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股轉讓
A. 職工股屬於自然人股嗎
不是。
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向所在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
社會自然專人屬股是社會自然人參與募股或以發起設立方式所取得的股份公司的股權, 是企業上市前的社會公眾股,與企業內部職工股同屬於個人股。
與法人股和國有股相比, 社會自然人股的優勢是可以在自然人之間自由轉讓。 從理論上及本源上來看, 社會自然人股的價值源自自然人所持股權企業的價值( 主要是其贏利能力和未來成長空間),以及其上市後套現的高回報。
(1)職工股轉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股東大額出資或者頻繁轉讓等情形會涉及到對該股東資金來源合法性的核查。如果是借款,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借款協議。
如果是自有資金,保薦機構和律師一般會要求該自然人股東出具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說明,避免出現違反反洗錢、變相分紅抽逃出資、非法公開募集、P2P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一法條專門就發起人在公司改製成股份公司之後的股權轉讓期限進行了限制,即一年內不得轉讓。
B. 剛改制完的農商銀行職工股可以轉讓嗎
常規職工股可以轉讓。
辦理股份轉讓需要准備的資料,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股東會決議,由公司出面配合到工商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具體如下:
一、 企業的申請報告(向管委會申請,加蓋公章);
二、 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三、 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雙方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必須包含的內容附後)、合營他方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
四、 合同、章程修定書(新舊對照、崑山法人代表簽字);
五、境內主體資格審核表,資信證明;
六、批准證書原件;
七、原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退任董事免職書(老投資者董事長簽字);
九、新的董事委派書(新投資者董事長簽字)、董事身份證明(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十、新的總經理聘任書(崑山公司董事長簽字)、身份證明(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十一、退任總經理免職書(崑山公司新董事長簽字);
十二、企業(項目)土地利用、節能環保情況申報表。
C. 員工持股離職轉讓的問題
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後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於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於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後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後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註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後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後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並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願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後,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於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007年12月 13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內容是債務抵消,即銀行回購股份,但由於雙方簽訂協議時相關回購方案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回購股份的法定決議程序沒有履行完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雖然銀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但該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關銀行收回馮某股份的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D.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怎麼補償
公司轉讓,屬於投資人變更,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依然存在,新的投資人依法承繼之前投資人的法律義務,老員工的利益並未因為轉讓受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轉讓,老員工被辭退,可以得到補償。變化合同主體,算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規定發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 轉讓職工股,未進行集體表決,違反了那一條規定
情況不明不好回答,這關鍵要看單位職工大會決議、規章制度中,對此問題如何規定了。
F. 職工持股是否可以掛牌轉讓
2015年11月24日,來全國中小企自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股轉公司)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明確提出:
1、持股平台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掛牌公司)定增;
2、員工持股計劃需通過認購私募基金等金融產品方可參與掛牌公司定增。
員工參與掛牌企業定增提高門檻
在《監管問答》發布前,員工參與掛牌企業的方式通常有兩種:
第一種是:直接認購掛牌企業的股票。
第二種是:通過成立一家員工持股平台,也即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來專門認購掛牌企業的股票。
G. 內部職工股的轉讓條件
內部來職工股的轉讓是有條件的。首自先,內部職工股只能在企業職工內部發行,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其次,內部職工股的轉讓是有期限的,即其只能在配售後三年期滿才能上市轉讓。
實踐中,非法轉讓內部職工股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新發行之時,投資者同企業內部職工商談以名義認購內部職工股;另一種形式在未到期之前倒賣內部職工股。經邦提醒,無論何種形式,投資尚不允許轉讓的內部職工股都違反法律規定,出現爭議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會為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在頂名認購內部職工股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同被頂名的職工因為收益問題出現爭議,則會面臨無法足額取得投資收益的風險。購買尚不允許轉讓的別人倒賣的內部職工股,則會面臨無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因此交易出現爭議訴訟法院的話,這種交易關系應當是被確認無效的。
H. 員工持股轉讓
你好,你不虧。你沒有持股到期限,只能原價轉讓。苛刻的公司可以以你違約為借口扣除公司出資部分。原價轉讓你賺了。
I. 私下轉讓「內部職工股票」是否有效
某市鄉鎮企業立達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發行內部股票3000萬股,每股面值一元,以每股1.3元的價格發行。立達公司發行內部股票的消息傳開以後,一些人通過各種渠道設法購買立達的內部股票。當時傳言,如果股票上市至少漲8倍。個體戶李先富一心想購進股票,苦於沒有渠道。後來,經朋友王某介紹以每股5.2元的價格買進了2000股立達內部股票。事後,李先富發現立達公司內部股票只是向立達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記名股票,並且該類股票嚴禁私下交易和轉讓。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股票買賣無效和歸還全部款。
問題:李先富能否要求退還內部股票並要回全部款項?
答:所謂內部股票,是指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定向募集方式設立,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之外,其餘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內部股票是內部職工股份的表現形式。內部職工股屬於個人股的一種,與國外採取的「雇員股」相似。在我國,內部職工股的股東即職工不僅有股利的待遇,而且也能夠以股東身份直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內部職工股一般可以分為基本股和自願股。基本股要求職工必須認購,必要時作為公司職工資格的條件;自願股則由公司職工自願購買,但規定最高限額。自願股可以在公司內部自由轉讓,基本股不得轉讓,但可以繼承。
內部股票在發行公司以外進行轉讓是無效民事行為。我國有關規定:公司發行的內部股票既不得上市交易,也不能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進行轉讓。公司內部股票之所以嚴禁在公司以外進行交易和轉讓,是由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特點及其管理方式所決定的。如果超范圍發行內部職工股,無非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外部人員通過內部職工代買,二是公司主動超范圍發放給關系單位、上級有關部門或法人股單位的職工。無論哪一種情況,超范圍持取的投資者都不能進入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東名冊。這樣,該類人員由於不是公司正式的內部職工股東,就不能名正言順地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而也就不能參與公司的管理,行使股東權利。而且內部股票是記名股票,股息紅利一般是按持股的職工姓名和持卡證發放的,因而投資者難以名正言順地取得股息紅利。此外,公司內部職工股東所享受的公益金的福利待遇、接受公積金轉增的股本,以及原有股本的自然增資部分等權益,「編外股東」也是不能享受或完全享受的。所以,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家禁止內部股票在公司以外交易和轉讓。
本案中股票和購股款雙方應當互負返還義務。按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轉讓內部股票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是有過錯的,所以應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