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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0-11-24 15:38:24

Ⅰ 股權轉讓印花稅問題

1.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的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徵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准。

Ⅱ 股權轉讓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所以這份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方當事人為納稅義務人,需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元 ×0.05%= 元。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沒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2)股權轉讓印花稅擴展閱讀:

征稅納稅

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稅目稅率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Ⅲ 股權轉讓是否要徵收印花稅按照什麼稅目徵收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自然人股東之間轉讓企業股權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Ⅳ 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股權轉讓申復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製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Ⅳ 股權轉讓協議怎樣交印花稅

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價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5)股權轉讓印花稅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第三十一條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2、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3、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Ⅵ 認繳股權轉讓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1.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專標專用權、專利權屬、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的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徵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若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收入。
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准。

Ⅶ 股權轉讓印花稅誰承擔

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承擔全額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7)股權轉讓印花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

不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第二十九條 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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