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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18:15

A. 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哪些

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哪些機上轉的讓的定價方法就是包括你里邊的設施和估價。

B. 轉讓定價是什麼意思誰可以舉例子說明一下嗎

轉讓定價 (Transfer Pricing)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等時制定的價格。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稅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時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就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從而達到最大限度減輕其稅負的目的。

為了防止避稅的一種方法:
例如:為了在國內不用或少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把自己的產品低價賣給自己在海外的子公司。造成沒有利潤,就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了。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稅務機關利用公平交易原則,合理的確定企業產品的轉讓定價,讓其在國內合理納稅。從而產生轉讓定價的說法。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C. 轉讓定價方法的定義

決定轉讓價格的方法就是轉讓定價方法,具體來講,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時可以採取不回同答的標准,相應的轉讓定價方法為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UP)、轉售價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和其它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潤法(CPM)、利潤分割法(PSM)及交易凈利率法(TNMM)等。

D. 轉讓定價的原理

不同於一般的稅務管理,轉讓定價所依據的是經濟學的分析原理,即風險和內收益呈正容比的關系,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在判斷交易雙方關聯定價是否合理的情況下,首先得分析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所承擔的功能(活動)、風險和擁有及運用的資產(包括有形無形資產),並考慮行業中的關鍵價值因素,以此作為基礎來選擇最為合適的轉讓定價方法進行經濟分析。經濟分析通常採用對標(benchmarking)的方式進行,以判斷在類似情況下關聯交易的結果是否與所對照的非關聯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標有內部對標和外部對標兩種。從某種程度來說,轉讓定價不是一門科學,更像是一門藝術。如何闡明交易雙方定價安排的經濟合理性以及如何讓交易雙方的稅務主管機關(通常涉及不同國家或不同區域的稅務主管機關)接受是關鍵。

E. 什麼是轉讓定價

所謂轉讓定價,復是指跨國制公司為了獲取企業集團的整體最大利益,在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中,採用低於或高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行為。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採用的最常見方法。跨國公司常常用這種手法來轉移高稅負國家中關聯企業的利潤,藉以減少集團的總體稅負,提高跨國企業集團的整體利益。轉移定價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通過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價格高低以影響產品成本。
二是通過關聯公司的固定資產購置與租賃,來影響其產品成本費用。
三是通過對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轉讓,控制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高低,來影響關聯公司的成本和利潤。
四是通過關聯公司之間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費用、管理費等轉移利潤。
經濟全球化使轉讓定價的運用更為普遍和隱蔽,這對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

F. 轉讓定價的概念

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版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權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轉讓定價包括讓渡財產、權利、利益等的對價,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勞務、融資等四大類交易。轉讓定價理論是關聯方之間比較容易扭曲「對價」,把應稅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地區。從企業經營角度出發的轉讓定價是鉑略咨詢Linked-F關注的重要稅收問題。因此各國稅務當局為避免該行為的發生而建立「轉讓定價稅制」。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潮中,跨國公司或集團公司內部的交易對於企業的整體運營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團內部交易的定價問題,無論對於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是轉讓定價研究的核心內容。新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章就轉讓定價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選擇作出了明確規定。

G. 轉讓定價的新規

201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陸續頒布了有關轉讓定價方面的新法規,其中主要包括:國稅發13號《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國稅發13號文」)以及國稅發16號《特別納稅調整重要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國稅發16號文」)。這兩個文件(以下亦稱「轉讓定價新規程」或「新規程」)的出台在進一步推進中國轉讓定價與反避稅管理工作的同時,也給了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作一些啟示。
國稅發13號文主要明確了現有轉讓定價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同時對內部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統一。13號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建立特別納稅調整案源篩選工作機制,加強關聯申報審核,定期實施檢查,對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在調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異地的可比企業或關聯方提供相應資料,也可以於批准後,在全國范圍收集關聯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實現充分的情報交換。此外,13號文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作了進一步說明,規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談簽;涉及兩個以上省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稅務總局統一受理並簽訂安排。
國稅發16號文是針對重大案件的確定及審核程序的專門規定。根據16號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冊資本達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一定標准以上的案件;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其他由稅務局確定的案件。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報請稅務總局會審小組進行會審工作,一案一會。會審小組成員意見實行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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