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轉讓地
Ⅰ 動產轉讓所得來源地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為
這不是稅源流失,這叫不耍流氓。
請你仔細想一下,未在國內設立機構和場所的國外專企業屬,向國內某企業轉讓動產,這是什麼情況?唯一的可能就是純粹的向中國出口。
舉個例子,美國某企業A生產一種產品X
從原材料采購
到製造
到庫存
到銷售
完全不在中國進行
中國一家進口商
費盡千辛萬苦
搞定配額
搞定海關
把商品進口過來
進口過程中
繳納了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可能還有其他的附加費用
然後
你怎麼好意思去跟這個美國企業A說
「嘿,你在中國銷售商品取得了所得,快點交企業所得稅來」。。。
人家理都不理你,一句話「我是美國企業
你管的著我么」就把你頂回來
你不爽,准備查他偷稅漏稅?對不起,中國稅局對美國企業沒有管轄權哦
而且,人家本來已經是美國企業了,在美國交著企業所得稅
再而且,如果人家對200個國家出口,莫非要給200個國家交企業所得稅不成
:-)
Ⅱ 在確定所得來源中 轉讓動產所得是按照動產的賣方還是買方的所在地
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確認原則: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專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繳納,「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管理地不一致時,以實際經營地為納稅地點。
所以,轉讓動產所得是按照動產的賣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Ⅲ 動產轉讓何時發生效力
現實問題
宋某將自己的電腦賣給同學毛某,約定五天後交電腦。三天後,毛某看到另一同學凌某在使用該電腦,便上前說該電腦已經是自己的了,其已將購買該電腦的錢交給了宋某,因此凌某無權使用該電腦,說著便拿走了電腦,宋某得知後便找到毛某,稱交電腦的時間還有兩天,毛某無權拿走電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因此,在宋某還沒有將電腦交付給毛某的時候,雖然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並生效,但是該電腦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所以毛某並未因交錢而擁有了該電腦的所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律師:農村宅基地,有不動產證的.能轉讓,或買賣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4)動產轉讓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Ⅳ 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造成稅源流失了啊。
這不是稅源流失,這叫不耍流氓。
請你仔細想一下,未在國內設立機構和場所的國外版企業,向國內某企業轉權讓動產,這是什麼情況?唯一的可能就是純粹的向中國出口。
舉個例子,美國某企業A生產一種產品X
從原材料采購 到製造 到庫存 到銷售 完全不在中國進行
中國一家進口商 費盡千辛萬苦 搞定配額 搞定海關 把商品進口過來
進口過程中 繳納了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可能還有其他的附加費用
然後 你怎麼好意思去跟這個美國企業A說 「嘿,你在中國銷售商品取得了所得,快點交企業所得稅來」。。。
人家理都不理你,一句話「我是美國企業 你管的著我么」就把你頂回來
你不爽,准備查他偷稅漏稅?對不起,中國稅局對美國企業沒有管轄權哦
而且,人家本來已經是美國企業了,在美國交著企業所得稅
再而且,如果人家對200個國家出口,莫非要給200個國家交企業所得稅不成 :-)
Ⅵ 判斷改錯題 企業轉讓不動產所得,按照轉讓不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轉讓動產所得,
錯,改為:抄企業轉讓襲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Ⅶ 轉讓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動產轉讓地擴展閱讀:
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稅款:
1、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2、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Ⅷ 7、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對還是錯。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這句話對的。
不動產物權主要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動的財產作為權利標的物權。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
(8)動產轉讓地擴展閱讀:
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Ⅸ 那些情況是"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
此條規定應該這么理解: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般情形下都是作為不動產轉回讓的;特殊情況下,作為動產轉答讓(比如把一些附著物作為建材出售),此時土地使用權不隨之轉讓。
我在實踐中遇到過這樣案例,為了規避不動產審批,把附著物拆除賣了。
Ⅹ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契稅稅率范圍是多少
稅率為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專:
(一)國有土屬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0)動產轉讓地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