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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10 18:51:13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有哪些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擔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時期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兩種。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准則的要求。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准則或沒有按專業准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三)欺詐欺詐

又稱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徵,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託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補充:本回答引用網路http://ke..com/link?url=kORKk2U6VH75YJdyq2_S8G6dEU5UojhJTJdO3YaG4nf_

③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錯誤。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建立在注冊會計師存在過失的基礎上。。

如果注冊會計師舉證自己不存在過失,完全按照審計准則要求執行審計業務,並且對發現的舞弊跡象作出反應。

那麼注冊會計師不承擔法律責任。

④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應該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台。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後於形勢至於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後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麼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那麼,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後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准。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於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麼標准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注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准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准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准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依據審計准則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做出的報告,盡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准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⑤ 注冊會計師所負的責任有哪些種類

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警告,罰款,吊銷執照,撤銷等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
1、主要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經濟發達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很快,而且許多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起來組成規模龐大的合夥公司。有些公司已成為國際性組織,分支機構遍及世界各地,其業務從過去的審計、代申報稅金、公司登記、股票管理、公證、訴訟代理人、遺囑執行人、破產清算人等,發展到全面提供經濟管理和技術管理的咨詢服務,業務內容已大大超出會計范圍。其中,一些較大的國際性合夥公司在中國已設立了常駐代表處或派駐了常駐代表。
2、作用影響

一,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者
二,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評價者
三,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成果的鑒證者
四,投資人權益的維護者
五,資本流動的引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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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什麼

這樣答可以嗎?希望能夠幫助你!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它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師,使注師陷入他們設定的圈套。注師審計不同於政府審計,事務所有權拒絕被審單位的委託來減少審計風險和審計責任。第二,針對每一個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案,在對審計的內容和被審計單位的特點進行深入的研究之後,對審計質量的估計有所依據,減少失察的可能性。第三,重視審計資料提供環節,如果忽略此環節,一旦發生經濟業務糾紛或訴訟事件,其責任難於界定,這是劃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重要基礎工作。第四,簽訂合理有效審計業務約定書,這可以避免因合同內容不清楚,責任不明晰而可能引起的法律訴訟,從合同入手,防範審計風險。第五,取得管理當局聲明書,藉此明確管理理當局的會計責任,減少注師的審計任。

3.5營造一個有利於注師的執業環境

這也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注師的審計責任。影響注現執行環境的因素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從客觀上來講,如市場行為規范程度,社會公眾對注射注師事業的認識深度。政府及行業協會監控、管理的力度等等,從主觀上來講,注師如可依照獨立審計准則和實務公告規范自身的執業行為,嚴格自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強化質量監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4.結束語

注師的審計責任問題是審計行業中值得深究的問題。我國現價段有關注師審計的理主要要是借鑒和引進西方的觀點,如何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實際的審計理體系,用於指導我國注師審計的實踐,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要深刻認識審責任的重要性,以促進我國注師審計事業的發展及發揮其在市場控制中的有效作用。

祝好運!

⑦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包括哪些

注冊會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主要具有鑒證、保護和證明三方面的作用。
鑒證作用
注冊會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不同於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審計報告,是以超然獨立的第三者身份,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這種意見,具有鑒證作用,得到了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了解、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判斷。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主要依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來判斷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進行投資決策等。
保護作用
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出具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提高或降低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如投資者為了減少投資風險,在進行投資之前,必須要查閱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了解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投資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投資決策,可以降低其投資風險。
證明作用
審計報告是對注冊會計師審計任務完成情況及其結果所做的總結,它可以表明審計工作的質量並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因此,審計報告可以對審計工作質量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起證明作用。通過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是否以審計工作底稿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發表的審計意見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審計工作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通過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履行情況。

⑧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8)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擴展閱讀: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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