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轉讓原則
A. 佛山平安保險車險權益轉讓支付有上限嗎
有的。
權益轉讓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賠償了您的損失,而造成您損失責任是第三者,就是說是別人的錯誤造成的您的損失。那麼您在向第三者索賠後應將您投保財產的有關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且有義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追償。因為保險公司不是賠您錢了嗎?您就當賣給他們了,而且,您賣的是個壞的,您還不得幫人家一下,讓人家損失也小一點唄。這一原則是民法中代位原則在保險中的體現,其依據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權益轉讓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權益轉讓原則也就是代位原則,代位首先是權利代位,即對第三者權利由您向保險公司轉移。換言之,如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行為造成的,那麼您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如果您選擇了後者,那麼保險公司在賠了您錢之後,便從您那裡取得了以賠償金額為限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代位追償等。就是說,您不能又從保險公司拿錢又從事故責任方拿錢。
在權利代位時有三個問題應注意:一是權利轉移時是在保險賠償之時,您應簽發權益轉讓書;二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追償時可以以您的名義,也可以以保險公司自己的名義;三是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以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為限。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您投保的財產所有權向保險公司轉移。物上代位通常發生於全損或推定全損的保險事故的處理。即保險公司對於所保財產所發生的損失,在賠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後,即可獲得此財產的所有權。物上的代位有兩種情況:一是委付。委付一般發生在推定全損時,您在向保險公司請求全部損失賠償的同時,應將此財產委付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時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權,您這時不能再撤回委付書。二是實際全損。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對您進行足額賠償之後,對保險標的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