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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01:56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⑵ 核准制與注冊制二者有何區別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商標強制注冊制度的介紹

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又稱為商標全面注冊制度,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經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我國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形成於特定的歷史時期,對於通過商標監督商品質量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在計劃經濟時期,實際上它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改革開放之後,我國雖然對大部分商品採用自願注冊原則,但對少部分商品仍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商標強制注冊便於行政管理,但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來說,應當遵從權利人的意願。因此,我國理應廢除商標強制注冊制度。

⑷ 什麼是 注冊資本制度

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制度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即法律規定了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公司設立時的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該資本必須在公司設立時全部交足,公司才能設立在具體制度上,又嚴格地實行資本的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維持原則。

在資本確定方面,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是股東實際繳納的資本總額,不允許實際資本低於注冊資本。

在資本不變方面,公司不得任意增、減資本公司增、減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在減資時,公司還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增、減資本時,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我國目前公司法中的注冊資本制度不利於貫徹市場經濟自由、平等、競爭和追求資本利潤最大化的理念。這是一種低效率的制度設計,而且在近10多年的實踐也證明它並未達到它的最初設計目的。但是,我們目前要完全採用授權資本制的條件也不成熟,我們前面也分析了,它需要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發達的信用制度等等監督機制,然而,我國一時難以齊備。因此,我建議採用混合資本制,即普遍的折中資本制和局部的授權資本制,對於小公司,我們用授權資本制,讓其限制少一些,鼓勵人們創業,其指導思想是:減少限制,激發民智;廣開財源,啟動民資。對於中型、大型企業,我們可以嚴格一點,采折中資本制。此外,我們還可以對公司類型做一些細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要求嚴格一點,對另外一些類型的,就可以緩和點;最後,我們可以根據各省的發展狀況,分階段的實施。我們總體思路就是:按規模、看類型、分階段。我們需要的不僅是謹慎,更需要的是勇氣與智慧。
(一)應該從實際出發,降低《公司法》第 23 條和 78 條的最低注冊資本
二)為了適應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業的多種需要,還應該修改《公司法》第23和27條第1款,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分期出資,不再把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劃等號

(三)應提高無形資產出資的整體比例

⑸ 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准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一、注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注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注冊會計師):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二、注冊為非執業會員: 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注冊為非執業會員: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⑹ 什麼是注冊制改革

前股票發行注冊制是否「延遲」似乎變得有些撲朔迷離。據相關人士透露,證監會高層在春節之前舉行的新春茶話會上表示,推行注冊制方向不變,但目前還不具備實施的條件。據悉這樣看法得到了部分專家的認可,他們預計現在離注冊制真正推行還有2-3年。
盡管從2000年開始,中國的證券發行制度由審批制改為「核准制」,但其實換湯不換葯,核准制不過是穿了個「馬甲」審批而已,中國A股市場新股發行的很多問題都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新股三高發行、瘋狂抄新、新股業績大變臉等問題都廣受市場詬病。所以很多有識之士寄希望注冊制能夠解決新股IPO弊端,呼喚注冊制的早日到來。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其重要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
而注冊制改革首次見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要求,「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此後,2013年9月,證監會召開的閉門會上首次提出「2015年要過度到注冊制」。看來由新股IPO由審核制轉向世界普遍採納的注冊制只是時間問題。
不過也有專家表示中國不宜推行所謂的新股發行注冊制。因為原先採用的核准制雖然不盡人意,也存在著部分發審委成員腐敗問題,但好歹還對新股進行審查設置了一道關卡。同時,也將很多並不具備上市資質的企業拒之門外,如果實行注冊制什麼阿貓阿狗的公司都能上市,A股市場豈不大亂?
筆者認為,自今年新一輪IPO重啟之後,由於制度設計沒有大的改進,所以原先股市的很多弊端並沒有消除,於是投資者聞IPO色變。但是中國要從核准制過度到注冊制也並非一日之功。所以在新股核准制向注冊制過度時期內,我們必須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後,注冊制才能真正推行,而之前A股市場的一些沉積弊端也會迎刃而解。
首先,不管注冊制也好,核准制也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須完整和透明。當前IPO重啟過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等問題。之所以出現像昌九生化等新股被市場惡炒,造成暴漲暴跌,很大程度上是相關各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所導致,如果雙方掌握的信息是對稱的,那麼各方在相同的信息下才會做出符合常態的理性行為。所以信息披露完整以及信息透明應是股票發行實行注冊制的第一環節。
再者,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更嚴厲打擊股票發行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其一,實行更嚴厲的核查和處罰措施,對於違規違法的上市公司給予應得處罰,是這個市場得以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二,建立投資者集體訴訟機制,一旦發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虛假陳述及各種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等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其三、對於違規的保薦機構和機構投資者,比如其在新股配售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和暗箱操作等問題,則應終止其業務資格。只要懲罰力度從嚴,投資者保護力度加強,就不會有人違規違法。
再次,既然目前A股市場還不具備注冊制的條件,但注冊制改革又必須進行,那隻有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一些注冊制的試點工作。現在新三板市場新股發行已經近似於注冊制,所以可在新三板市場上及時發現注冊制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當然,新三板的轉板制度也應該盡早實行,就是讓一些在新三板業績比較突出的公司,只要符合上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條件都可以申請轉板。
最後,教育投資者,引導價值投資回歸。國際發達資本市場擁有200多年的歷史,經歷過各種各樣的交易環境,投資者整體對新股股價的理解遠比A股投資者透徹。A股投資者對新股發行「賭性」郁濃,一有風吹草動,就將本來偏高發行的新股,瞬間炒到連續漲停,造成極大的新股泡沫。筆者認為,只有A股市場的投資者更加趨於理性投資,才能在實行注冊制後對新股進行仔細甄別,才能挑出更有投資價值好的上市公司來。
究竟是核准制好?還是注冊制好?各方普遍認同於注冊制好,但是注冊制在推出之前,並非沒有前提。筆者認為,真正的注冊制要做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和透明,投資者保護程序啟動和嚴懲違規違法者,當然教育投資者投資更趨理性也是必要之功,目前來看上述條件還不成熟,所以核准制還要陪伴我們一段時間,所以我們現在可以在新三板市場進行先行試點注冊制,取得成熟經驗後再推廣更加穩妥。

⑺ 注冊公司新規定認繳登記制度到底是什麼意思

注冊資本認來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源的一項改革措施。
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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