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管理制度
第六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對認證合格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七條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託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徵的描述;
(三)產品商標、製造商名稱、地址;
(四)產品生產廠名稱、地址;
(五)認證依據的標准、技術要求;
(六)認證模式;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服務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服務所覆蓋的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准、技術要求;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九條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組織的管理體系所覆蓋的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准、技術要求;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條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對撤銷或者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Ⅱ 現有多少國家實行了質量管理認證制度
除了戰亂地區完全失去了國家統治和社會穩定,沒有實施質量管理認證制度的條件之外,每個國家單獨經濟體肯定都實行了質量管理認證制度,因為這是現代社會所必須實行的制度。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本質是,通過採用標准化的質量管理體系,變過去經驗管理為科學管理,變人治管理為法治管理,從而實現提高組織的質量管理水平,穩定提高產品質量,最終贏得顧客和其它社會組織廣泛認同和支持。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質量管理標準是由國際標准化組織制定和頒布的ISO9000族系列標准,這是一個有關質量管理的標准,受到全世界大約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廣泛認同,要想獲得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必須按照ISO9000標準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該體系發揮作用,從而持續提高和改進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為了向顧客證明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國際標准化組織發布的ISO9000質量管理標准,於是向獨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流程如下:
提交申請---->簽定合同---->審核文件---->現場審核---->糾正措施---->批准---->注冊頒證。
Ⅲ 國土事業單位法人管理制度
XXXX法人證書管理使用制度
為規范和加強法人證書的使用和管理,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特製定本制度。
一、XXXX法人證書是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二、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經台上授權,XXXX法人證書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證書(原件、復印件)不準轉借他人使用。
四、XXXX法人證書主要用於: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年檢等事宜;
(二)開立銀行賬戶,申辦社會保險、稅務登記、有關執照,購領收據、發票等事宜;
(三)辦理土地、房產登記、產權證明等事宜;
(四)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五)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六)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五、法人證書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開展業務活動需借用法人證書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證書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的部(室),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經XXX簽字、辦公室審核後,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證書原件(包括副本)或帶有統一編號和加蓋單位印章的法人證復書印件。辦完業務,返回單位後,借用人應及時辦理歸還手續。
六、任何部門、個人不得私自復印並擅自使用法人證書;禁止超越申請范圍使用法人證書。對違反規定的當事人將進行批評教育;如對單位造成損害,視情節輕重,進行組織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每年將法人證書送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檢。
八、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Ⅳ 護士資格證書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准: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注冊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一條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護士執業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二十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並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Ⅳ 企業管理有沒有證書
我也是做企業管理的,現在好像也沒啥證書可言,現在企業管理的范圍很廣泛,看不同的企業有什麼樣的組織機構和目的,有的企業把人力資源也劃歸到企業管理中去,有的還包括後勤,總務等等吧。
做企業管理首先要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至少是熟悉很多企業的流程及管理方法,不要照本宣科,海爾蒙牛加西亞什麼的都是扯淡,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人員不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找出符合自己企業的管理模式。
只能給你也建議,多學多問,未來的同行,加油吧。
希望採納
Ⅵ 建築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什麼意思,不太明白
Ⅶ 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教育部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各級教師資內格認定機構組容織填寫、蓋章和發放、管理。持證人要妥善保存,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持證人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後,教師資格證書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收回。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的,由當事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附登報聲明原件。教師資格證書損毀並影響使用的,由持證人提出換發新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審核後收回損毀證書,補發新的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登記造冊,集中銷毀。
Ⅷ 執業律師的證件管理
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證的申領、發放、注冊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領取律師執業證。未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
第四條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較高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
第六條 實習人員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
實習人員應當接受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接受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論代理,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的指導訓練,並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
第七條 實習期滿,律師事務所應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作出鑒定。
第八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滿後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由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本人填寫的《律師執業證申請登記表》、申請人的律師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九條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頒發執業證的,應通知申請人。
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當加入住所地律師協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不服的,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證每年度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無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執業證的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律師執業證的注冊。
第十三條 律師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申報注冊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至注冊機關。
辦理注冊手續,律師除應按規定填寫《律師執業證年度注冊審核登記表》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總結;
(二)完成業務培訓的證明;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報告;
(四)律師協會出具的履行章程規定義務的證明。
對於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冊機關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本辦法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可以暫緩注冊,並通知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一)因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二)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期未滿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暫時不能從事律師職業情況的。
第十六條 暫緩注冊的原因消失後,由本人申請,注冊機關核准後,應為其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每年注冊結束後,對於准予注冊的律師,注冊機關應在報刊上公告。
第十八條 律師受停業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收回其律師執業證,於處罰期滿後發還。
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司法行政機關應收繳其律師執業證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律師應妥善保管執業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
第二十條 律師執業證損壞或遺失的,由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領或補發。律師執業證損壞的,應交回原律師執業證;律師執業證遺失的,應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一條 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領取律師執業證,按司法部有關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的規定執行並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對律師執業證的發放、注冊、收繳和吊銷建立登記制度、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工作執照和律師(特邀)工作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Ⅸ 屬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制度的是
通博會計教育王老師告訴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4]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2.會計從業資格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