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轉讓
⑴ 地役權一並轉讓怎麼理解
概念
地役權: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版提供便權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舉例:小學為方便坐地鐵,與旁邊的工廠約定,學校借工廠道路通行,每年1萬元。小學就是需役地,工廠就是供役地。
地役權特徵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於需役地,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後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繫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後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繫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4)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佔有為要件。
(5)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所謂地役權一並轉讓,就是在這個物權上面設立有地役權,由於合同仍處於有效期,所有權的轉讓,不得影響之前的地役權。
⑵ 法律:166條:什麼是需役地 167條:什麼是供役權
一、需役地
1、地役權的產生是基於佔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2、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土地的存在,凡是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稱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二、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2)供役地轉讓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部分出讓服務性土地和該服務性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服務性房屋和服務性房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部分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⑶ 關於地役權轉讓的問題!求解
轉讓期間的話 A是不享有原來土地的地役權
⑷ 軍隊土地可以轉讓嗎轉讓應滿足哪些條件
軍隊土地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讓,其轉讓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按照《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軍隊空餘土地轉讓應當上報總後勤部審批,未經總後勤部批准並確認許可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軍隊轉讓已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第一種方式,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第二種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讓人辦理協議出讓,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轉讓申請,國土部門受理、審查並報市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⑸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
具體來看: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物權法》中規定:
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
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5)供役地轉讓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⑹ 供役地使用權轉讓,對地役權有什麼影響已登記的是否繼續存在未登記的是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您好,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已經登記的地役權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⑺ 供役地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拒絕地役權人行使地役權,那麼,地役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只能要求原供役地人賠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主張賠償應提供證據。
⑻ 求助:關於地役權繼承和轉讓的問題!!
根據《民通意見》第100條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版准許;因此造權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如果丙必須使用丁的過道通行,丁應當予以准許,但丙可以適當給予丁補償。
⑼ 供役地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拒絕地役權人行使地役權,那麼,地役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
1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