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證書
一、文件實質不同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的。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指建設項目竣工正式驗收時,在通過聽取匯報、檢查現場和審閱竣工資料等調查研究後,確認整個工程合乎批準的建設內容、工程質量要求、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由工程驗收委員會或小組全體成員簽署的證書。
二、文件內容不同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內容包括:該工程是否已按設計和合同要求施工完畢,各系統的使用功能是否已運行正常,並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均已處理完畢,現場是否發現結構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隱患,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是否齊全等情況進行簡明扼要的闡述。
竣工驗收證書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項目批准單位、建設單位、主要設計單位、主要施工單位、建設規模、工程內容,總投資、設備材料數量、建設進度等);驗收委員會對建設項目的評價和意見;工程未完事宜的處理意見;全體成員簽名。
(1)驗收證書擴展閱讀
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
1、建設依據
簡要說明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計劃任務書和核准單位及批准文號,批準的建設投資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規定的建設規模及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的包干協議主要內容。
2、工程概況
(1)工程前期工作及實施情況;
(2)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監理、設備供應商、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
(3)各單項工程的開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產能力(詳細說明工期提前或延遲原因和生產能力與原計劃有出入的原因,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建設中為保證原計劃實施所採取的對策)。
3、初驗與試運行情況
初驗時間與初驗的主要結論以及試運行情況(應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初驗報告及試運轉主要測試指標,試運轉時間一般為3—6個月)。
4、工程技術檔案的整理情況
工程施工中竣工驗收報告的大事記載,各單項工程竣工資料、隱蔽工程隨工驗收資料、設計文件和圖紙、監理文件、主要器材技術資料以及工程建設中的來往文件等整理歸檔的情況。
2. 竣工驗收證書中驗收范圍及數量如何填寫
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范圍和數量填寫。
3. 竣工驗收合格之後就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嗎
按照FIDIC規定,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在在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內回(這個期間需要准備竣工資答料),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申請工程接收證書,由總監審批,監理單位核發(當然,在審批核發時候,監理單位以及總監需要跟建設單位協商一致,保持有效溝通)。總監認為符合條件的,就在受到申請後,28天內(實際上是施工單位提交竣工資料後的14天內)頒發「工程接收證書」,至此,工程移交給建設單位(隨後,建設單位在辦理完結算後,可以移交使用單位),從此施工單位就沒有義務照管工程的責任了。
4. 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驗收證書
應該是沒有交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證書是在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設計單位共同在場組織的竣工驗收之後
統一簽署 有各單位公章及人員代表簽字的
是立即開始辦理的
5. 如何辦理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證書
山西省經濟委員會關於印發《山西省新產品
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晉經辦字[2004]116號)
各市經貿委(經委)、各行業辦、省直有關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現將《山西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實施細則》(晉經貿技術字[1997]467號)修改為《山西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實施細則》,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實施細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投產的總體狀況,加強對涉及安全、重大產品質量等特殊產品的投產管理,鼓勵引導企業開發適應市場需要的新產品、新技術,本著依法行政,轉變職能,服務企業,提高效率的精神,特製定《山西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二條 新產品、新技術是指企業首次採用、生產並投放市場,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民用工業產品、技術。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同時有所創新,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新技術是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採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三條 省經委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民用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合格證制度工作。省經委組織或委託各市經濟管理部門、省直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產品歸口部門主持省級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
第二章 鑒定驗收范圍和原則
第四條 列入國家、省、市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涉及人民生命與健康、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質量的新產品、新技術。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結論,是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轉讓、獲得獎勵的依據。
第三章 鑒定驗收內容和程序
第七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性能、採用標准、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准、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准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鑒定驗收申報程序。
第九條 凡具備鑒定驗收條件的新產品、新技術,由開發單位填寫《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報告》並提供完整、正確的技術文件,經主持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經委。申請鑒定驗收的企業在鑒定驗收會議前10天向省經委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條 省經委受理申請後,根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確定鑒定驗收方式:
(一)檢測鑒定:對一般性新產品或對已具備生產同類型產品的生產設備、檢測手段、管理體系的企業,以及用檢測性能指標審查能夠完成鑒定驗收目的的新產品、新技術可採用檢測鑒定驗收方式。由鑒定驗收主持部門委託經認定的省級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檢測分析,並對檢測項目作出質量和水平的評價。憑檢測報告難於對被鑒定驗收的產品、技術作出質量和水平評價時,主持部門要會同專業檢測機構聘請有關專家,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對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准,到同級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後,作為檢測的依據。
(二)會議鑒定驗收:對於重大成套技術集成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術復雜、難度較大、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演示、測試和答辯的新產品、新技術,採用會議鑒定驗收方式。由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合同驗收:對於專用性強,或為主機廠配套以及生產廠與用戶雙方按合同要求交貨的新產品、新技術,採用合同驗收方式。由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驗收委員會、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准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第十一條 鑒定驗收主持部門要在鑒定驗收會議前七天提出專家推薦名單並報省經委進行資格審查。在鑒定驗收會議前3天向被聘專家提供鑒定資料。被聘專家不得以書面意見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通過鑒定驗收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向省經委提供全部鑒定驗收資料,由省經委核發統一制定的《山西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格證書》。
第四章 鑒定驗收技術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條 申請鑒定驗收單位須向組織(主持)鑒定驗收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主持單位提供)包括鑒定驗收目的、鑒定依據、鑒定會組織、鑒定內容、鑒定方式、鑒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錄等。
(二)總結報告:包括產品、技術特徵、技術方案、工藝路線、生產設施、檢測手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技術或與老產品、老技術的比較,生產、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意義、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成本分析、生產推廣應用前景、預測的企業社會經濟效益及存在的問題等。
(三)產品標准(國標、部標、企標)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准和標准化審查報告。
(四)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企業的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
(五)用戶使用(試用)意見或工業性試驗報告。
(六)生產工藝、圖紙資料和相關文件以及投產、應用的各種規章制度。
(七)根據不同產品、技術的特徵和要求提供相應的安全、衛生、環保措施報告。
(八)產品技術使用說明書。
第十三條 技術文件的要求:
(一)技術文件要做到清晰、規范、內容詳實、數字准確、並裝訂成冊。
(二)產品檢測必須由法定歸口的省級以上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要按規定進行抽樣,不得送樣,檢測項目要依據標准進行全項檢測,並出具規范的檢測報告,否則視檢測報告無效。
(三)用戶使用意見應有兩個以上主要用戶出具的使用證明。
(四)企業在異地召開鑒定驗收會議時,須由主持單位派出不少於三人的生產條件考核小組赴現場進行實地考核並提供規范的現場生產條件考核報告,有條件的要提供現場錄像資料。
第五章 鑒定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鑒定驗收組織單位的確定:列入國家發改委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省經委組織並主持鑒定驗收;列入山西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省經委組織鑒定驗收,由項目主持(組織實施)單位即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經濟管理部門主持鑒定驗收。企業自行開發並首次投放市場的省空白的重大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根據企業申請,由省經委組織、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經濟管理部門主持鑒定。
第十五條 鑒定驗收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省經委負責鑒定驗收的指導和監督,除組織和直接主持國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外,一般情況下委託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產品歸口部門主持鑒定驗收工作;
(二)審核經主持單位審查過並簽署意見後的鑒定驗收申請報告和技術文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決定鑒定類別、確定鑒定驗收的組織方式及專家名單;
(三)採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
(四)核發鑒定驗收通知書和專家聘請書;
(五)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驗收和評價;
(六)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驗收工作的申訴;
(七)對參加鑒定驗收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咨詢費;
(八)頒發鑒定驗收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鑒定驗收主持單位的責任:
(一)鑒定驗收主持單位受省經委的委託,負責鑒定驗收的全過程,指導鑒定驗收委員會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形成結論性意見。
(二)鑒定驗收主持單位在接到鑒定驗收申請報告後,責成專人認真審查鑒定驗收文件,並對鑒定驗收類別、方式和專家組成人員名單提出建議,報省經委備案後,主持鑒定驗收工作。
(三)委託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對新產品、新技術按照執行的標准或技術條件進行全項檢測。
(四)負責編寫和組織通過鑒定驗收大綱,組織推薦和通過鑒定驗收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鑒定驗收委員會應當由具備下列條件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
(一)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要強調選聘同行業生產企業的專家)或技術經濟專業類的高級職稱(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幹參加。
(二)對所屬專業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八條 鑒定驗收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應為單數。來自用戶系統的成員要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或技術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驗收委員會。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特殊行業由於專業限制需要項目承擔單位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鑒定驗收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條 鑒定驗收委員會的責任:鑒定驗收委員會接受鑒定驗收主持單位的領導,按照下列職責進行工作。
(一)嚴格按照鑒定驗收大綱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並得出相應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二)鑒定驗收委員會有權要求對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人員進行答辯及驗證試驗。鑒定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對鑒定驗收結論性意見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三)提出鑒定驗收意見,內容包括:產品、技術的特徵、達到的技術水平及實用價值;文件資料的可行性是否齊全、完整、正確、統一,符合鑒定驗收要求,能否指導生產(試產)、使用(試用);檢測結果是否達到標准(技術條件)或合同規定,工業性運行試驗或用戶使用性能,能否滿足要求;生產條件考核情況和經濟效益預測評價;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對意見持有異議的問題要有明確記載,存入鑒定資料檔案。全體成員要在鑒定驗收意見上簽字。有不同意見者有權拒絕簽名。
第二十條 參加鑒定驗收的有關人員,要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新產品、新技術在項目驗收和投產鑒定同時進行時,會議要在現場召開。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可與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合並進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驗收單位應當中止鑒定驗收;已經完成鑒定驗收的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鑒定驗收組織單位或者主持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加鑒定驗收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鑒定驗收專家資格,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加鑒定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山西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規)
6. 工程驗收證明書和竣工驗收證書區別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工程已經竣工達到驗收條件可以開始驗收的報告,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是對建築物的質量外觀進行鑒定,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是指:竣工工程達到設計要求可以使用移交發包人使用。依次順序是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3、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工程已經竣工達到驗收條件可以開始驗收的報告,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是對建築物的質量外觀進行鑒定,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是指:竣工工程達到設計要求可以使用移交發包人使用。依次順序是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3、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7. 竣工驗收證書什麼時侯簽
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交驗證證書。
竣工驗收 - 合格條件
建設回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答下列條件:
. 完成建設工程全部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使用要求;
2.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
8. 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驗收意見如何填寫
填寫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驗收規范的規定、是否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應該指出的是,竣工驗收是建立在分階段驗收的基礎之上,前面已經完成驗收的工程項目一般在竣工驗收時就不再重新驗收。
拓展資料
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是國家有關單位根據國家驗收標准對施工結束的建築進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驗收,並且出具有關法律文書。
9. 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甲方意見怎麼寫
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能按照《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單位均建立質量責任制。 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自己的職責,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在樁基、基槽、基礎、主體保溫節能及竣工驗收中,各方責任主體均參加驗收,驗收主體資格和驗收程序符合要求。 該工程共分7個分部,分部劃分准確,經核查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分部驗收合格。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21項,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核查 10 項,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抽查14項,均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 驗收組認為,該工程設計功能滿足使用要求,設計指標完成情況良好,工程施工符合設計和規范規定,質量合格,同意竣工交付。
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能按照《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單位均建立質量責任制。 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自己的職責,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在樁基、地基與基礎、主體及竣工驗收中,各方責任主體均參加驗收,驗收主體資格和驗收程序符合要求。 該工程共分7個分部,分部劃分准確,經核查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分部驗收合格。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9項,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核查 9 項,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抽查18項,均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 驗收組認為,該工程設計功能滿足使用要求,設計指標完成情況良好,工程施工符合設計和規范規定,質量合格,同意竣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