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
A. 非法轉讓土地對買方如何處罰
非法轉讓土地對買方的處罰只需退回所佔用的土地即可,否則會以非法佔有土地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非法轉讓土地擴展閱讀
案例:一村小組非法轉讓土地被罰五萬,組長獲刑半年!
在王某擔任金溪縣某村小組組長期間,周某等人先後找到王某提出要以轉讓、出租等名義購買村小組集體土地用於建房。
經王某同意,並由其負責召集村小組村民開會討論通過後,該村小組在未經依法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與米某、周某、吳某簽訂《土地出讓協議》,
與葉某簽訂《土地出租協議》,與黃某、周某簽訂《土地出租協議》,與王某簽訂《山地轉讓協議》,將本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共計27.26畝進行了非法轉讓,期限均為70年,村小組收取了上述購買土地使用權人員的相關費用,共計76.77萬元。
村小組將收到的土地轉讓款用於了建設村活動中心、水泥路。周某、揭某、周某、王某等人在與村小組簽訂好協議之後,陸續在各自轉讓協議范圍的土地上建設了二層至三層的房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金溪縣某村小組及被告人王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將27.26畝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非法獲利76.77萬元,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罪。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B. 如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如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非法轉讓土地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一、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按照現行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因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由於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外,不允許轉讓(包括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果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就屬於非法轉讓集體土地。
二是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無償提供的土地。劃撥土地如進入市場,要依法補辦出讓手續並且補交出讓金後才能進行。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都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轉讓出讓土地。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即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
非法轉讓土地的當事人應承擔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對非法轉讓土地的一方,要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違法所得的50%以下;對非法受讓土地一方的行政處罰,與對非法佔地的處罰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其新建建築物及設施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拆除。
(2)行政處分。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於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按照最新發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數額與上述相同)。
綜上,發現處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舉報,如果發現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公安機關報警。
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是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李增亮律師希望你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如有其他問題請直接聯系李增亮律師。祝好!
C.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進行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內行為。容也就是說對此行為定性應注意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土地時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另一方面應該注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分別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程序。至於對轉讓的手段並非只有擅自轉讓或騙取轉讓的手段,還有諸如不作為、隱瞞、縱容等手段。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這涉及到非法轉讓與倒賣兩者的區分。非法轉讓土地指的是沒有具備該土地使用權,而採取非法手段,賣掉土地使用權非法牟利
D. 非法轉讓土地與非法非法倒賣土地的區別
非法轉讓與非法倒賣的的區別:
對非法轉讓與倒賣的區分,理論界形成了「從屬說」和「區別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倒賣土地使用權」本來就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確切的說,是一種典型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轉讓是應當包括倒賣在內的,倒賣也是一種非法轉讓;在邏輯學上,它們是包含關系。而且,雖然將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獨立出來可以突出懲處投機行為的立法目的,但要確定何為「倒賣」何為「非法轉讓」,則不容易。
因為商業行為總是與投機色彩連在一起,何況本罪還有以「牟利為目的」的限制,要在實踐中明顯地區分兩者,成本太高卻效益甚微。
而區別說觀點認為,非法轉讓行為與倒賣行為不同。前者認為非法轉讓的非法行為往往體現在流轉土地使用權的形式上,而後者的違法行為體現在倒賣的形式合法,而在其第一次獲得土地使用權階段的目的是為了下一階段的非法牟利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如下不同常理定義:
觀點一,所謂「倒賣」,是指行為人以轉手賣出之目的而買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觀點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出於出賣的目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進行開發利用,直接將土地使用權賣出的非法行為。
觀點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通常稱作「炒地皮」。
觀點四,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買賣土地使用從中獲利
E.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形式有哪幾種
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主要形式有:
(1)買賣土地。
(2)以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為名非法轉讓土地。
(3)以物換地。
(4)以聯營、合建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5)以入股的方式非法轉讓土地。
(6)以買賣房屋、商品房、寫字樓為名買賣土地。
(7)以贈與方式非法轉讓土地。
(8)非法出租土地或出租房屋為名非法出租土地。
(9)非法抵押土地。
F. 非法轉讓土地的追訴時效
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是以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時間,還是以支付價款的時間,或者是以實際佔用土地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這也是一個沒有明確答案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筆者認為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應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和受讓方實際佔用、使用土地兩個行為完成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的行為具有連續狀態的,以最後一次取得價款、實物之日為非法轉讓行為終了之日。受讓方已退出佔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終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