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否轉讓
A. 農村宅基地是都可以買賣和轉讓
不能。買賣宅基地違法。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就是說,買賣土地是違法的,那麼,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由上可知,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這種情況下就可看作是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轉讓。比如,因依法買賣農村自建房導致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就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依法轉讓。不過,因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比較特殊,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農村自建房買賣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B. 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買賣轉讓嗎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像您的這塊宅基地應屬於集體所有的。 國家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個人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必須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城市居民建造房屋需要的宅基地,可以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城鎮非農業居民建造房屋,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居民需要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土地上建造房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用耕地建造房屋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以後,使用權人有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和廁所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也可以在房屋前後的宅基地種植樹木。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宅基地所有人所有。使用權人在出售私有房屋時,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移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使用權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買賣和變相買賣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隨意擴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積。由於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且公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基於宅基地上房屋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宅基地與房屋不同,不能買賣。 再則對於農村的集體土地,根據國家規定是不允許買賣的。所以你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但是房子是可以出售。
C. 農村宅基地能不能過戶給別人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民的宅基地申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是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個成員有權申請宅基地的個人或家庭,和農村宅基地的屬性不會改變根據村民的身份變化。農村宅基地地法規定不允許買賣轉讓,因此沒有法律依據支持農村宅基地轉讓費,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關注是有限的,只能轉移到農村集體。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下,是過戶不了的,如能要過戶,那麼首先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一筆很大的開支。
宅基地過戶費用根本不同的情況,收費的標准也是很不一樣的,宅基地房也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所以這個房子有房產證很正常。但是宅基地房如果要出賣過戶的話,首先要將宅基地變成國有土地,交納土地出讓金,然後才能過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自己的權益,讓自己更加順利的辦理宅基地過戶。
D.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
宅基地不可買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4)宅基地能否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轉讓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你上網網路搜索一下,會發現很多種不同意見的回答,有的說可以,有的說不可以,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呢,筆者根據實踐經驗參照法律規定先對該問題做解答,然後詳細的分析原因。 解答: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轉讓。 理由和依據: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那麼我們翻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但是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宅基地轉讓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呢?對於已經有司法實踐,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鎮居民轉讓的,盡管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權與一般物權又有很大不同,其畢竟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轉讓應該予以嚴格限制。《擔保法》第30條也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由於目前農村普遍存在著一戶幾處宅基地的情況,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繼承、分家、結婚、上學等等,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戶農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不允許宅基地的轉讓勢必造成宅基地的閑置和不必要的浪費,使本來就緊缺的土地資源更加緊張,《土地管理法》中關於房屋轉讓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的規定實際上是允許農村房屋的內部轉讓,根據我們國家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轉移。
F. 宅基地可以轉讓嗎
1999年已經是土地管理法頒布以後,買賣不成立。即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後的都不成立。
如果專你現在又從屬村裡獲得宅基地,那麼原宅基地村裡有權收回。
2003年前除法律外還有一些文件也明確規定,比如:
《國務院關於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1982年2月13日
第四條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墳、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瓦等。
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
當時規劃城建國土沒分家很多部門職員政策都不熟,沒按規定辦過戶的各地都有,但過戶了並不代錶行為就合法了,可以撤回的。
G.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7)宅基地能否轉讓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