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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27 07:47:28

㈠ 提單和保險單背書後轉讓,轉讓的是什麼

提單和保來險單背書後轉讓,轉源讓的是提單和保險單的所有權。提單在法律上具有物權書的作用,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是保險索賠權利法律保護的依據。‍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㈡ 車輛過戶保險單要過戶嗎

需要

1、根據條款中規定,在保險有效期內,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2、車險過戶可以對保單的內容進行更改,如更換被保險人與車主。具體操作方法是寫一份汽車保險過戶申請書,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新舊車主名稱和過戶原因,並簽字或蓋章。

3、帶上原保險單和行駛證,找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部門,他們將出具一張變更被保險人的批單,上面寫明被保險人的變化情況,這樣就完成了汽車保險過戶手續。

4、索賠時,這張批單要同原保險單一起使用方有效。此外,車主還可以申請退保,即把原來那份保險退掉,終止以前的合同。

5、這時保險公司會退還剩餘的保費,然後,新車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去重新辦理一份車險。

(2)保險單轉讓擴展閱讀

車輛過戶就是把車輛所屬人的名稱變更。也是買二手車中除了要看好車況,剩下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辦理過戶手續了。

每輛汽車都有一個固定的戶口,就像我們人一樣,汽車戶口主要登記著汽車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關的一些汽車參數。過戶的汽車證明這台汽車屬於你本人及沒有肇事和違章,不過戶一般車子有點問題,比如汽車肇事,沒有參加年檢,偷盜車輛,走私車輛等,不能按正常手續過戶。

車輛由本市調至外地,需要改變隸屬的車輛管理機關而辦理的登記稱為轉籍。車輛轉籍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且應該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分別包含轉出手續的辦理及轉入手續。

參考資料

網路-車輛過戶

㈢ 保險單轉讓有效嗎車輛的保險該如何轉讓呢

"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內人的法律行為容。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或出售所引起。
在車管所辦理完二手車過戶手續後,新車主帶上過戶發票、行駛證復印件、保單正本以及新老車主雙方身份證原件(部分保險公司需要新老車主一同在場),到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填寫申請單,就可完成批改變更。在58違章查詢裡面有很多關於車主的精品文章,裡面的問題都是大家會普遍遇到的,我也是從這里知道"

㈣ 轉讓保險單保險人同必須得意嗎

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餘的仍歸受益人所有。保單轉讓後,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在公證處辦理了受益人變更的公證書之後,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是無效的。
保險合同轉讓在法學術語中即為保險合同主體變更。通常而言,保險合同轉讓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
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於買賣雙方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在財產保險中,一般說來,除了貨物運輸保險保單可隨貨權的轉移而背書轉讓,不需要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外,其他財產保險保單轉讓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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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商業保險可以過戶給別人嗎

商業保險是不可以過戶給別人的,它分為很多類型,商業保險只是單純上的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

但是其中的二手車的商業險是可以過戶的,也只有二手車商業險是可以過戶的,其他險別是不能過戶的。

(5)保險單轉讓擴展閱讀:

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職業變更需知:

從外勤銷售人員變為內勤管理人員,這在人們的職業生涯中很常見。殊不知,這樣的變動會影響到保單的費率。

因為人壽保險的費率,是根據被保險人所從事的職業分類計算的,目前職業分類有八大類,職業類別變動後應該重新計算費率。比如,從外勤銷售人員變為內勤管理人員,職業類別將由第一類改為第二類,保險費率增加;反之,若由第二類變為第一類職業,保險費率會降低。

對此,有些有人覺得「無所謂,多麻煩」。但要知道,如果職業類別變動後不進行變更,將影響保險金的給付。比如,職業類別變動導致風險性增加,但事先又未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金只能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之比來賠償。

若職業類別變動後,理應被納入拒保范圍,但卻未通知保險公司,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後會在接到通知後按天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的保險費,並終止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變更——網路

㈥ 個人帳戶財產保險單能不能轉讓

這是不能轉讓的,因為在場保險,他和你個人的財產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肯定是不可以決斷的

㈦ 保險可以轉讓嗎

關於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公司牌照轉讓相關事宜如下:
一、轉讓流程:
1、確認信息,確認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簽訂協議:確認並簽訂委託協議付意向金;
3、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公司做盡職調查;
4、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開始變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5、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著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6、保監變更:保監局股東,注冊地,高管等變更;
7、 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盡職調查主要查詢內容:
1)目標公司無債權債務糾紛
2) 目標公司無不良銀行貸款
3) 目標公司無法院訟訴
4) 目標公司未拖欠員工工資
5) 目標公司不欠稅漏稅
6)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及業務資質真實合法
7)目標公司在之前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過集體擠兌現象
8)目標公司無監管處罰記錄
9)其他對目標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三、對新股東的要求:
1、自然人股東收購要求無行政處罰,近三個月銀行流水大於出資額;
2、法人股東收購要求優先選擇實業公司收購,規避私募、P2P等理財類公司;近三個月銀行流水大於出資額;
四、保監報備新高管要求:
1、高管人數一人;
2、高管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經濟行業三年以上,無違法犯罪,無行政處罰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㈧ 保險中的保單轉讓是什麼意思

保單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喵喵保)

㈨ 什麼是壽險保單所有權可以轉讓嗎

在解來釋保單所有權源之前,我們首先解釋一下保單所有人,保單所有人是指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顧名思義,他所擁有的權利便稱為保單所有權。保單所有人可以與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一般來說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比較普遍。通常情況下,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單獨或分別享有。
壽險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通常有以下幾種、變更受益人、領取退保金或保單紅利、以保單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以保單為質押品向壽險公司借款、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決定新的保單所有人。壽險保單的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保單所有權完全轉讓,又叫作絕對轉讓另一種是將保單的部分權利轉讓,又叫作質押轉讓。
當壽險保單在質押轉讓的狀態中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獲得轉讓的那一部分權利的人得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相應的部分保險金,未轉讓的仍歸受益人所有。保單所有人在轉讓權利時,需要對此進行了解。

㈩ 保險單轉讓有效嗎

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系,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隨即建立。 ... 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後又重新開始。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主體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效力變更。

(一)保險合同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變更。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通常又稱為保險合同轉讓,或保單轉讓。

保單轉讓後的合同效力

保單轉讓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有兩種情況,視合同而定。

(1) 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否則失效;

(2) 若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和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如壽險,運輸保險。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系,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隨即建立。

(二)保險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

變更的內容

(1) 被保險人地址;

(2) 標的數量;

(3) 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

(4) 保險期限、金額;

(5) 保險責任范圍;

(6) 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

(2)保險人進行審核,若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若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

(3)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

(三)保險合同效力變更

(1)保險合同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2)保險合同解除

指當事人基於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3)保險合同復效

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後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

復效的法律後果: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終止

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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