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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公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01:31:18

Ⅰ 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帶什麼

去公證處公證,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拓展資料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Ⅱ 見證書和公證書的區別

一、法律效力不一樣:公證書是由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文書,見證書是由律師出具的法律文書,公證書的法律效應大於見證書。

二、內容和性質不完全一樣:公證書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司法證明書;見證書是律師應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自己親身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三、在法院的作用不完全一樣:公證書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見證書法院可以依據具體事實解除其法律效力。

四、國際認可度不一樣:公證書在國際事務中也被認可和運用;見證書在國際上很少被採用。



(2)證書公證擴展閱讀

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

律師見證的意義在於能夠促使當事人認真、嚴肅地對待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增加其責任感,從而保證雙方建立的法律關系的合法性、穩定性,而且有利於執行。律師見證書的作用是證明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Ⅲ 畢業證書公證和學歷公證有區別嗎

畢業證書公證即是學歷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學歷或所持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學歷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其有辦理涉外公證業務職能的公證受理。

申請辦理學歷公證,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由申請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辦理學歷公證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4)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公證人員認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對以上證明、材料齊備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當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公證處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證書公證擴展閱讀:

學歷公證辦理渠道:

1、向其住所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當事人辦理學歷、學位公證,應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學歷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如需辦理在校學習證明,需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學日期、所學專業、學制幾年、現為幾年級幾班在讀學生。證明左下角需粘貼2寸免冠照片一張,加蓋學校鋼印騎縫章。右下角需寫明學校名稱、出具時間、加蓋學校公章;

(2)辦理高中學歷證明,另需提供高中會考證書原件。

Ⅳ 出國留學需要證件公證,公證是什麼意思

留學申請人通常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①出生;
②無犯罪記錄;
③親屬關系;
④身份證內明(身份證、護照、容居民戶口簿等);
⑤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證明等);
⑥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學位)、成績單、在學證明等;
⑦職業資格證書(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證書、駕駛證等);
⑧申請人父母或其他親屬的經濟擔保證明(一般包括銀行貸款合同、銀行存款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工作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收入證明、完稅證明以及父母或其他親屬的經濟擔保聲明書等)。
⑨其他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Ⅳ 去公證處公證需要什麼手續,需要什麼證件,我的

去公證處公證所需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版資權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5)證書公證擴展閱讀:

公證處辦理事務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Ⅵ 公證處都可以公證什麼

並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范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1.公正范圍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Ⅶ 畢業證公證問題

畢業證公證材料准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申請人的畢業證原件;
3、畢業集體合影、成績單(若有)或是人事檔案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輔助材料;
4、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Ⅷ 如何辦理公證

以保定市滿城區為例,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

(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

(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託、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

(4)屬於本公證處管轄范圍。

2、製作筆錄: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3、要求迴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4、收費:按冀價經費字【1999】第7號收取公證費用。

三、審查

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並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託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

四、審批

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五、出證

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8)證書公證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Ⅸ 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公證的事項大致包括:
1.證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關系,如出身、年齡、經歷、學歷、職版別、職稱、工齡。權
2.證明婚姻家庭關系,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監護等。
3.證明某人生存、死亡、失蹤、確實住所。
4.證明遺產繼承、遺囑。
5.證明財產的饋贈、分割、轉讓及委託書。
6.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除了應當遵守國內公證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之外,還必須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文書使用時效等特殊原則;在程序上,除了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認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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