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注冊資本
A. 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有什麼實質上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在注冊公司時預計投入的資本(不小於法定資本),當公司注冊成立時,要按公司章程投入資本,此時到帳的即為實繳資本(有時按公司章程,可分次到帳)。
B. 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是什麼概念
《公司法》第26條:「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得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所以實繳資本在股東未繳足之前,是不等於注冊資本的。
C.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有什麼區別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
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港澳台資本和外商資本等。
D. 實繳資本指的是注冊資本嗎
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現行公司法已經不再區分企業的經營發內,而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收資本也就是實繳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公司認購股份以後,可以一次全部繳清,也可以分期繳納,所以實收資本在某段時間內可能小於注冊資本,但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最終是應當一致的。
E. 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
《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5)實繳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