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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證明

發布時間: 2020-12-25 23:27:30

❶ 如何辦理股權轉讓的完稅證明,去地稅辦理完

一、公司向稅務局提交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結清個稅、印花稅-開具完稅證明。

二、您需攜帶以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如受讓方為法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按規定需資產評估的,需提供中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4.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5.股權轉讓前一年度的被投資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日上月月末被投資企業財務報表

6.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7.股權原值憑證(投資時驗資報告或股權積水成本變化時的驗資報告)

8.授權委託書(轉讓雙方如有不能親自到現場辦理的提供)

9.股權贈與或繼承時要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❷ 股權轉讓證明具格式,一定要具體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鑒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
鑒於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後,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乙方向甲方支付剩餘的價款 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後,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❸ 股權轉讓證明如何格式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鑒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
鑒於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後,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乙方向甲方支付剩餘的價款 元。
第三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四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方承擔。
第六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
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也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及相關檔案材料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披露的除外。
2、保密條款為獨立條款,不論本協議是否簽署、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本條款均有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生效後,如一方需修改本協議的,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友好協商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終止及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相關規定。
5、甲、乙雙方應配合公司盡快辦理有關股東變更的審批手續,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6、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工商登記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❹ 股權轉讓情況說明怎麼寫

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後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後,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違約責任;

14.附則。

個人股權轉讓合同範本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甲方將持有

公司的股份與乙方就股份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同意將持有 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資額,以 萬元轉讓給乙方(大寫: ),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 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

3、甲方應承擔股權權利無瑕疵的保證義務,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轉讓其股份後,其在 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5、乙方承認 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規定,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6、甲、乙雙方之間的股份轉讓合同,經 公司股東會股東過半數股東表決通過後,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股東名冊變更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7、因股份轉讓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稅費等)由 承擔。

8、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9、本合同經 公司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並由各方簽字後生效。

10、 公司股東會關於甲、乙雙方股份轉讓的決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構成本合同的內容。

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股份轉讓證明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鑒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事項:

1、簽訂合同的主體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4、明晰股權結構

5、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6、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8、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網路——股權轉讓

❺ 股權轉讓,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稅證明」

您好,一、公司自然人股東:須提交完稅憑證
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稅收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為進一步加強征管,2014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出台,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67號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早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已經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雖然,285號文已被67號公告廢止,但各地工商部門仍延續這一做法,要求轉讓人提交個稅完稅證明。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5號)中規定,股權變更企業應持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在實踐中,個人股權轉讓後,確需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就使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
二、公司法人股東:工商變更不需提交完稅證明材料
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符合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但是對於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企業而言,相關制度規定並不明確,實踐中存在著企業被稅務機關核定徵收高額稅款或者企業利用稅法漏洞不繳、少繳所得稅的情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徵收採取「按年計征、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所得記入企業年終收入總額自然也遵循這一征稅方式,而不是像個人所得稅一樣實行按次計征。由此,許多企業對於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並不十分重視,甚至利用稅法漏洞偷逃稅款。然而,近年來,企業兼並重組、企業股權轉讓與投資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相關的稅收政策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涌現,稅務立法與執法的規范,使得傳統的避稅方式不能適用,或者可能為企業年終匯算清繳帶來納稅調整的風險。
基於我國企業情況復雜、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主要採取兩種徵收方式即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而核定徵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和核定定額徵收兩種。而核定徵收方式的不規范、不統一,又導致企業所得稅稅負畸輕畸重,且不公平。由於核定徵收適用於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難以准確確定應納稅額的企業,加之企業股權轉讓涉稅金額普遍較大,因而可能出現核定徵收稅款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成本。
三、合夥人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規定不夠清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159號文沒有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所得稅征管作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和股份。由此可見,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權益份額也不適用67號公告。未來是否會出台類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此類所得的處理規則尚且不論,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統一導致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企業稅負不一的問題不斷出現已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5號)規定,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納稅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所得計入年度收入總額,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不適用按次計征,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夥人偷漏稅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自然人合夥人而言,按照稅法規定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需自行納稅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❻ 股權轉讓時完稅證明怎麼辦理

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文件明確: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辦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需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下面為股權轉讓涉及的稅務證明辦理要求:

事項名稱: 股權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

辦理機構: 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受理方式: 書面受理

辦稅程序:
一、范圍(條件)和時限
(一)范圍
發生股權轉讓交易的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或納稅義務的轉讓方。
(二)時限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後至股權變更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
二、納稅人提供資料
(一)出示資料
1.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原件
2.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照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除公司(企業)章程和驗資證明外,其他能夠證明股權原值的資料原件(不能提供公司(企業)章程和驗資證明的出示)
4.受託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委託代辦時出示)
5.完稅憑證原件(已經解繳稅款的出示)
6.結婚證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夫妻關系的出示)
7.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資料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出示)
8.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贍養、撫養關系的出示)
9.中介機構評估核實的凈資產評估報告的原件(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出示)
(二)提交資料
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如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的,請在「正當理由的情形」欄中填寫相關政策的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
2.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復印件
3.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照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公司(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資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其他能夠證明股權原值的資料復印件
5.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上月末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6.受託人有效身份證照復印件(委託代辦時提交)
7.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委託協議原件(委託代辦時提交)
8.完稅憑證復印件(已經解繳稅款的提交)
9. 股權變更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的提交)
10.結婚證復印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夫妻關系的提交)
11.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資料復印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提交)
12.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復印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系贍養、撫養關系的提交)
13.中介機構評估核實的凈資產評估報告的復印件(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提交)

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❼ 公司股份轉讓的股東同意證明應該怎樣辦理

相關知識——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1)要確定轉讓人對該股權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是否有權處分該股權,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檔案資料,核實轉讓人是否登記在股東名冊中,取得股權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主要審查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轉讓的情形,公司章程對該股權轉讓是否有限制性約定。 (3)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為了避免因為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風險,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2.對目標公司盡職調查 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後,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價值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確定股權轉讓價款提供參考依據。 3.受讓方的資信調查 就轉讓方而言,受讓方的資信情況十分重要,這直接關繫到合同曰的能否實現:在對資信狀況並不十分滿意的情況下,應當採取股權轉讓價款在短時問內一次性支付或股權轉讓款未支付完畢之前拒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轉讓風險。 4.相互承諾和保證 股權轉讓合同的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本次轉讓股權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士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困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同樣,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也應向出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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