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
出讓方
1.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註:若稅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⑵ 如何准確把握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 號)(以下簡稱「48 號文」)規定:「三、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了規避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常常會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
對於企業兼並過程中的房地產轉讓行為,根據48 號文的規定,可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48 號文在實施的過程中卻遇到了大量企業或個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問題。2000 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曾就此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 號)中回復稱:《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 號)收悉。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根據該批復,以股權轉讓之名行房地產轉讓之實的行為是應當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征稅的。但是該文件有兩個問題:一是其自身的效力問題,二是該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問題。
第一,國稅函[2000]687 號是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文件,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抄送的機關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稅務機關遇到相同情形事項是否參照執行一直存在爭議。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 號規定,國稅函屬部門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階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批復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因此嚴格地來說687 號文只是對請示稅務機關所請示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對抄送的機關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是可以選擇參照執行的。現在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文件執行口徑不一致,有參照執行的,也有未按照執行的。執行與不執行的選擇權力在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該批復僅是根據個案的批復,並未給出適用情形的界定標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6 年出台了規范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問題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 號)規定,「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 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然而,該文件只對財稅[1995]48 號文的第一條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確,但有關合作建房、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新文件並沒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說,48 號文中的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依然有效。那麼在2000 年已經出現相關批復的情況下,為何財稅[2006]21 號文未將這種「以股權轉讓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的行為明確排除在48 號文「暫免徵收」的情形之外呢?
「暫免徵稅」屬於一種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調控目標而實施的,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依法進行稅收減免,以體現量能課稅原則,並起到對特定產業或行業的鼓勵、扶持作用。48 號文第3 條關於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首先,這種暫免徵收不等於免稅,即對於該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稅條文的表述如48 號文中的第5 條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其次,這種暫免徵收的具有期限性、臨時性。48 號文第3 條僅規定暫免徵收而未規定後續徵收的時間,根據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稅因其流轉而征稅的性質,我們認為後續徵收應發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轉的環節,由於下一次的土地流轉環節發生時間不確定,因此法律不就暫免徵收作出固定的時限規定具有合理性。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48 號文第3 條僅是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暫免徵收,不等於該部分稅收被直接免除。同時,暫免徵收的稅收優惠期限持續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轉環節為止。
實踐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如果能確定下一環節能徵收到土地增值稅,如股權轉讓後得到的是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後出售房地產,則股權轉讓環節通常稅務機關會認可暫免徵收。但如果通過股權轉讓的房地產成為股權擁有者的固定資產自用,轉讓後不能徵到土地增值稅了,則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必須清算。
⑶ 公司有地,100%股權轉讓是否要繳土地增值稅
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為了規避繳納土地增值稅,把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改為以股權轉讓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轉讓給受讓方,以達到投資和轉讓兩個環節均不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在投資過戶環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3)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對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
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⑷ 股權轉讓到底交不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徵收的稅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果分次轉讓情況,目前還沒有規定。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變更,就不能算是股權轉讓。
⑸ 轉讓股權是不是需要交納土增稅
一般來說土地、房屋產權才繳納土地增值稅,股權轉讓不涉及,但若發生土地、房屋轉讓、改名行為,就可能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目前對於公司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有相關的規定,供您參考:
理論上講股權轉讓不需要交納土增稅,但現實中因為有很多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來實現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目的,以此來規避土增稅和營業稅,所以國家稅務局加大了對土增稅問題的查處力度,對於你們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稅務機關可以認定是股權轉讓,也可以認定為是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如果被認定為是第二種那就必須要交土增稅。
所以建議你們不要做100%的股權轉讓,可以轉讓大部分,這樣做的話可以算是合作開發,可以給稅務機關解釋不用再交土增稅。
⑹ 股權轉讓如何計征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不涉及到土地增值稅,所以,股權轉讓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擴展閱讀: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