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法律規定
一、合同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合同法中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1、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繫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後患。
對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條文如上所述,由於在生活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因此必須要有必須的法律流程,這樣才能夠減少一些隱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相應的了解。
2. 債權轉讓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3. 民法總則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那麼,債權轉讓在什麼條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債權可以轉讓?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其法律特徵如下:第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並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二、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
5、債權的移轉必須合乎法律和符合社會公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禁止利用債權的轉移來牟取暴利。
三、債權轉移的效力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於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並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四、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其次,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4.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4)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債權轉讓案例: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達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後,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後的債權。這樣轉換後,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為合法的債權追償糾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
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債權轉讓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