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制年限
⑴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與實繳登記制有什麼區別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只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發起人)按規定期限實繳到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文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⑵ 商事登記制度-認繳資本繳納期限
(1)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知,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關於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根據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
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金額的多少以及注冊資本認繳的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了。
所以,關於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由股東自行約定。
(2)注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部分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其實並非如此。
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後均是向社會公眾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戶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際繳納注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該個公司的信用評級,從而可能影響公司業務。
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比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等。
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
因此對於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時間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就可以了。
(3)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注冊資本認繳制年限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1、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台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於公眾查詢。假如別人與你簽訂大額經濟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實繳額較少,那麼人家可能會懷疑你的實際履約能力,也許合同就簽不了,生意就黃了。
2、認繳資金也並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注銷登記。
3、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4、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網路-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⑶ 認繳資本制中的認繳期限可以變更么
可以變更,不過因為認繳資本是通過公司章程來規定的,所以如果要進行變更,那麼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話,就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議。所以更認繳期限是可以的,不過得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來變更,否則應當按期繳納。
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年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股東以認繳股本承擔責任,延期繳納股本給公司或其他單位個人造成的損失由延期繳納的股東負責賠償。
(3)注冊資本認繳制年限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⑷ 認繳制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把注冊資本打進去嗎
按照認繳制的說抄法,股東(襲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 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原法律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出資最晚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也就是說,只要到了規定繳資期限,無論股東資金狀況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須確保出資繳付到位,否則屬違法行為。改革後,由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從而可以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的資金使用效率。
⑸ 股東出資認繳期限最長為多少年
股東繳納出資期限,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一般就是20年,20年後可以繼續變更認繳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注冊資本認繳制年限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好處:
一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⑹ 注冊公司認繳年限是多久
注冊來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自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的第(五)條中列出: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說明出資時間是可以自行商定的。
注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6)注冊資本認繳制年限擴展閱讀: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