡單高效。股東會決議、章程、轉讓協議的時間一般為: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權轉讓)——轉讓協議——第二次股東會決議(如股東變動後有其他變更事項)——新章程(修正案)。在實際辦理中有時有二次股東會決議,有時二次股東會並為一次開(新老股東一塊參加),有時根本不需要開第二次股東會,這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7. 股權轉讓後,轉讓前公司的債務由哪一方承擔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和股東是兩個法律主體,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法律義務。在股權轉讓行為中,原股東是轉讓方,新股東是受讓方,而公司則是法人,是標的企業。被轉讓的股權為標的物,公司和股東是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作為法人也不等同於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同樣,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而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公司依舊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對於受讓股權前的公司債務依然由公司承擔,不是原法定代表人承擔,股東的變化不影響公司的債務債權的承擔。但基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轉讓方自願承擔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巳經形成的潛在債務,那麼在公司承擔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約定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償該筆債務。
(7)股權轉讓前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 實收資本未到位前能否進行股權轉讓
可以,需要滿足條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8)股權轉讓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9. 公司股權轉讓新股東需要承擔之前的債務嗎
問題:股權轉讓後,新的股東是否應承擔之前的債權債務? 宋律師:如非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公司承擔,而新的股東自然也無需承擔 劉律師: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相關知識——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在線律師免費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