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典當行可否將其債權讓與一般債權人
這個問題存在爭議
觀點一:典當行可以將典當債權轉讓給普通受版讓人,但普通受讓人不能再收權取綜合費用等專屬於典當行之權利。
觀點二:普通受讓人變相獲得特許經營從業者才能獲得的權利和利益的,應屬無效。
典當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依據典當合同所產生的特定債權應專屬於經審批特許從事典當業務的法人。基於典當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概括移轉給一般債權人,突破了特許經營范圍之限制,使一般債權人獲得特許經營從業者的利益。故該債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