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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3 18:45:59

『壹』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後宅基地可以轉讓

宅基地的轉讓你要問一下有關的管理部門吧!

『貳』 轉讓宅基地都需要什麼手續

因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只能分配給集體成員使用,所以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且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轉讓行為須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3)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並轉讓。

(4)受讓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 )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就可去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更名。

『叄』 農村宅基地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3)宅基地的轉讓擴展閱讀:

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參考資料:《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網路

『肆』 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我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宅基地從根本上來說,是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所擁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宅基地既不可以在城鄉之間自由買賣,也不可在村民集體中互相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4)宅基地的轉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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