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證書
1. 墓地證什麼樣
由於公墓一般是政府設立的,即使不是政府直接設立和管理,也要經過政府嚴格的審核和准入,而且,當公墓面臨征地,搬遷等問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一般也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
這一切都足以證明公墓是一個類似於美國次貸危機以前的「兩房」一樣的政策性機構,公眾將公墓看作一個由政府提供擔保的,提供永續服務的機構並無不妥。
而老百姓之所以動輒花費單價甚至超過房價的錢去買墓穴,也是因為人們預期公墓能夠長久存在,即使要不存在政府也會給一個說法。因此,公墓的使用權應視為永續,這並非是指公墓必須永遠存在,而是當公墓發生變故時,墓主有權向公墓營業方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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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如果購買公墓所交的錢只是20年租金,那麼新墓就應該和續租的租金相等。
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認的一樣,要續交的只是幾千元管理費,那就等於承認了買靈位的錢當中,大部分其實是用於購買公墓的產權——雖然這與各地20年使用周期(實際是租用)的規定不符。
而最為人爭議的是對不續交管理費的解決措施:據《山東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滿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辦單位應當在期滿前180日內通知戶主辦理繼續使用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無主墓處理。
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繳管理費作為無主墓或者遷墳處理的規定。類似規定顯然是極其失當的。因為既然是別人擁有產權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費屬於他和墓園管理方的普通經濟糾紛,墓園管理方無權奪走別人買下的墓穴。這好比小區的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業主不交物業費,就宣布沒收業主的住宅。
此外,即使各地要堅持「公墓產權只有20年」的規定,考慮到這個規定出台是在97年以後,而墓主購買產權是在20年前的90年代初,那麼現在也不應該是墓園找墓主要求續費,而是墓主有權找墓園取回購買墓地產權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墓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