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標的企業
A. 這里的轉讓方和標的企業一樣嗎如果不同,有什麼區別
不一樣的。轉讓國有產權是國有企業轉讓在某公司所持有的國有產權, 該某公司即是標的企業,轉讓方是該國有企業。
B.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經過國資委批准嗎
需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管理層」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指向管理層轉讓,或者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企業轉讓的行為。
(一)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委託中介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其中標的企業或者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三)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並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後續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於管理層的安排。
(四)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五)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C. 股東公開轉讓股權詳細流程有哪些法律知識大全
股東公開轉讓股權詳細流程
一、經可行性研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股權轉讓書面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二、企業轉讓方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如有其他股東);
三、經區國資辦審核並報區管委會批准(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制地位)或區國資委核准,相應提供如下資料:(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審批)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應包括:
1、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4、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五)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五、轉讓方按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和核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國資監管部門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七、辦理產權交易委託手續。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方轉讓產權的委託書;
(二)表明轉讓方身份的有效證件(照);
(三)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四)權益人准予產權轉讓的有關文件;
(五)標的情況說明;
(六)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開掛牌。轉讓方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九、接受咨詢,組織交易。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競價、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十、由產權交易機構主持,簽定產權轉讓合同;
十一、辦理產權交易鑒證及結算交割;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
十二、變更登記。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以及稅務、土地、房產等變更手續。
D. 國有股權轉讓,但標的企業評估凈資產為負,即評估股權為負,是否必須招拍掛
理論上,只要有人願意出錢購買,那麼這個企業必定是有價值的。評估股權為負,有可能企業的某些資質、經營許可或商譽的價值沒有得到體現。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必須走招拍掛手續。
E. 國有資產協議轉讓必須辦理哪些手續
協議轉讓國有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手續:
(一)轉讓申請書;
(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法定鑒定機構、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或符合規定的內部鑒定小組出具的資產鑒定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有關資產評估報告,相關備案或核准文件;
(五)資產轉讓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此外,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在經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公開處置,並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5)轉讓標的企業擴展閱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F. 若標的企業無法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可否進場交易
若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他股東不配合,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轉讓方可以根據《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容,採用通知形式,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為避免其他股東以沒有收到通知為由影響產權交易進程,可對通知行為採取公證送達的方式,從而使股權轉讓程序更加嚴謹、合規。
G.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分別指什麼
你好!
轉讓方:國有資產管理局
轉讓標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所佔股份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H.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
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
(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
(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