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轉讓
A. 礦山轉讓先變更營業執照法人還是先變更采礦權人
根據《工商總局關於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號)的內容看,采礦的許可不在變更許可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里,因此,你應該先變更營業執照,後變更采礦的相關許可。
B. 礦山轉讓需交哪些稅
1、企業所得稅
轉讓收入要並入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營業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的,不應徵收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采礦權轉讓合同上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2)礦山轉讓擴展閱讀: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四條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C. 礦山企業承包後發包人能否轉讓出去
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轉讓出去的具體需要注意和履行的職責由金鵬礦山機械為您整理,承包轉讓的具體內容如下: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38條規定:「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許多人據此認為,我國禁止任何形式上的礦業權承包合同。但事實上禁止的是以「承包」形式非法轉讓礦業權,而非禁止礦業權承包合同本身。
另外,與此相關的規定,還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該《通知》指出,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在煤礦改制以及承包、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礦山企業承包可分為外部承包和內部承包,外部承包又分為企業承包和勞務性承包。企業承包準確地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勞務性承包是指采礦權主體只將礦產資源採挖等工程承包給他人,但自己依法經銷礦產,進行采礦手續管理;或采礦權主體自己組織開采,但將礦產品承包給他人依法進行經銷的行為。
而內部承包是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之間為完成一定的生產和銷售任務而發生的行為。企業承包與內部承包的區別主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本企業職工;承包對象——是承擔具體工作還是享有經營權、控制權;經營回報——是享有勞務報酬還是分享利潤;發包人對煤礦的管理狀況——是監督管理還是脫離控制。
在實踐中,以企業承包居多。例如,原來山西省內60%的中小煤礦由溫州煤團承包。而礦業權租賃合同與具體工作的承攬合同也多以「承包合同」的名義出現。而勞務性承包實為對具體采礦工程的承攬,不屬於承包合同。
綜上所述,礦業權承包可合法存續的底線是不構成「變相的礦業權轉讓」。審查礦業權承包合同的效力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是發包人不得脫離對礦山企業的日常管理。在采礦任務承包期間,發包人仍是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費後放棄對礦山企業的管理義務。
二是有關礦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調運、過磅、貨款結算等均需以發包人的名義進行,並在實際上受發包人控制,不得以承包人名義直接實施上述行為。
三是不得給承包人授予對礦業權的再處分權,如轉包、分包、轉讓、抵押、合夥、合股、轉投資等權利。
四是不得將被承包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職授予承包人,這將造成承包人與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實質性混同,違反了承包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
五是不得將承包期限設定為永久性,應當參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承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六是不得授權承包人對礦山企業的原股權結構享有直接進行變更登記的權利。
事實上,目前礦業權承包合同糾紛多數是「名為承包,實為轉讓」的性質,故真正意義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見。凡違反上述中承包法律規則中的一項或多項者,即可判定該承包合同有變相轉讓采礦權之嫌疑。具體到該案來說,陳某負責煤礦的日常開采、經營、管理活動,自負盈虧,承擔安全等所有法律責任,不難斷定,其與所在煤礦簽訂的承包合同並非所謂的「內部合同」,按照其約定的內容來判定,該承包合同有變相轉讓采礦權之嫌疑,應當屬於無效合同。
D. 黃山市哪有礦山拿來轉讓
黃山市哪有礦山拿來轉讓,黃山市礦山轉讓,你可以找五八同城那裡都是登錄的轉讓,沒事。
E. 收購礦山後多長時間才可以再次轉讓
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轉讓采礦權,應當投入生產滿一年。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 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 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但如果是採用采礦企業股權轉讓的方式,由於轉讓的不是采礦權本身,而是采礦公司,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F. 礦山轉讓需交稅嗎
1.企業所得稅
轉讓收入要並入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營業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的,不應徵收營業稅。
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采礦權轉讓合同上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G. 礦山轉讓需要准備什麼手續
礦山所有人(采礦權)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需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辦理采礦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的證明材料,受讓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
4、轉讓人具備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證明;
7、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需提供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確認書及采礦權價款處置證明材料;
8、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9、區(縣)地礦主管部門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
10、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采礦權轉讓程序
1、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依法申領、報送相關申報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預審合格後受理;
3、准予受理的,經辦處室對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現場勘察,提出初審意見;
4、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
5、會審審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通知轉讓人與受讓人;
6、雙方到同一窗口領取《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辦事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采礦權轉讓時限劃分
1、經辦處室審查、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8天;
2、會審審定,做出決定7天;
3、制定並下發《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3天;
4、申請人到行政許可中心領取通知書2天。
(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收費標准:該項審批不收費。
H. 私有企業的礦山可以轉讓出售嗎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I. 礦山轉讓都需要什麼材料啊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 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