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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期限

發布時間: 2020-12-28 08:41:04

㈠ 對方欠錢不還, 本人有欠條,怎麼辦

如此情況你只能去法院起訴,勝算當然很大了,因為他確實欠你錢,你又有相關的證據。處理時間的話,如果能聯繫到被告,一個月左右可以開庭。如果聯系不到被告,要公告送達,時間要長得多。

1、要起訴就要先寫好起訴狀。如果你不找律師,可以在網上搜索民間借貸起訴狀的範文,修改後即可。對方只有一人,那麼只要一式三份,你留底一份,法院里交兩份進去就可以。

2、然後去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的民事立案窗口,把起訴狀和證據投遞進去,填好回單即可。證據方面,你要把借條的復印件附在要交到法院的兩份起訴狀後面。原件自己留底,到時候開庭了提交給法官核實。

3、法院受理後,可能會組織一次立案調解。如果無法調解,那麼就正式立案,此時你去繳納訴訟費。正式開庭時,法官會先讓你讀起訴狀,你只要按著讀一遍就可以,然後法官讓你舉證,你就出示你的證據,說明證據要證明的內容。然後法庭辯論階段就發表你的意見,主要就是讓對方還錢。最後法官要你們做最後陳述,你只要說堅持訴訟請求即可。

注意:

1、注意訴訟時效。主要是看欠條上有沒有還款時間,如果寫了,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就是如果時間長不向對方主張你的權利,那麼起訴到法院,對方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法官就不能支持你的訴求了。欠錢這種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欠條上的這個還款時間開始計算。

2、訴訟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一步並非必須的流程,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並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地方財產,可以省去這一步。

(1)債權轉讓期限擴展閱讀

第一百九十一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㈡ 不良債權轉讓後,變更執行主體是否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㈢ 陸金所投資期限為36個月的項目可以提前把錢取出嗎

抄可以的。你可以將持有的未到期投資項目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賣給其他投資者,若有人購買的話,資金就會返回到用戶賬戶,就可以申請提現。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持有人通過各家網貸債權轉讓平台將債權掛出且並與購買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給購買人的操作。
債權轉讓能提高投資pp理財產品的投資者的流動性當你需要流動資金時可以通過出售你名下擁有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債權給其他投資人從而完成債權轉讓獲得流動資金。

㈣ 民間借貸約定是二個月還清,已經過了二年半了,債務人沒有還清,但陸續在還,假如起訴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㈤ 甲方欠我20萬,有合同。到還款期限了一直不還款,請問我能否將我的債權轉讓給小額貸款公司

如果該公司同意,就可以。前提是你不能隱瞞甲到期不還款的事實,否則即使該公司同意,日後知道真實狀況也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與你的債權轉讓合同。

㈥ 掘金時代:P2P網貸債權轉讓模式存在哪些問題

您好:
幫您總結了下
一、專業放款人往往與平台有關聯關系
債權轉讓模式下,專業放款人這個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總或高管,與平台都有關聯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不是直接將錢借給了借款人,而是購買的專業放款人的債權,基於專業放款人和平台方的關聯關系,平台方很難避嫌。
二、平台涉嫌承擔「信用中介」的角色
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往往附帶回購的義務,專業放款人通過回購保障投資人投資的安全,在這個過程中承擔了一個類似於信用中介的角色,再基於專業放款人與平台往往存在關聯關系,平台涉嫌在做信用中介。
三、容易出現虛假債權和重復轉讓
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很容易出現虛假債權及債權重復轉讓等問題。在監管未到位的情況下,誰來取監督和監控平台和專業放款人?
四、專業放款人的賬戶形成了資金池
從法律關繫上來看,專業放款人將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借款人還款也應該將錢還給投資人,專業放款人作為老的債權人就應該退出了。但事實上,從目前業內普遍的操作手法來看,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原始債權人(專業放款人)並未完全退出,原始債權人會代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還款,並在收取相應費用後向投資人支付。
五、部分平台利用這種模式形成了杠桿,潛藏巨大危機
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債權轉讓完成後,原始債權人(專業放款人)並沒有完全退出,其經投資人授權,還需要代為向借款人收取還款並代為管理以及向投資人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專業放款人的個人賬戶形成了資金池。專業放款人在收取了借款人的還款後,只要不需第一時間向投資人兌現,就會形成資金的沉澱,專業放款人就可以拿沉澱的資金出借給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債權,而事實上,這部分資金為其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資金,不是專業放款人自己的資金,其實質是在以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錢形成新的債權,只要將這個交易一直延續下去,就可以形成杠桿。形成杠桿的根本原因在於專業放款人對外形成的債權有部分資金來自於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錢,只要把規模做起來,並且流動性不出問題,就可以把這個杠桿做的很大。
六、通知債務人往往流於形式,債權轉讓有無效嫌疑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實踐中目前各平台的做法,債權轉讓模式下關於通知債務人要麼在合同中約定不通知即生效、要麼不通知、要麼通知流於形式,債權轉讓有無效的嫌疑。
七、期限拆分風險最大
實踐中,專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期限一般比較長,實踐中,債權轉讓類產品往往既拆分金額也拆分期限,而一旦拆分期限,比如12月的債權拆分成3個月的理財產品。一旦做期限拆分,老的投資人的錢需要新的投資人的投資進行兌付。從法律上來說,專業放款人不能將債權重復轉讓,其得將相應債權回購回來才能再行轉讓給新的投資人,而部分平台在產品設計有將債權重復轉讓的嫌疑。
八、該模式涉嫌非法集資
該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幾個問題是繞不過去的,比如平台與專業放款人的關聯關系、金額和期限的拆分、專業放款人賬戶形成資金池、形成杠桿、專業放款人回購義務、通知債務人流於形式等。
九、專業放款人的健康和道德問題隱藏巨大風險
專業放貸人在債權轉讓模式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旦其個人健康出現問題,比如死亡,或其道德出現問題都會給該模式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容忽視。

㈦ 法律研究報告怎麼寫

是案情分析報告,給個真實的案例你刪減

案情分析報告

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訴 南京分析儀器廠與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情分析報告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18日,貸款人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下稱南京分行)與借款人南京分析儀器廠(下稱南分廠)簽訂《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南分廠向南京分行貸款人民幣1350萬元;借款用途:購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貸款利率:月息5.856‰;同時由保證人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南公司)為南分廠的上述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並與南京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期限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簽訂後,南京分行向南分廠依約放貸人民幣1350萬元。南分廠借款後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償還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將截止於2000年4月28日的該1350萬元的債權連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轉讓給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下稱華融資產),該轉讓協議分別由南京分行、華融資產、南分廠簽字並蓋章,而江南公司卻沒有在該轉讓協議上沒有簽字蓋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的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該債權轉讓公告列明了債權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以及保證單位江南公司擔保1350萬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債權轉讓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2、債權轉讓後,原簽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擔保責任。3、債務人如對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債權有異議,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書面提出。公告期限屆滿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債權轉讓成立。)。

2002年3月25日,華融公司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該催收公告列明了債務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元,保證單位江南公司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本公告發布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發布後,原簽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應當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擔保責任(含全部本息),清償債務。]。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出具了編號為(2003)寧三證經字第13399號和13398號兩份《公證書》(13399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9》,13398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8》)。《公證99》的大體內容如下: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分析儀器廠]的轉讓通知》的全部送達過程;《公證98》的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通知》。上述轉讓通知的大體內容如下: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聯合」:一家由華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組建的中外合作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貴方:華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貸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關擔保)項下的所有權利已於2003年3月13日正式轉讓給「第一聯合」。同時指明北京凱利資產服務有限公司為「貸款」經理。代為接受債務人的還款行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案中南分廠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南分廠立即償還本金1350萬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證據:

本案中,對上述事實,原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主要證據如下:

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據》。

3、《保證合同》。

4、《債權轉讓協議》。

5、《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

6、《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

7、《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

8、《公證書》13398號及其所含附件。

證據分析:

一、證據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了南京分行與被告南分廠的借款行為。

2、確認了借款的金額。

3、確認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4、確認了保證范圍。

二、證據2《借款借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確認了價款金額。

2、表明南京分行已經履行借款義務的事實。

三、證據3《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明確了江南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2、明確了江南公司所保證(擔保)南分廠債務的本息金額。

3、明確了江南公司的保證期間為自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

4、明確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權利義務內容。具體體現在該合同第七條和第八條的具體內容。第七條內容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內容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方與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註:甲方為江南公司,乙方為南京分行,被保證方為南分廠。)

四、證據4《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般情況下不會有虛假成分,其形成的時間根據協議有關內容可以初步推定為2000年4月28日。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債權轉讓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華融公司、南分廠。

2、債權轉讓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為2000年4月28日。

3、債權轉讓本金為1350萬元,利息為2359097.29元

4、債權轉讓協議中有擔保條款但無保證人的任何簽字蓋章行為。

5、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行為的任何確認。

6、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本息金額的任何確認。

上述證據不能證明:

1、不能證明江南公司對該債權轉讓協議行為以及內容作出任何確認。

2、不能證明債權人對保證人江南公司主張權利。

五、證據5《轉讓債權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沒有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公告行為系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內容。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法釋[2001]12號)第十條的規定,即該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2、該公告(通知)行為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3、該公告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轉讓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即公告行為在司法解釋之前發生,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

六、證據6《催收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證明華融資產(辦事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該《催收公告》符合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即訴訟時效中斷。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轉讓通知的的效力及於債務人南分廠。

4、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

5、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

1、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有當然訴訟主體資格。

七、《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實性一般不容質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問題。

該證據效力體現在:

1、旨在證明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合法取得華融資產對南分廠的債權。

2、旨在原告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的合法債權人身份。

3、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對被告南分廠履行了通知行為並已經對該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4、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備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的訴訟主體資格。

5、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享有原華融資產所具有的相應債權。

6旨在證明或說明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第一聯合如同華融資產一樣的司法保護。

7、旨在證明或說明訴訟時效中斷。

八、證據8《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真實性一般不存在問題,合法性亦然。

該證據效力體現基本如同《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

一、原告第一聯合的與訴訟主體相關系列問題。具體體現在原告第一聯合是否為被告江南公司的債權人。

二、原告第一聯合所主張的債權(保證債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三、資產管理司法解釋能否適用於本案。

四、《擔保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五、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意見:

我們認為,江南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明確了江南公司為南分廠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法律性質與地位。該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也就是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兩年以內的該段時間就是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從性質上屬於一種除斥期間,在上述情況下,本案在現階段的除斥期間即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關於南京分行、華融資產於2000年11月29日在《江蘇法制報》刊登《轉讓債權公告》行為的性質可以有兩種理解。一、該行為具有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內容,則該行為就應理解為權利主張。根據這一點理解,就會引起兩個法律後果的發生,一是原保證責任期間消滅;二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起算點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為2002年11月29日。在此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華融資產就應當在該期間內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在此保證期間發什麼催收公告。這么說的理由很簡單,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規定即可得出結論。需要說明的是,華融資產的《催收公告》雖然可以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盡管本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也發生了多次中斷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廠、南京分行、華融資產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應當視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華融資產於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據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屬於主張權利,此時可以認定主債務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證保全以及通知送達轉讓通知書的行為均可以視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上述情形依據均不能必然導致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

換言之,對於2000年11月29日的《轉讓債權公告》也會存在第二種理解,即該《轉讓債權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釋為債權人對其權利的主張。該種理解存在理由在於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是於2001年4月23日開始施行的,《轉讓債權公告》系在此之前發生,故該《轉讓債權公告》並不具有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法律後果。理由非常明確,主要是因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麼《轉讓債權公告》的發布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也就不具有主張權利的性質。如此,本案的保證期間仍應確定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並且沒有任何引起該保證期間歸於消滅的法律事實。華融資產是在2002年3月25日發布的《催收公告》顯屬是在保證期間以外的行為,如此一來,華融資產就置於在保證期間沒有行使債權權利的行為之地。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江南公司此時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聯合不適用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因為原告第一聯合不是該司法解釋規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簡單,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金融機構。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聯合肯定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決定意見。

*******律師事務所 王迎慶 律師

2009年3月6日

㈧ 抵押車能買嗎

抵押車可以買,但是需要先解押。抵押車在沒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進行過回戶答的,若是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購買,那麼在本質上其實是屬於轉押的一種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車能夠過戶,那麼必須要車主簽訂解除抵押協議才可以,不過難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車都無法過戶。

注意問題:

1、抵押車通常指正規抵押車。正規抵押車的意思就是指來源正規,並且有正規合法的抵押協議,另外貸款機構還能夠提供車主有效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等。車輛過戶,手續有原車主抵押合同,有車主本人的簽字及指紋,原車主行車證,原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審車用)最後簽訂轉押協議。

2、抵押車輛應該是合法取得的,所有車輛均有據可查,有底擋,全國可查。保證正常行車,審車和買保險。車況不放心可以到4S店做專業的檢測,杜絕事故車,泡水車,翻新車。

3、車輛不能過戶,所以比過戶車要便宜。

4、關於車輛年審的問題,可以出異地年檢委託書,直接委託到你們當地車管所審車。

5、關於買車以後保險的問題,你可以拿著行車證,自己的身份證,買自己名字的保險。 很多購買者由於對抵押車來源不是非常注意,因此在購買之後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㈨ 購買抵押車安全可靠嗎

可以,購買抵押車需要它是解除了抵押狀態才安全。抵押期間如果車主還在回還款,那麼你買的只是車輛的答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抵押車不能夠過戶。

《擔保法》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9)債權轉讓期限擴展閱讀

購買抵押車要注意以下

1、車輛來源

在購買抵押車前,必須了解車輛的來源途徑,如果車輛來源不合法,那麼購買抵押車就是違法行為,所以抵押車的來源問題是非常重要的。

2、GPS的更換

要清楚車輛是否安裝了GPS定位,如果安裝了,就需要及時更換或者屏蔽。

3、車輛零部件的檢查

對於車況的檢查一定要仔細,如車輛發動機、電瓶、車況性能、中控、是否有過大修等情況,都是需要了解的,建議在專業人士的陪同下看車。

參考資料:擔保法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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