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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證書

發布時間: 2021-01-02 04:09:42

㈠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客戶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客戶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熏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3.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客戶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24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後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通關結束。

(1)出口食品證書擴展閱讀: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並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採用。

第十一條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採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㈡ 出口食品級的小蘇打需要什麼證書

1、出口是要出口商檢通關單,然後還有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
2、商務部、海專關總署2006年第96號關於屬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調整的公告(二)---八、易制毒化學品(二),2836300000,碳酸氫鈉(小蘇打) 可用於製造毒品,僅在向緬甸、寮國等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時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所以你要看看你的產品出口國家來定,具體的其他要求還是需要向當地海關咨詢

㈢ 中國檢驗檢疫局對進口食品的證書都有哪些要求

可以按《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第二章程食品進口」要求做。該辦法2012年3月1日實行。
具體要求包括:
1、向中國輸入食品的國外企業應在國家質檢總局注冊(可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索取表格);
2、報檢時應出示該進口食品在國外(地區)准許生產銷售的證明;
3、第一次進口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應出示中文標簽樣張,包括:
原預包裝平面掃描件(A4紙上)。
原包裝所有外文的翻譯件,必須加蓋公章。
加貼或印刷了中文標簽的掃描件,中文標簽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標準的規定。
4、某些進口食品品種(如乳製品)應按我國的要求出示出口國官方固定格式的《衛生證書》具體格式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上查詢;
5、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會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6、進口食品經營單位應該在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具體與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系);
進口食品經營單位應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7、值得提醒的一個問題是: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銷售和使用都是違法的;
8、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國內流通領域對進口食品檢查時重點是檢查是否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還有就是中文標簽信息加上實物檢查。

㈣ 急求中國進出口食品衛生許可證模板

您可以登錄 中國認證認可信息 網 - 專家專欄 ,咨詢上面的專家,這些專家都具有各行各業的豐富經驗,可以幫助到您。

㈤ 進出口企業如何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衛生許可證被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所代替。,進出口企業如果是食品生產行業,是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許可證。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向質監部門提供以下資料即可辦理:1.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材料復印件3份;2.食品生產加工場所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3份;3.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4.企業授權委託書3份;5.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6.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3份。7.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3份;8.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3份;9.企業質量管理文件1份;10.企業標准文本復印件3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產品執行現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準的,其產品名稱、種類、性狀及其他屬性等必須與對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規定的內容嚴格相符。否則,即視為該產品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必須制定企業標准並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證明該產品可以適用現有的某一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11.已獲得HACCP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的企業,提供證書復印件3份;1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3份;13.企業大門、所有原輔材料庫、生產線、成品庫、化驗室的全景彩色照片或彩色列印件(5寸以上)。照片兩套。照片由審查組現場拍攝;14.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一定要有sc證書嗎

需要的,1.經營食品營業執照2.食品衛生許可證3.官方原產地證書4.生產國官方衛生證專書5.生產屬商成份列表6.生產商產品檢驗報告7.產品在其國家(地區)注冊和批准銷售的證明8.需要檢疫生產商官方檢疫證書9.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資料
必須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的辦理,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注冊。

㈦ 食品出口歐洲需要哪些認證

朋友你好復!食品出口制歐洲需要;歐盟ap(2002)5歐盟食品級regulation(ec)no1935/2004、2002/72/eec德國食品級lfgb(lmbg)(德國)法國食品級frenchdgccrf2004-64anddécretn?92-631

㈧ 做進口食品生意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特殊食品預審核證明(只限營養食品)證件手續

《進出口特殊食品預審申請表》1份;申請單位和進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貿易合同書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產品質量標准;產品說明書及5R彩色照片一張;屬預包裝的進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標簽樣張3份及原標簽樣張翻譯件3份,或《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生產工藝流程;企業在生產當地的衛生許可證明或生產銷售證明(進口特殊食品需提供)/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衛生注冊登記證書》(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供);具有中國國家實驗室認證資格(CNAL)或省級計量認證資格(CMA)的實驗室出具的產品成份、衛生指標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保證函(保證在進出口和經營各環節不宣傳任何保健功效);生產企業、經銷商可委託進出口商辦理預審,屬委託辦理的,需提交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原件。

貨物抵港需要的證件及手續

標簽備案通過後,要求海外的賣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書,包括:合同、發票、箱單、產地證、衛生證書、廠家的檢測報告、產品生產廠家的資質等單證等,連同提單一起郵寄到貴公司。貨物抵港後(註:必須是單證先到,貨物後到),即可以安排口岸換單、報檢、查櫃、報關、納稅等口岸事務。

費用包括

換單費、商檢查驗費、檢務費、海關查驗費(可能)、關稅、增值稅等。

進口周期

如果是第一次進口的食品,可能需二周左右的時間。

進口食品需要哪些證件?進口食品進口手續繁瑣,周期長,如果您想開進口食品店,貨源是個問題,看看海沃進口食品品質絕對保障,都具備海關報關單和商檢證書等一套完整的「身份證」,且接受海關的直接監管與查驗,因此可以確保進口食品的真實身份,所銷售的商品沒有假貨和山寨貨。

㈨ 食品出口需要些什麼資質認證

還需要進出口權資質、食品衛生許可證。

1、出口報檢時,報檢人員應提供以下單證:

出境食品報檢單;委託書(委託報檢時);衛生注冊證書;合同;信用證;裝箱單或出口食品明細單(必要時);廠檢合格單;包裝性能結果單;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產品);出境食品換證憑單(口岸查驗時,必須提供);熏蒸!消毒證書(對特定國家!地區,含有木質包裝、隔墊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補充函電、文件等。

2、進出口報檢時,報檢人應提供入境食品報檢單、產地證明、衛生評價資料、貿易合同、信用證、裝箱單、提單、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產品)等單證。

拓展資料: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後,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出口流程:

1、訂立合同:中文采購合同和中英文銷售合同;

2、一般做報檢的都是在預計船開報關前一周內做,箱單,發票,銷售合同,還有代理報檢委託書。出具檢驗證明要看你們當地檢驗檢疫局的工作效率了,一般都是申報後次日或者兩三個工作內完成。

3、報檢:銷售合同,發票,箱單,代理報檢委託書。

4、報關:銷售合同,發票,箱單,出口報關單,代理報關委託書,核銷單和商檢換證憑條或者通關單或者其他要求出具的出口許可證等文件,一般貿易的申報要素;抬頭都寫你們公司。

5、收匯單證:發票,箱單,提單,產地證或其他客戶要求所需的單證資料。抬頭寫:客戶公司!

6、收到全款後,按照客戶要求製作客戶的進口清關金額等文件。具體事宜具體對待。《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㈩ 出口食品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嗎

只要是銷售食品類,都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否則屬於無證經營,是違法行為。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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