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18條提及的「草簽產權轉讓合同」是什麼意思
「草簽」不是正式簽署。
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在協議轉讓行為及草簽的轉讓合同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正式簽署。
『貳』 2003年以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政策的歷次變化
變化談不上,應該說是越來越完善,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及其配套文件陸續發布以後,各地通過政府令,政府辦公廳轉發,相關部門聯發等多種方式,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的制度要求,並對操作規則和政策要求進行了規范銜接與修訂完善,逐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重要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有: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 2003年)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8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叄』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總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肆』 國有企業產權的管理內容
包括:
1、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所享有的權益;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對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享有的權益;
3、國有參股公司對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權益,由於對「重要子公司」並沒有定義,可從持股比例、利潤貢獻等方面綜合考量。
(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權屬清晰。存在產權糾紛的企業,應當在及時處理產權糾紛後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產權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並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企業產權登記。
第九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定期對產權登記數據進行匯總分析。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企業產權登記數據匯總分析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伍』 什麼是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實現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會提出的:「2002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四項制度。」2003年至2009年,歷屆中紀委全會一直要求貫徹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以後出台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內部決策、行為批准、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徵集意向受讓人、科學選擇交易方式、場內簽約、資金結算、交易機構簽發交易憑證以及對違規交易檢查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為什麼要進場交易?這是因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在目前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多級委託代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市場公開轉讓信息,按照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進行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我國推行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產權資源有效配置、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民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選擇。 據《產權導刊》
『陸』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嗎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失效
沒有失效抄,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3 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捌』 國有資產協議轉讓必須辦理哪些手續
協議轉讓國有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手續:
(一)轉讓申請書;
(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四)法定鑒定機構、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或符合規定的內部鑒定小組出具的資產鑒定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有關資產評估報告,相關備案或核准文件;
(五)資產轉讓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此外,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在經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公開處置,並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8)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拾』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你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3 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失效。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