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轉讓
⑴ 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起發生效力.
交付。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來說,一般情況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主義變動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該公式中的「公示」,在動產的情況下就表現為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的交付)。
具體例子比如,甲賣玉佩給乙,甲乙之間首先會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此時並沒有發生物權的變動,只有在簽完合同後,甲將玉佩交給乙後,玉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另外,在交易物為不動產的情況下,「公示」就體現為「登記」。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同樣需要有一個合同行為,再加上一個登記行為,才發生物權的變動。
而動產中的汽車等物品,在設立或轉讓物權時同樣需要登記,這就是物權法第23條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即動產交付的例外情形,也是題干中說「一般情況下」的原因。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⑵ 物權法對於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於模糊。
舉例: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麼辦呢?咱倆簽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這么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⑶ 動產抵押物的轉讓,是否取得所有權
動產抵押權在先且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反之,動產抵押權在先且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的優先受償權,第三人僅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⑷ 《物權法》第27條,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4)動產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網路——動產物權
⑸ 動產轉讓何時發生效力
現實問題
宋某將自己的電腦賣給同學毛某,約定五天後交電腦。三天後,毛某看到另一同學凌某在使用該電腦,便上前說該電腦已經是自己的了,其已將購買該電腦的錢交給了宋某,因此凌某無權使用該電腦,說著便拿走了電腦,宋某得知後便找到毛某,稱交電腦的時間還有兩天,毛某無權拿走電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因此,在宋某還沒有將電腦交付給毛某的時候,雖然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並生效,但是該電腦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所以毛某並未因交錢而擁有了該電腦的所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⑹ 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交多少
一、轉讓二手商品房
根據規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將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能提供完整資料的,按應繳個稅額的20%計算。那麼,就該套房屋而言,其個稅將會有兩種演算法:
①按照20%征稅:(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費用為: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個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65-48-3.575-0.0325-4.8)×20%萬=17185元
②按照1%征稅:
個稅=住房轉讓收入×1%=65萬×1%=6500元
如果按20%徵收個稅,那麼,甲所需交納的稅費總額為53260元;如果按1%徵收個稅,那麼,甲所需交納的稅費總額為42575元。
二、轉讓已購公房
已滿五年並且屬於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無需交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6)動產轉讓擴展閱讀:
1、一手房屋交易:
契稅: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
維修基金:按建築面積乘一定金額收取。
物業管理費:房屋交房後支付,具體檔次費率按各地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2、二手房房屋交易:
非普通住宅契稅要加倍。無論取得產權滿不滿兩年。
房本不滿五年,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兩年的免徵,未超過兩年的按房價5.5%繳納。2006年國稅總局的文件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計劃賣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
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同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這一政策實際上對改善剛性需求有一定的優惠,應繼續堅持執行,切實達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機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營業稅:普通住宅不滿5年(含)轉讓的,按銷售價減去房屋成本價繳納營業稅,滿5年免繳。非普通住宅不滿5年(含)轉讓的,按銷售價繳納全額營業稅,滿5年以上轉讓的,按銷售價減去房屋成本價繳納營業稅。
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徵,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萬分之十的印花稅。
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價1.9%交納。
⑺ 無處分權人擅自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能否追回
現實問題
高某與田某是同寢室的同學,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將高某留在寢室里的手提電腦賣給了不知情的霍某,賣價為4000元,在霍某將錢交給田某後,田某當場將該手提電腦交給了霍某。高某回後來發現,找到霍某索要電腦但是遭到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高某是否有權利向霍某索回電腦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並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且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那麼,該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因此,上述電腦基於法律對善意取得的規定而使霍某獲得了該電腦的所有權,高某應當找田某要求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⑻ 動產的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嗎
根據物權法,動產登記的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生效的話,有合同和交付就生效了。
⑼ 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抵押,然後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⑽ 為什麼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
]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