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評估報告
A. 公司的股權轉讓一定要做凈資產評估報告的嗎
沒有強制性法律規定。但以下情況應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B. 股權轉讓辦理工商需要評估報告嗎
1、不需要,評估報告並非股權轉讓的必備文件,評估也不是必經程序;
2、但為了規避可能的潛在風險,建議對目標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盡可能的降低交易風險。
C. 個人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出具評估報告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稅務機關使用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時,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D. 股權轉讓必須要有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嗎
不是。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股權的轉讓或其他特定情內況,會要求驗證容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會進行審計和評估。特別是國有股權轉讓,一般情況下都必須要審計評估的。鑫瑞藍天很高興為你解答。
E. 股份轉讓必須要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嗎沒有固定資產怎麼出評估報告
不需要出具評估報告,這個一般情況下,只要你的價格別比市價太離譜,就匯算清繳的時候單獨填一個關聯方交易的報告就可以了,不需要怎麼處理,就跟正常銷售一樣入賬和稅務處理,按照正式的要求就是關聯方交易價格要公允,不公允的稅務局有權按照公允價格重新核定銷售額計稅
如果做合並報表的,要做內部交易抵消
F. 為什麼有的股權轉讓需要做資產評估報告,而有的股權轉讓就不需要
對於涉及國企和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都需要做資產評估;私企之間的股權轉讓不用評估。
G. 股權轉讓出具評估報告需要用收益法嗎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騰訊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眾創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空間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H. 請問一下高手股權轉讓過程中為什麼要用資產評估報告
一般而言,以前的股權轉讓評估報告主要還是出現在國有資產和證券相關兩專個方面,屬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資企業,稅務部門往往也會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於2010年7月26日頒布,涉及到企業重組的都需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了。
I. 股權轉讓可否以評估作價作為稅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等文件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不公允轉讓股權行為進行調整。股權轉讓時,主管稅務機關往往要求企業提供中介鑒證報告,以證明其作價的公允性。本文對相關問題解析如下。
鑒證機構
(一)傳統做法。
資產評估
提及作價公允性評估,人們立刻想到聘請資產評估公司,經其審核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有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這些資產需要用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未來收益法等進行評定,其結果往往與財務賬面凈值有很大出入。此時,資產評估機構就能充分發揮其鑒證職能,出具准確的評估報告。如果股權轉讓涉及的目標公司資產中沒有不動產、無形資產,資產評估機構就無用武之地了,評估報告的准確性也會大打折扣。
2.凈資產審計
凈資產審計,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的,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日的凈資產進行審驗確認。通常是在目標公司賬面值基礎上扣減不良資產核銷、補提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基本確認的或有負債等,再加上已核銷不良資產回收、沖回的折攤額與預提費用等。
表面上看,目標公司審定的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權轉讓的作價依據。但是,該凈資產審計是依據會計法規而非稅務制度進行的,故其不是股權轉讓稅務作價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條件。
(二)規范提高。
納稅評估,除通常作為稅務稽查前的管理行為外,應擴大到企業或股東的自我評審領域,更應擴大到稅務機關、企業、股東以及其他相關主體委託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審核范疇。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股權轉讓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除要求先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強調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非涉稅中介機構不能進行涉稅鑒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鑒證程序
(一)股權轉讓價格。
在財務審定每股凈資產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在傳統凈資產財務審計基礎上,作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調整。
2.按市場價調整。不動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其市場價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作股權轉讓價的估值調整。
3.純稅務性調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彌補虧損、已作過納稅調增但能在以後年度轉回扣除的遞延稅款借方項目,應作估算調增處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過納稅調減但要在以後年度納稅調增的遞延稅款貸方項目,要作估算調減處理。
(二)股權轉讓成本。
對法人的投資成本,不能簡單取其會計賬面值,應考慮可能存在的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權益法核算等調整,必須是稅務性投資成本。
對自然人的投資成本,因無賬只能通過查出資協議、章程、工商部門調取資料等方式進行確認。
(三)反避稅的審核。
對關聯性或經常性的股權轉讓,要特別關注其合理商業目的、實質重於形式等反避稅審核。
(四)出具審核報告。
經過上述審核程序後,出具包括報告對象、審核對象、雙方責任、政策依據、清晰結論等要素的《股權轉讓價是否公允的稅務審核報告》。
(五)進行必要的事先性預約定價稅企約談。
(六)配合完成股權轉讓相關的股東會決議、轉讓協議、工商報備、資金交割、個稅代扣等後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