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土地轉讓
⑴ 國土資源年鑒中的大連市土地出讓信息 指的是全大連整個行政區域的 還是指大連市轄區的啊
整個大連的,包括下轄的縣市
⑵ 在大連同一所房子買賣幾次,每次都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嗎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只在第一次上市交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本身已經是出讓地的商品房,不用再繳納土地出讓金了。當然有關的稅費還是要交的。
⑶ 大連市國有土地轉讓出售 1.需要繳納什麼稅費 各自依據是什麼2.如何計算各自依據是什麼
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不會因為貴公司是外資企業而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三項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 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採納哦
⑷ 大連市企業改制劃撥土地資產處置審批
一、審批機關
大連市人民政府授權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審批
二、承辦機構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
三、審批依據
1、《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四、申辦條件
(一)申請人
國有(集體)改制企業。
(二)受理范圍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不含高新園區)
(三)申請條件
1、企業改制方案已經政府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2、土地權屬清晰、面積准確;
3、劃撥土地權益進入改制資產;
4、中央屬企業,土地處置方案需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省屬企業,土地處置方案需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
5、土地評估結果已備案(有效期內)。
(四)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註明聯系人、傳真號碼、電話號碼、郵編、開戶行、賬號】;
2、改制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在有效期內且網上查詢有當年備案,申辦人提交網上備案列印材料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蓋公章,被委託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蓋公章),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
4、政府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文件(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5、劃撥土地權益進入改制資產的證明材料(改制方案或改制批復已明確的除外)(原件);
6改制前企業原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後,留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復印件);
7、土地評估備案表(原件,有效期內);
8、地籍信息登記查詢報告(5個工作日內有效,原件)(過渡期內適用,過渡期後,審查人員直接在土地登記網上查詢);
9、地籍審查圖(原件1份、復印件3份,附圖中包含土地權屬、面積、地類);
地籍審查包含土地登記狀況、土地面積確認、是否有土地他項權利(抵押、查封),如存在查封或抵押又無查封機關或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材料時,不予受理。
10、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查詢回復意見,當年度有效(復印件蓋公章);
11、地上有建築物的,需提供國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12、實際用途與土地證載用途不符的,需提交規劃部門按實際用途批准或確認的規劃意見(原件、復印件蓋公章);
13、用地紅線測量技術報告(西安80大地坐標系)及光碟(文本格式);
14、按照法律、法規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五、審批結果
下發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租賃或劃撥)批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六、數量限制
無
七、承諾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申請材料齊全、有效,含15天公告期)
八、收費標准
不收費
九、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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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大連市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准備的相關材料都有哪些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二)協議出讓與招拍掛出讓
1、屬協議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發改部門項目批准文件;
(2)取得環保部門環保批復文件;
(3)取得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2、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
(2)已簽署成交確認書;
(3)已按成交確認書要求支付相應地價。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一)申請公文;
(二)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區及境外的單位,其身份證明須提交按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見證的文件原件1份);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政府投資項目無需提供);
(四)規劃部門有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正反雙面復印,有效期為90天)(復印件,核原件);
(五)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方案圖(復印件);
(六)發改部門有效的計劃立項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七)環保部門有效的環保批復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圖(原件6份);
(九)高新技術項目須提供科技部門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及市高新重大項目辦公室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產業帶園區用地申請的,須提交高新技術產業帶辦的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一)屬物流園區用地申請的,應提供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及審查意見(復印件,核原件);
(十二)屬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應提供市主管部門的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十三)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核原件);
(十四)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應提供已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地價款繳交憑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的程序為: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審查及測算地價→申請人領取交款通知單→申請人提交交款收據→管理局製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申請人簽字蓋章→管理局簽字蓋章→申請人領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⑹ 大連土地規劃管理法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1992/09/02【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2)72號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均執行本管理辦法。
土地所有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出讓和轉讓。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管理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大連市轄區內所有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全部實行有償使用。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轉讓增值費,由市財政部門集中管理, 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專門常設領導機構: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工作,並對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的出讓,負責統一辦理審批。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建委、計委、外經貿委、規劃局、土地局、房地產局等部門參加組成,在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縣(市)區),亦應設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行統一管理和辦理審批,並向市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 綜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或拍賣的方式進行(特殊情況經市、縣(市)區領導小組批准,也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領導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制定出讓方案。由參加領導小組的部門分別就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價格、規劃要求和其他條件等提出初步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
(二) 辦理審批手續。出讓方案確定後,由領導小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審批許可權,辦理批准手續;
(三)
組織洽談和招標、拍賣。經批准出讓的地塊,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洽談。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應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投標或公開拍賣,確定受讓對象;
(四)
簽訂出讓合同。受讓對象確定後,由領導小組確定出讓方代表與受讓方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在簽定合同同時,應向領導小組交納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出讓方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採取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應簽訂合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履行。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抵押。
第十五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出讓、抵押,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 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售、出租等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承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在抵押期內,因償清務或其他原因解除抵押合同的,應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抵押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者應按下列規定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繳納土地增值費:增值100%以下的,按增值額的30%繳納;增值高於100%不足200%的,
按增值額的40%繳納;增值200%以上的,按增值額的50%繳納。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算增值額。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前六個月,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收回土地使用權通知書》送達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權屬證件,並辦理注銷登記。
自土地使用權期滿之日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應在出讓合同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諸條件的土地使用者,經領導小組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為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
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按本條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將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出租的,應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依照國家和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依照國家和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沒收非法收入、罰款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述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印發的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大連市各級政府部門公布的有關規定,如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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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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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0-07-25
執行日期:1990-07-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國情和市情,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並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沿海水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注意保護自然環境和城市風貌,體現沿海城市特點,堅持科學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大連市中心區規模,合理發展中小城市。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必須納入城市所在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大連市及縣(市)、區規劃局是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原則,進行科學預測和論證,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准、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中,大連市及瓦房店市可根據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
大連市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包括市或縣(市)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各縣(市)和鎮的詳細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和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旅順口區、金州區的詳細規劃,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委託各該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瓦房店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大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大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二)城市分區規劃,分別由大連市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城市詳細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鎮人民政府審批;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鎮人民政府公布。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局部調整時,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城市規劃建設文件、圖紙及各種資料,准確掌握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為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服務。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具備相應的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要充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搞好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要避開市區。
港口建設要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十五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逐步改善居住、交通條件和加強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重點改建集中成片的房屋質量低劣、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
第十六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同改善工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遷出並治理好難以治理的有污染的項目。
第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必須對劃定的保護區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加強維護修繕,保持原有的建築造型和格調,逐步完善配套設施。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需要編報設計任務書的建設工程項目,須憑項目建議書和其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持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地形圖,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國家規定的用地標准,確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在六個月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未辦理用地手續的,不得佔地施工。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禁止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臨時用地不得擅自變更其用地性質和界限。如需變更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逾期未使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在城市規劃區內圍填沿海水域和充填谷壑,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持年度建設計劃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文件和詳細規劃設計圖,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各單位、駐連部隊在院區內和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的,辦理申請時應附經批準的院區規劃。
(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和報送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後,進行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四)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應委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超過六個月不施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在使用期限內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建築物外形和色調。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劃要求對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無償拆除或沒收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無償拆除或沒收違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補辦手續、限期改正,並處違章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未按規定報送有關竣工驗收文件資料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大連開發區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是什麼
哪有標准啊,.
隨著市場情況一直調整的.
⑻ 大連地區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准
你得確定你所指的土地是劃撥還是出讓,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按你內的說法你所指的土容地應該是劃撥土地,作為一名在大連從事動拆遷工作的從業者來說,劃撥土地是不予補償的,很簡單,政府把地給你從事經營或者其他,也沒有收取你的土地出讓金,要收回給你的地為什麼要補償?但是你的地上建築物以及構築物是必須要補償的。如果是出讓土地那就必須要補償,按照土地使用的剩餘年限和價值給予土地補償,但是這個補償標準是沒有固定的,你可以評估,也可以結合周邊同等性質類似地塊的最高價格要求補償。
換個角度來說,土地補償即使是劃撥在大連也不是沒有補償的先例,比如說個別大型國企,也就是說土地是否補償沒有固定標准,也沒有明確的文件說明是否必須補償或者補償標准,一切都是靠協商,目前大連市動遷的根本原則都是以評估為依據談判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土地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動遷補償。
如果你所指的地塊被征服收儲後,更改了使用性質,可作為商用,並且開發商摘得此地塊就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⑼ 大連買房了,二手房。怎麼只有房地產權證,沒有土地使用證。
只有房產抄證沒有土地證是不行的,需要辦理土地證。
土地證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