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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發布時間: 2021-01-04 22:10:03

㈠ 法院如何認定名義出資情形下股權轉讓的效力

您好,
有效。但是可能屬於可撤銷的合同類型。
股東是否出資到位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版但權是如果轉讓方隱瞞了未出資到位的事實,受讓方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期限是一年。
足額繳納出資和資本維持曾經是國內公司法的基本規則,但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放棄了這一原則,轉而採納資本認繳制度。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實際出資時間並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和權利。在此情況下,受讓方也不能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㈡ 名義股東私自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怎麼辦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的法律效力如何?實際出資人以其內為實際權利人容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㈢ 名義股東將股權處理是否構成詐騙

對於第三人來說,確認股東身份的就是工商登記,工商登記某些是公司的股東版,那麼對於其所持股權權的處理就是有權處分,不會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對第三的權利也不會有影響,也不會構成詐騙。
至於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看他們之間的代持股協議的約定。

㈣ 名義股東之間的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股東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㈤ 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怎樣區分第三人是善意惡意

你好,實踐中可以從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義股東將股東回轉讓給其他股東,則重點考察其他股東是否答明知名義股東系代持股權,如代持協議已向其他股東公開,隱名股東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參加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據此推定其他股東明知、非善意。此時,如果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系無權處分,不構成物權法106條之善意取得的,實際出資人可要求法院判決認定名義股東轉讓行為無效。
2、名義股東向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的,一般推定為外部第三人為善意。此時實際出資主張外部第三人為惡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對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與其他股東、公司具有關聯關系且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地位。
謝謝。

㈥ 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轉讓股權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釋3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㈦ 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能追回嗎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但是如果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即受讓該股權時滿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條件,那麼實際出資人無權追回,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㈧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應該怎樣納稅

如果原股東因轉讓股權而獲利,需對增值部分納稅。個人股東繳納個稅,企業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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