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承包
A. 轉讓和承包有什麼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兩者的區別:
轉讓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轉包不要;
轉讓後原承包關系終止,轉包後承包關系不變;
轉讓後,出讓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轉包則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沒有限制受讓人的身份,轉包限定了只能轉包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因此,如果沒有穩定、足額的非農收入,盡量不要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B. 個體工商戶經營權可以轉讓或是承包嗎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權可以轉讓,可以和公司一同轉讓。
C.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回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答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同於轉包、出租和互換。轉包和出租,轉包方與原發包方的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轉包方與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雖有變化,但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只不過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置換,並未喪失該權利;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D.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嗎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承包土地轉包的形式有著不同的要求: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E. 請問店鋪轉讓與店鋪承包有什麼區別我沒學過法律,請盡量不要用專業術語回答,謝謝
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兩者還是略有不同:轉租應該是將店鋪轉給另一個人經營,裡面的裝修以及設備等所有權全是另一個人;承包則是店鋪的基本設施還是你的,你承包給另一個人經營,另一個人給你固定的承包費。
對店鋪而言,如果你把裡面的貨物以及運營該工具都做價給對方,對方每月付一定的費用給你,這樣就與轉租本質上沒什麼區別了。
因網路交流條件所限,律師無法全面了解案情,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F. 我想問一下轉讓,承包,轉租都是什麼意思
轉讓.就是產品或房屋所有全以後都歸別人擁有了.
承包.是在承包年限內產品或房屋歸他人使用.
轉租.指的是你把房屋從房主手裡租過來.你再租給別人.這叫轉租
G.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者轉讓給他人承包經營,法律規定要經發包方同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
H. 承包權轉讓
可以的,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I. 農村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區別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裡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裡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系,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系。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既然不能轉讓,那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也就無從說起。
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
J. 「建造—經營—轉讓」承包是什麼意思
國際上通稱BOT方式,即建造—經營—轉讓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這是20世紀80年代新興的一種帶資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個大承包商或開發商牽頭,聯合金融界組成財團,就某一工程項目向政府提出建議和申請,取得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許可。這些項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電廠等。政府若同意建議和申請,則將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的特許權授予財團。財團即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後,在特許期內經營該項目,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回收投資,償還貸款並獲取利潤;特許期滿即將該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經營管理。對項目所在國來說,採取這種方式可解決政府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且不形成債務,又可解決本地缺少建設、經營管理能力等困難;而且不用承擔建設、經營中的風險。因此,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得到歡迎和推廣,並有向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擴展的趨勢。對承包商來說,則跳出了設計、施工的小圈子,實現工程項目由前期至後期的全過程總承包,竣工後並參與經營管理,利潤來源也就不限於施工階段,而是向前後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器材供應及項目建成後的經營管理,從坐等招標的經營方式轉向主動為政府、業主和財團提供超前服務,從而擴大了經營范圍。當然,這也不免會增加風險,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資能力和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包括風險防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