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轉讓
A. 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業權一級市場,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進行。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基本程序依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相關信息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網站(www.mlr.gov.cn)和礦業權所在地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網站進行查詢。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礦業權人可以依照規定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禁止將探礦權倒賣牟利。探礦權人在滿足勘查滿2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條件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進行礦業權評估,從事礦業權評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評估工作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和政策。
在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需要進行儲量評審工作,該工作由取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完成。評審結果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評審人員資格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授予和管理。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設立備案管理制度。
B. 采礦權可以轉讓嗎
采礦權可以轉讓。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2)礦業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C. 礦業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② 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礦權屬無爭議;
④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⑤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② 采礦權屬無爭議;
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④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3)國家出資礦業權的轉讓條件: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4)礦業權受讓人條件: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D. 礦業權轉讓規定
(1)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版業區內礦產權資源的采礦權。
(2)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3)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E. 我公司100%收購了一個礦業公司,涉及礦權轉讓嗎
看看你收購的礦權還是公司的股權了,兩回事
F. 全面推行礦業權有償出讓、轉讓制度,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
(1)1997年起,國家開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形成經評估的探礦權價款,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1998年先後出台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據此,礦產資源開始步入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配置資源相結合管理的新時期。
(2)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2003年6月起,試行《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探礦權采礦權市場體制和有償取得制度。
G. 礦山轉讓需交哪些稅
1、企業所得稅
轉讓收入要並入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營業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的,不應徵收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采礦權轉讓合同上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7)礦業轉讓擴展閱讀: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四條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H. 采礦權是否允許轉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采礦權是否允許抵押
1.采礦權允許轉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後,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2)采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
(3)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4)無違法采礦行為。
(5)采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6)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采礦權允許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權價款及其它相關費用已按規定繳清。
(2)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3)采礦權未被司法機關扣壓、查封。
(4)采礦權抵押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5)采礦權未處於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間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3.有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的,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采礦權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采礦權的規定辦理。
4.關於查詢采礦權相關抵押、查封、凍結等情況,只允許公、檢、法等部門出具相關調查證明材料,或礦業權人查詢本企業礦山情況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提出的探礦權是否允許轉讓、抵押以及查詢礦權是否抵押或凍結的問題,經認真核實:
(1)探礦權可以轉讓,應具備的條件為:普查地質報告已通過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備案,且全區應達到規范規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探礦權權屬無爭議;無違法勘查行為;探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2)自治區未出台有關探礦權抵押方面的規定。
(3)《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探礦權的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因此,由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若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應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4)業務處室只能辦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審核批辦的業務查詢。請先取得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如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可參加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勘查許可證發證前培訓,進行現場咨詢。培訓信息可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中查閱。
I. 礦山企業承包後發包人能否轉讓出去
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轉讓出去的具體需要注意和履行的職責由金鵬礦山機械為您整理,承包轉讓的具體內容如下: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38條規定:「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許多人據此認為,我國禁止任何形式上的礦業權承包合同。但事實上禁止的是以「承包」形式非法轉讓礦業權,而非禁止礦業權承包合同本身。
另外,與此相關的規定,還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該《通知》指出,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在煤礦改制以及承包、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職責。
礦山企業承包可分為外部承包和內部承包,外部承包又分為企業承包和勞務性承包。企業承包準確地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勞務性承包是指采礦權主體只將礦產資源採挖等工程承包給他人,但自己依法經銷礦產,進行采礦手續管理;或采礦權主體自己組織開采,但將礦產品承包給他人依法進行經銷的行為。
而內部承包是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之間為完成一定的生產和銷售任務而發生的行為。企業承包與內部承包的區別主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本企業職工;承包對象——是承擔具體工作還是享有經營權、控制權;經營回報——是享有勞務報酬還是分享利潤;發包人對煤礦的管理狀況——是監督管理還是脫離控制。
在實踐中,以企業承包居多。例如,原來山西省內60%的中小煤礦由溫州煤團承包。而礦業權租賃合同與具體工作的承攬合同也多以「承包合同」的名義出現。而勞務性承包實為對具體采礦工程的承攬,不屬於承包合同。
綜上所述,礦業權承包可合法存續的底線是不構成「變相的礦業權轉讓」。審查礦業權承包合同的效力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是發包人不得脫離對礦山企業的日常管理。在采礦任務承包期間,發包人仍是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費後放棄對礦山企業的管理義務。
二是有關礦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調運、過磅、貨款結算等均需以發包人的名義進行,並在實際上受發包人控制,不得以承包人名義直接實施上述行為。
三是不得給承包人授予對礦業權的再處分權,如轉包、分包、轉讓、抵押、合夥、合股、轉投資等權利。
四是不得將被承包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職授予承包人,這將造成承包人與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實質性混同,違反了承包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
五是不得將承包期限設定為永久性,應當參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承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六是不得授權承包人對礦山企業的原股權結構享有直接進行變更登記的權利。
事實上,目前礦業權承包合同糾紛多數是「名為承包,實為轉讓」的性質,故真正意義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見。凡違反上述中承包法律規則中的一項或多項者,即可判定該承包合同有變相轉讓采礦權之嫌疑。具體到該案來說,陳某負責煤礦的日常開采、經營、管理活動,自負盈虧,承擔安全等所有法律責任,不難斷定,其與所在煤礦簽訂的承包合同並非所謂的「內部合同」,按照其約定的內容來判定,該承包合同有變相轉讓采礦權之嫌疑,應當屬於無效合同。
J. 什麼是礦業權轉讓
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和重組改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