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特點
⑴ 創業板開戶條件
自來2020年4月28日起,新開創業板許可權需源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溫馨提示:2020年4月28日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非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受影響。但後續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交易前,需要重新簽署新版《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⑵ 注冊制強調要樹立以什麼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注冊制強調要樹立以市場監管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市場監管不是對某一行業、某一具體市場、某一區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監督管理,過去大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假冒偽劣、市場等等一些有形市場的管理而忽視一些市場本身行為和范圍(即無形市場)的管理。
更不用說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郵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一句話說,只局限於具體交易行為的管理,沒有充分認識市場交易關系,從抽象行為進行監管,因此,市場監管要把監管眼光放到隨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2)注冊制特點擴展閱讀:
市場監管的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的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即要求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開原則通常包括兩個方面,即證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續披露。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應完全披露有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是否購買證券決策的所有信息。
2、公平原則
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要求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公平的保護。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針對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而言的,它要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
⑶ 中國的注冊制會呈現怎樣的特點
從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發展路徑來看,各國在新股發行方面主要採取的是注冊制,但細節上略有不同。那麼,中國的注冊制會呈現怎樣的特點?這一輪改革又會給資本市場的參與方帶來怎樣的影響?
一、發行提速預演練
注冊製作為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大變革,將極大地簡化企業發行上市程序、降低上市門檻,增加資本市場的包容度和覆蓋面。
隨著注冊制推出,A股市場上一些估值較高的中小盤股承受較大壓力。研究機構認為,注冊制將影響A股估值體系。最近幾年A股估值結構呈現明顯的成長周期特徵——創業板估值溢價持續攀升。
不過,從更高層面的中國經濟轉型角度來看,注冊制改革被賦予了更「厚重」的預期。
注冊制推動股權融資崛起,促進轉型創新。
房雷也指出,投融資體系的變革意味著直接融資佔比的顯著提升,股權市場的地位在加強。
注冊制改革中明確提出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這可以讓那些現階段無法盈利但卻擁有較高成長性的企業直接受益。直接融資比例的提高,將暢通VC(風險投資)、PE(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通過注冊制改革讓好的企業更容易從資本市場拿到錢,讓有能力的創業者從企業上市獲得豐厚的財務報酬,這和決策層鼓勵創新的態度相符。
雖然注冊制改革會放寬市場准入門檻,給二級市場帶來供給和業績壓力,但同時作為相對市場化改革,有助於完善A股市場制度體系,增強中小企業投融資能力,從而刺激企業經營活力,並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
二、中國注冊製取長補短
中國注冊制未來能否成功實施,信息披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將是關鍵,這需要中國證監會多多吸取境外資本市場的成熟經驗,取長補短,不斷完善現有制度。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海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發行機制大多以注冊制為基礎,美國市場的發行注冊制被認為是全球最高效的,美國注冊制下信息披露制度、累計投標詢價制度、自主配售制度、超額配售選擇權都是市場化的機制,對我國注冊制的實施具有借鑒意義。
英國的核准發行制度重在簡政放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的決定作用;自律監管,強調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注重信息公開,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值得中國借鑒。
德國則是英美製度的「綜合體」,它實行的是核准制和注冊制相結合的「中間型」發行制度,針對不同市場制定差異化的發行標准,滿足多層次企業的融資需求。它同樣強化交易所在證券發行中的核心作用。而在監管方面,德國實行的是律法監督和自律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很明顯,在滿足多層次企業融資需求方面,德國的情況與中國非常相似,而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也是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改革的重點。
中國注冊制不可能完全效仿海外市場,肯定要結合中國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整體情況來綜合考慮。實行注冊制的核心是讓市場供求規律發揮作用、自我調節,才能真正還原股價信號,並有效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這個過程中,需要減少過度行政管制,讓市場對IPO節奏和IPO定價擁有足夠的話語權和決定權。
三、「證監法網」鋪路
注冊制改革需要務實、周密的部署,推出也會有一個過程。在實踐中不斷磨合與完善,改革的效果也是逐步體現的,所以注冊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會是一勞永逸的改革。
近年來,證監會為注冊制的推出做了很多的工作。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大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力度,同時強化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旨在通過對資本市場的過程監管的強化,配合IPO注冊制改革的落地。
證監會主席肖鋼2013年11月在上證法治論壇題為「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的演講中指出:「由公眾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證券法應當把維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作為基本價值追求。我認為,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草案強化了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強調參與發行各方,包括發行人、保薦人、中介等的責任,強調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追究,加入了集體訴訟的規定,這些都為保護投資者增加了強有力的工具。
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也是未來注冊制改革下的看點之一。比如證券法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要約收購義務豁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章程重要條款,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等。
證監會將在不改變現行法律法規和證監會關於發行審核程序規定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規范工作要求,包括簡化見面會方式、優化再融資安排、完善中止審核程序、依法處理舉報事項、自主確定公眾股發行比例、自主確定主承銷商數量等。
四、參與方整戈待旦
《證券法》修訂案重構了證券發行審核體系。新法將提高證監會的權力范圍和地位,強化其對特定市場的處置權,證監會將變身保護資本市場的「警察」;交易所將承擔審核企業的責任,作為一名為投資者爭取更好交易的談判者;中介責任得到強化,中介變身「市場看門人」,也將是整個信用機制的重要一環。由證監會一肩挑的模式轉變為證監會、交易所、中介各司其職的責任鏈條。
新股發行是自上而下的系統性改革,具有涉及面廣、長期性和不斷博弈的特點。我國股市仍然以散戶為主,即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散戶的信息處理能力仍待考驗;審核權的下放,大批公司申請上市,對交易所的審核能力形成很大挑戰;我國的中介機構是否足夠強大,如何規制他們充當「市場看門人」,而不是與壞公司同流合污,也是個問題。構建一個像美國一樣成熟的資本市場,各方的力量互相配合互相監督,不是一朝一夕能達到的。何況,美國的資本市場也並不完美。
⑷ 什麼是科創板,科創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
科創板(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board)是指設立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的創業板,於2019年6月13日正式開板。 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提升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增強市場包容性、強化市場功能的一項資本市場重大改革舉措,其特點是並不限制首次公開募股的定價,亦允許企業採取雙重股權結構。
【3】交易規則不同
科創板上市的前5個交易日沒有漲跌幅限制,之後為20%,沿用了T+1交易機制,但增設了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創業板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設為20%,次日起改為10%;科創板委託交易數量單筆不能低於200股,按1股單位遞增,限價申報數量不可超過10萬股,市價不可超過5萬股。創業板的委託交易數量為100或者100的整數倍,單筆最大不可超過100萬股。
⑸ 與核准制比較,證劵發行注冊制一般有哪些特點
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並接受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資格及其所發行證券作出審查和決定。
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具備許多共性,如都強調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與作用,但作為不同的證券發行審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1、證券發行條件的法律地位
採用核准制的國家往往對證券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包括發行人營業狀況、盈利狀況、支付狀況和股本總額等,作出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項及狀況與法定條件之間的一致性與適應性。相應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准權或審查權,當然包含了對證券發行條件適法性的審查。但在採用注冊制國家中,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條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條件與證券發行條件相當一致,不存在高於或嚴於公司設立條件的發行條件。
2、信息公開原則的實現方式
無論採取注冊制或核准制,均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比較注冊制和核准制,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存在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藉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之信息披露實現標准化和規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們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堅持每種在州際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並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開前遺漏」,「這一信條,將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賦予發行者,使其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公眾對市場建立信心的動力」 。政府審查並非是在評價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政府簽發的許可、注冊並不代表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更非所發行證券的合格證書。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作出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3、投資者素質的假定
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並趨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確的情況下,其能夠作出正確而非錯誤的投資判斷。皮爾斯在描述美國證券法時說,對於證券公開發行來說,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會對一個公司,也不會對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評審其有無價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對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說明書。這種說明書,從理論上講應當包括一個消息靈通人士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所必需的資料。這樣,作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身上;而保證投資者得到有關資料的責任,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
發行核准制同樣以投資者素質的理論假定為前提。它以廣泛存在各種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證券市場中,主要投資者是非專業投資者,他們缺乏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評價證券價值,即使在充分、准確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礎上,也將難以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證券監管機構必須以適當方式介入證券發行審查,以減少劣質證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