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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注冊資本

發布時間: 2020-11-23 17:36:27

1.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金 什麼程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格式及登報公告需要的材料
減資公告格式:
北京市××有限公司(注冊號:××××)
經股東會(出資人)決定:本公司注冊資本從
萬元減至 萬元。請債權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
擔保請求。
特此公告

減資登報公告需要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例如北京地區:北京晚報 北京晨報 北京青年報 北京日報 法制晚報等 北京辦理電話是 5289 0024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二、北京市豐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1、必須由股東的表決通過。由董事會提出減資的具體方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特別程序通過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以一般決議程序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3.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資本的減少,將會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因而,公司資本的減少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減資手續
一、簽署股東協議書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蓋公章的申請報告;
2、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1)注冊資本變更:提供有合法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減少注冊資本需公告三次;
(2)股東變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股東協議書)、新股東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IC卡。
三、北京市豐台公司減少注冊資金登記需要的材料
1、投資者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決議;(需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原件)
3、股東各方關於減資的協議(獨資企業為減資決定);(原件)
4、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非獨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決定(獨資企業);(原件)
5、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審計報告(內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
6、國稅、地稅部門出據的正常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需由董事長簽字,並蓋章)(原件)
8、省級以上報紙減資公告;(如下)(原件)
9、通知債權人回執;(原件)
10、驗資報告復印件;
11、上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
12、營業執照復印件、批准證書原件;
13、原企業合同章程及批復;
14、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編制目錄,並裝訂成冊
公司減資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2.公司減資
股東會決議。

2.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少注冊資金

? 懸賞分:10 - 解決時間:2009-9-4 09:05 有限責任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資?需要什麼樣的操作流程?固定資產的處置要不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1)減資的幾種情形: A、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數額的注冊資本; B、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 C、因公司派生分立; D、公司注冊資本逾期仍無法到位; E、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本經處罰後仍無法糾正; F、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實收資本; G、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2)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的帳面或經審計後的每股凈資產高於1 元的,允許按每股1 元及以上的價格減資,若每股凈資產小於1 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按每股1 元的價格減資,減資的價格原則上不能高於每股凈資產; (5)減資的方式若為非貨幣方式(即股東因減資而收回的資產系非貨幣),應當經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評估作價。

3. 減少注冊資本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實收資本不能用來約補虧損,所以減少實收資本只能是退股,會計分錄為:

借:實收資本

貸:銀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注冊資本如果減少成為500萬,而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則屬於資不抵債,按法律規定應予破產,不能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審查。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

(3)減少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

1、繳納時間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繳納形式

2、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最低限額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

處理分錄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2、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3、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②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大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小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會對誰不利為什麼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 資本不變原則,是公司關於資本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 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改變,這里所說的資本 是指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股東實繳的出資,是公司 登記成立時所具有的並在注冊登記簿上登記的實收資本。有 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責任,雖然注冊資本與公司的全部財產不是一個比值,但它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財產實力,是第三人了解公司財 產狀況的一個重要途徑,因而要求公司遵守資本不變的原 則。但是,資本不變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它是指公司的資本 不得隨意改變,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經過嚴格的 法定程序,公司的資本也是可以變化的,即可以增加註冊資 本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所謂減少注冊資本,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而減 少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因為資本過剩,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 的停滯,不利於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公司虧損嚴重,注 冊資本額與其實有財產差額過大,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就失去 了它應有的表示公司信用狀況的意義,同時,也會因公司連 年彌補虧損而使股東得不到分紅,所以,公司需要減少注冊 資本。由於減少注冊資本直接關繫到公司的發展前景,關系 到公司的償債能力,因而直接關繫到廣大股東和債權人的利 益,所以各國的公司法都對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 本法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職權中已對公司減少注冊 資本方案的提出及決議作了規定,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內 部程序是: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交由股 東(大)會作出決議。本條又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外部程 序作了規定。 一、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是反 映公司一定時期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情況的會計報表。財 產清單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的財產狀況,它仔細記載公司 的一切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的種類和價額。編制這兩 個材料,就是為了讓公司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財產狀況有 一個全面、細致的了解,從而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減少注冊資 本。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由於減少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減 少公司實有財產,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而關繫到債權人 的利益,所以要及時通知債權人。本條規定兩種通知方式, 一是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這種通知是公司對特定債權人的逐一書面通知。二是自作出 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至少公告三次,這是公司對其不特定的 債權人的通知。公告要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這種雙 保險式的通知作法,是為了讓所有債權人都知道公司減資的 決定。 三,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 保。即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 應的擔保。這些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本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 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規定。為此,本條特別強調公司減少資 本後的注冊資本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有限責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是公司資本數量的變 化,其性質未發生變化、所以仍要遵守法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依本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 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所以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後,要依法修 改公司章程,並進行變更登記。

5. 公司什麼情況下會減少注冊資本

減少注冊資本分很多種情況,呵呵,至少我已經遇到不下十種了。
不知道提問者具體想咨詢什麼,可以再補充一些嗎? 那我先羅列幾個常見的情況吧: 1、被有關行政機關勒令減少注冊資本,意思就是被工商,稅務查帳後,認為嚴重虧損或者資金不實,必須減資; 2、原來注冊資本過多,發現資金閑置的太厲害,在不影響正常公司經營運作的情況下,經投資人(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決定,可減少注冊資本; 3、經營范圍的變更或納稅方式的變更,涉及到經營范圍中具體項目的或者納稅種類有注冊資本要求的,比如國際貨運代理中的海運代理,必須500萬以上,比如一般納稅人,必須50萬以上。
一旦不涉及到這些,那就不需要投入那麼多資金,自然也可以決定減少。
4、轉變公司性質的時候,股份有限公司,必須500萬以上,但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最低只要3萬,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改變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6.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法律要求

第一、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好處是什麼

減少注冊資本的好處是減少了不必要的墊資。同時也減少了公司一旦破產倒閉後所要承擔的責任。年檢,注冊資本小的企業很容易過關,對於工商和稅務,注冊資本小的企業不易引起注意。

注冊資本是和有限責任對應的,注冊資本是多大,公司所負責的責任就是多大。而且有些經營范圍需要一定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大的話,更能夠得到客戶的信任,因為負的有限責任大。
以下是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的基本程序: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決定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 公司能否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凈資產的減資形式,其實際上使股東優先於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注冊資本額,注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凈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接近。減資雖然可能危及社會交易安全,但是卻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預定資本過多的情況,從而造成資本過剩。閑置過多的資本顯然有悖於效率的原則,因此,如果允許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就有機會將有限的資源轉入生產更多利潤的領域,從而能夠避免資源的浪費,這是實質性減資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公司資本已經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公司注銷部分股份,而不返還股東,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虧損,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相符,有利於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狀況,反而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這是形式減資的合理性所在。
對於注冊資本的減少,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尤其是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維持原則一般不允許減少注冊資本,但也不是說絕對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少注冊資本採取認可的態度,只是要求比較嚴格,限制性的規定較多。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以下幾個程序:
(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減資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本法賦一予了股東和債權人在公司減資過程中進行自我保護的方法。但是,無論是股東進行投票,還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都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決定,因此,本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減資決議。公司減資,往往伴隨著股權結構的變動和股東利益的調整,在公司不依股東持股比例減資尤其是在注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減資直接引發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為了保證公司減資能夠體現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這一程序與公司增資的規定相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減資登記。公司減資以後,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注冊資本低於這一限額,公司就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應當變更企業形式。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的影響甚巨:公司的實質減資,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等同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回收所投入的資本;公司的形式減資,也會減少應當保留在公司的財產數額,同樣會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因此,公司減資時一定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沒有提出要求

9. 什麼是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目的是什麼

注冊資本就是一個公司做業務的本錢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時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增加註冊資本可以是因為公司有業務需要,或是公司有新的資金注入,
減少注冊資本是因為股東撤股或因公司經營問題需要減資。

10. 公司什麼情況下會減少注冊資本

1、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數額的注冊資本;

2、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

3、因公司派生分立;

4、公司注冊資本逾期仍無法到位;

5、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本經處罰後仍無法糾正;

6、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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