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轉讓
㈠ 個人股權、債權轉讓收入如何征稅
一、印花稅
1、股東方轉讓股權,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股權轉讓不需繳納營業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79號)和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股權轉讓書據按萬分之五繳納)
2、企業轉讓債權,從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沒有繳稅依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所列應稅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二、個人之間股權、債權(借款的債權)轉讓需要繳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轉讓股權(債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股權(債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就稅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權轉讓與其他財產轉讓一樣,其收益的性質屬於資本利得。資本利得的計稅基礎(tax base)為轉讓財產所獲得的收入與被轉讓財產的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 套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權轉讓所得為企業「轉讓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或者「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
㈡ 銀行個人不良債權轉讓該怎麼進行
目前如果是銀行個人不良債權轉讓的,具體運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益。因而,由貸款而構成的債權及其他權益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答應,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
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答應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未獲得答應證者,一概不得運營金融業務。
《銀行業監視管理法》第19條規則,「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貸款通則》第21條規則,「貸款人必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運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或《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上述規則均明白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歷的金融機構來運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歷,違背了國度的法律的強迫性規則,而招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㈢ 公司債權 個人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債權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二、轉讓債權需要什麼條件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並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麼,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
㈣ 律師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接受債權轉讓,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後,案件繼續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㈤ 個人債權轉讓協議中個人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 所得稅
個人債權轉讓協議中個人收益,在實現後需要繳納個人 所得稅;如果只是簽訂了協議,沒有實際結算並交割債權,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此作了詳細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㈥ 銀行有權將債權轉讓給個人嗎!合法嗎
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二、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你們雙方是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一般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