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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證書案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51:26

❶ 死刑保證書案的案件疑點

葉縣法院的庭審證據包括李懷亮的供述、證人楊建新和白海濤等的證言,以及現場勘察記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和物證、物證照片等。但李懷亮當庭辯稱沒有殺人,他的辯護律師劉昆明認為,除李懷亮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他犯罪。
李懷亮的哥哥李懷珍,在2008年12月6日遞交的上訴狀稱,卷宗顯示現場有O型血跡,但郭曉萌是A型血,李懷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屍檢報告中,郭曉萌身上並無出血傷口,李懷亮身上也無出血傷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現場血跡是誰的。
葉縣警方當初在現場測量腳印時,讓灣里村民調主任趙木申將腳印模子搬上車,趙木申在2004年2月3日葉縣法院出庭作證此事,但卷宗卻並未記載腳印之事。當時警方測量的現場腳印是38碼,而李懷亮穿的是44碼的鞋子。現場腳印顯示,是空調涼鞋,而李懷亮當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後來警方的檢驗中,留在郭曉萌體內的精液,也與李懷亮的不符。李愛梅認為疑點太過明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李懷亮殺人。而法院認定,李懷亮殺人的力證是其供述,而這一供述亦與事實不符。譬如,李懷亮稱郭曉萌「下身穿的是褲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實際上是「穿裙子和涼鞋」。卷宗還顯示,杜玉花當晚在尋找郭曉萌時,曾看見有陌生人從案發方向經過,但並沒詢問。李懷珍認為,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❷ 死刑保證書的審判結果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又有新進展。2013年6月2日,李懷亮的律師王永傑告知記者,李懷亮將於3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
在這份申請人為李懷亮、被申請人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申請書有兩項賠償請求。一是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379.67萬元;二是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個部分。
河南消息 據法制晚報報道:「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繼李懷亮無罪獲釋後,又有新進展。17日上午,記者從李懷亮姐姐李愛梅處得知,因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決定開審此案,「省高院說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但初步定在下周。」李愛梅說。
因檢方未抗訴,李懷亮的無罪判決已生效;但就民事部分上訴案二審再開庭,在全國法院系統內還是很少見的。
2013年4月25日,歷時12年的李懷亮殺人案以其被宣告無罪暫告一段落,隨後被害幼女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上訴至河南省高院,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並賠償15萬余元「不擔心,沒做過,再開庭就開吧。」聽到要再站上法庭,李懷亮顯得很淡然。李愛梅表示,16日法官告知下周的二審開庭可能不公開審理,「我要求公開審理,他們答應回去考慮考慮。」王永傑表示,這個案子已多次審理,且以前也曾公開開庭,因此他們要求公開審理。 2013年11月01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法官對「死刑保證書」一案進行了宣判,終審駁回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上訴,維持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嫌疑人李懷亮無罪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下達後,已經提起5個月的國家賠償程序也正式啟動。

❸ 死刑保證書案的介紹

曾在李懷亮被羈押的11年零8個月里,先後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均因證據不足被撤銷到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李懷亮殺人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被害人母親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12013年6月,李懷亮向平頂山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點,李懷亮在代理人王永傑和藺文財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駁回被害人母親的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❹ 死刑保證書案郭曉萌體內的精液還有保存吧有保存的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一定會落網

看不懂你在說什麼,但包拯如果在世的話仍堅持他當年審案的方式冤假錯案會更多

❺ 死刑保證書案的社會評論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稱,這就是出賣司法公正息訪維穩。這一結果不但導致「不上訪保證」被推翻,杜玉花夫婦在進入曠日持久的上訪程序的同時,李懷亮的家屬也因他被羈押而上訪。王琳認為,對李懷亮判刑的證據不足,別說是判處李懷亮死刑,就是認定李懷亮有罪也成問題。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等冤獄之痛,法院想要止爭、息訟、罷訪可以理解,但不能以製造另一個「趙作海」的方式來進行。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李懷亮無罪,並依據李懷亮的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體現了司法保障人權的理念。

❻ 死刑保證書的案件起因

2001年8月,河南葉縣鄧李鄉13歲的女孩郭曉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懷亮隨後因涉嫌殺人被警方抓獲。因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一直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為了督促有關部門,曾多次上訪。
2004年5月,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趙姓副院長主持、灣里村村幹部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以保證不上訪要求法院進行判決。在這份所謂的「死刑保證書」中,死者家屬保證只要判李懷亮死刑或者無期,就「不上訪」。
2004年,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懷亮死刑,但這份死刑判決因「證據不足」最終被河南省高院撤銷。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並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屬「保證」判處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屬「保證」在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訪」。這其實是一張「不上訪保證書」。

❼ 死刑保證書案的案件進展

一邊是李懷亮超長羈押,另一邊郭曉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則強忍著不能為女兒討回公道的苦悶。郭松章在女兒被害後,曾大病一場。而杜玉花,在李釋放前的多年來一直奔波在上訪的路上。
這起命案,不僅讓郭李痛苦不堪,同樣也讓灣里村的人無法忘卻。從2003年到2007年,為查找郭曉萌系被李懷亮害死的更多證據,警方曾3次開棺驗屍。在灣里村這樣的中原農村,人過世後開棺,那意味著對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許3次開棺驗屍,足見杜玉花夫婦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們覺得「對不起女兒」。杜玉花始終無法忘記女兒開棺驗屍的事情,「第三次開棺驗屍,我閨女的屍體都腐爛了」。 在歷經三次開棺驗屍後,整個案件仍然未有實質性進展。杜玉花夫婦不得不每天去上訪,以至於近乎傾家盪產。看到父母上訪為姐姐討公道,郭曉萌的弟弟也曾私自離開學校去上訪,最後輟學打工。
2011年5月5日,杜玉花還前往北京的國家信訪局上訪。隨後,她被葉縣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帶隊接回葉縣。杜玉花在葉縣公安局的訓誡室里,被葉縣警方毆打,並於次日收到葉縣警方給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處罰決定書。
這份葉縣警方下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邊上訪時,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獲。葉縣警方認定,杜玉花的上訪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後來再次赴京上訪時,聲稱要控告葉縣公安局局長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須承擔恢復她的名譽、消除影響的責任,還要賠償她的全部經濟損失5萬元。為了不讓她上訪,後來,葉縣縣政府給杜玉花家一筆數目不小的錢。杜玉花拒絕透露錢的數字,她堅稱,「政府給錢跟女兒的事情沒關系」。 2003年8月,李懷亮一案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李懷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嫌疑。盡管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葉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
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消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就李懷亮被羈押12年嚴重超期一事,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說,李懷亮案一日不結案,公檢法就一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干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節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一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繫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繫到社會穩定問題。
在一熟悉案情的葉縣官員看來,盡管證據不足,但當時警方確實只抓了李懷亮,認為他的嫌疑最大。而「葉縣為郭曉萌案花了不下兩三百萬元」,該官員表示,領導們都很頭疼。縣里的領導換了好幾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決。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獲98萬元國家賠償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懷亮向省高院提出賠償復議申請,再次調整賠償數額,新賠償要求金額為147萬元。此次李懷亮的申訴請求有6項,新的賠償要求為147萬元,還申請平頂山中院公開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復議申請書中,申訴請求的6項為:羈押4282天,78萬余元;雙休日560天,10萬余元;法定假日130天,2.3萬余元,以上3項均按每天182.35元計算,共計人民幣90.6萬余元;羈押140.5個月,14萬元精神撫慰金,兩次判他死刑,精神撫慰金,40萬元,一共54萬元;釋放後身體康復及營養費,3萬元。6項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47萬余元。
復議書中,李懷亮提到,浙江的張輝、張高平服刑10年,賠償精神撫慰金45萬元,「我現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4萬元其實並不多」。

❽ 「天價過路費案」律師、「死刑保證書案」律師是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的王永傑律師嗎

是是是...................

❾ 王永傑的「死刑保證書」案辯護詞(節選)

4月25日當天,經過近7個小時的激辯,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李懷亮無罪,當庭釋放。
「死刑保證書」案暨李懷亮被控故意殺人罪的辯護詞
生命的輪回—活著
王永傑
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澤永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懷亮家人的委託,指派王永傑律師擔任李懷亮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案卷,走訪了解,以及今天的開庭審理,提出以下無罪辯護意見,供法院參考。
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我和另一位辯護人藺文財是來幫助李懷亮的,也是幫助大家解決問題的。在我們2013年1月參與辯護之前,本案已經陷入困局。查,查不清,審,也審不清,從2001年至今,折騰了12年,雙方當事人都在上訪。中院為了使被害人不上訪,與之簽署「保證書」後,判決李懷亮死刑和死緩各一次,史稱「死刑保證書案」。
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當事各方聘請律師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可能判處的死刑案件必須要有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律師受人委託,依法獨立辯護。辯護人獨立於當事人,置身於案件漩渦之外。
既然平頂山市辦案機關辦了12年,我想應該是慎之又慎的。但是,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不能無限期的審判,到了該結案的時候。
任何公民未經法院判決,剛被抓時,是嫌疑人,到了法院,是被告人,被告人不等於罪犯,罪犯也有權利。冤冤相報,株連無辜,以暴制暴,是嚴重錯誤的。上訪不能解決問題,鬧訪不能解決問題,我們一直是這樣勸說李懷亮的家人的,告訴他們要剋制,但是,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畢竟,人死不能復生,活著的人更應珍重。案件的判決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如果稍有差錯,就會出現河北高院審理的聶樹斌案、河南高院審理的趙作海案的嚴重後果,這是任何人不願意看到的。如果法治不彰,人人自危。今天的良民,明天就會被構陷成被告人。重慶事件,殷鑒不遠。
我們既是為李懷亮辯護,也是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懷亮。
正義遲到了,但,不會缺席;它,已經在路上。
一、程序之辯
二、證據之辯
三、法律之辯
四、無言結局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
王永傑律師
201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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