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實繳
㈠ 企業實繳資金與注冊資金有什麼區別
工商注冊資本實繳與認繳的區別
注冊資本,可以說是所有創業者在准備創業時要遇到的第一個與自己專業無關的晦澀名詞,也是第一個要與新公司合規化發生關聯的事項。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
現在注冊公司都是認繳制了,實際上兩者之間的關系很微妙,可以說本來就有認繳制而沒有實繳制,把認繳補足了就是實繳。比方說您認繳了200萬,但是只繳了50萬。這五十萬就是實繳。現在,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注冊資本也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意味著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土豪隨意!
工商注冊實繳與認繳到底有什麼區別?
1、首先,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就行。不足之處就是具有法律風險,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內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將剩餘的資金全部繳清才行!
2、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於一開始就解決,今後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
注冊資本是企業初創時期的實力體現,以前的規定過於關注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這其實毫無必要。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初創時期的實力,而經營的好壞會導致企業實際資產的變化,而一個企業實際所擁有的資產反應的是它得償債能力,因此,注冊資本並不代表一個企業的償債能力,實際資產才是。
不用實繳了,注冊資本還有什麼用啊?
第一
認繳不代表不繳,只是把時間延長至你的經營年限之內,到期之前必須實繳到位
第二
注冊資金是你承擔有限責任的標准,注冊資金是多少就要承擔多少有限責任
第三
有很多行業的特殊要求是要注冊錢就要資金到位驗資的
第四
注冊資金確實是衡量公司實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准
第五
如果不繳的話,企業會進入失信企業的黑名單
認繳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在初創時資金的問題,門檻變低,並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
該履行的責任還是要履行的,該交的錢還是要交的。即使不需要驗資,注冊資本也不應隨便填寫,因為注冊資本需要在公司經營期間交齊,所以在填寫注冊資本的時候一定要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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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的區別是什麼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冊資本。
企業要進行經營,必須要有一定的"本錢".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要有必要的財產。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
我國《公司法》也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
《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 00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
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擅自改變注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此外,還有一點應注意,就是企業可以採用不同的方式籌集資本,既可以一次籌集,也可以分次籌集。
分次籌集時,所有者最後一次投入企業的資本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以內繳足。
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間內,企業實收資本可能小於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㈢ 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後可以取出來嗎
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後可以取出來。
一般來說在公司進行注冊的時候,要在銀行開戶兩次,第一次是用來驗資的賬戶,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驗資賬戶驗資後就注銷了,但是基本賬戶是用來公司資金的出入和結算時候使用的,一般注冊完成之後,注冊資金進入基本賬戶,就可以支取使用了。具體解釋為,剛注冊公司時要存入銀行驗資戶讓會計師事務所去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然後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這段期間注冊資金是被凍結了的,等這些手續辦好後就可以開個基本戶把錢從驗資戶中轉出,公司就可以正常使用注冊資金了。
㈣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有什麼區別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
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港澳台資本和外商資本等。
㈤ 注冊了四年的公司現在去實繳注冊資金,實繳完以後資金還能拿出來嗎
2014年注冊資本從實繳制變為認繳制,什麼意思呢,就是股東跟工商局承諾在多久的期限以內完成注冊資本金到位,在資本金沒有到位的時候,是不用驗資的,但是一旦注冊資本金到位,是一定要做驗資的。而注冊資本金只要在承諾的期限內到位,都是可以的,對於這個期限,工商局並未做出具體限制。
但是,這些規定不適用於典當、擔保、資產管理、勞務派遣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這些企業還是要將資本金到位才能創辦。
實際上按照國情,沒有多少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是真實的,所以工商總局對於這一塊也放開了,但是不繳資本金不意味著不承擔責任,股東要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企業責任。
㈥ 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
《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6)注冊資金實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㈦ 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是否要實繳
不需要,已經改為認繳登記制了,但如果實際未繳納足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1、在公司注冊資本時是不需要驗資。根據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行。
2、對於開公司的人來說,在注冊登記時,都得向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證明其注冊資本的真實情況,而從3月1日開始,開公司的人無須再提交驗資報告了,這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認繳制度就是企業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擬定並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並不一定真的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不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但如果實際未繳納足額的話,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改革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7)注冊資金實繳擴展閱讀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
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
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並且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
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