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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4 07:54:48

Ⅰ 票據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版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權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Ⅱ 應收票據的轉讓

通常情況下,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應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銀行存款(差額,或借方)

Ⅲ 票據轉讓為什麼需要背書,舉例說明,通俗一點好嗎謝謝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收兌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Ⅳ 中國銀行票據轉讓有規定嗎

(一)簽發、取得、轉讓的規定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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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得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的人稱為什麼

稱為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內其它組織或者個容人。
對於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證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Ⅵ 「票據可以轉讓」這句話對嗎

「票據可以轉讓」這句話對。

票據轉讓是指持票人可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也不得再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以背書進行票據轉讓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票據轉讓除了轉讓方法簡便,轉讓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不同。與民法的一般債權轉讓相比,票據轉讓有以下幾個特點:
(1)票據轉讓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行為)。
票據轉讓只須有讓與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書轉讓,只須由背書人(讓與人)簽章即可,有時雖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但這仍是背書人的行為,無須被背書人同意,更無須被背書人簽名。且不論依任何方式轉讓票據,均不必通知債務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則是一種合同行為,它不僅需要雙方就轉讓問題達成合意。而且他們所為的轉讓不通知債務人不能生效。
(2)票據轉讓是要式行為。
背書轉讓,背書人必須依法定方式作成背書並交付票據於被背書人。單純的交付轉讓也必須交付票據與受讓人。而一般的債權轉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只須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為非要式行為。
(3)票據轉讓後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
票據轉讓後,讓與人(背書人)即成為票據債務人之一,仍留在票據關系中,承擔擔保承兌(在匯票)與擔保付款(在匯票、本票與支票)之責。而一般的債權轉讓,債權人在讓與債權後即脫離債務關系。即使將來債權不獲清償,原債權人(讓與人)也不負任何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別約定。

轉讓方式
(1)單純交付。
單純交付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付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許多票據行為都以交付票據為必要,但這些交付行為與轉讓票據的交付行為在目的和意義上均有區別。例如,出票行為中的交付目的在於完成出票行為,使票據處於流通領域,而作為票據轉讓的交付,其目的在於轉移票據權利與他人。
單純交付轉讓票據,簡單而且方便,但它僅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無記名票據,一是空白背書票據。因此,在不承認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的國家,單純交付的票據轉讓就不被承認。我國《票據法》對無記名票據和空白背書均不予承認,因而單純交付的票據轉讓也就當然被禁止。《統一匯票本票法》雖不承認無記名匯票,但允許空白背書,因此該法對空白背書的匯票允許以單純交付轉讓。台灣票據法對單純交付轉讓票據則予以完全的承認。
(2)背書交付。
背書交付即作成背書後並將票據交付於他人。背書是票據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人們廣泛地使用。在性質上,背書是一種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行為人即讓與權利的人,是背書人,受讓權利的人為被背書人。 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第二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又成為第三次背書中的背書人。這樣票據從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構成了票據的流通。

Ⅶ 票據一部分轉讓 票據是否有效

你好:
無效。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規定。
第三十三條 背書專不得附有條屬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八十條 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2 法理分析:
部分轉讓」的背書又叫「一部背書」,是指背書人僅轉讓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自己仍保留對另外部分的票據權利。這種在背書中記載部分票據金額的轉讓行為,同票據與票據權利不可分的性質是相抵觸的。因為在轉讓票據權利時,要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如果持票人只轉讓票據金額的一部分,票據就無法交付,沒有完整的票據,也就無法證明和主張票據權利。票據轉讓的完整性與民法上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是不同的。在民法上,所有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權利分割成若幹部分,或者一定金額的貨幣分成若幹部分,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自己也可以保留若幹部分。而票據權利由於與票據不可分離,這一特性決定了匯票部分轉讓的背書是……

Ⅷ a把票據轉讓給b規定不得背書轉讓,b卻轉讓給了c,c轉讓給了d,票據兌現不了,d可以找誰負責

票據轉讓給b規定不得背書,轉讓被轉讓給CC又轉讓給低,我覺得這是一個相互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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